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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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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2019-10-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十月

声明与承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词汇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间接收购中策橡胶11.44%股权。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资金安排、交易付款进度、融资安排等因素影响,公司将通过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实施收购。因此,本次交易方案包括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和通过持股平台收购中策橡胶两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97,500万元,并取得中策海潮24.38%股权。中策海潮是为实现本次交易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其自身不存在业务或其他资产。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8名交易对方所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合计占中策橡胶注册资本的46.95%。收购完成后,中策海潮将取得中策橡胶控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11.44%股权。

上述增资和收购两部分系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互为条件、不可分割。

(二)本次交易过程及交易前后股权情况

1、本次交易前股权情况

本次交易前,中策橡胶及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1)中策橡胶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中策橡胶共有10名股东,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单位:元

(2)中策海潮

中策海潮是专门为开展本次交易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持股平台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中策海潮实际控制人为仇建平先生。

2、本次交易过程

(1)向中策海潮增资

上市公司以每股1元价格向持股平台中策海潮增资97,500万元,并取得中策海潮24.38%股权。在上市公司增资的同时,巨星科技和巨星集团将以相同价格向中策海潮分别增资97,500万元和25,000万元。

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

在增资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支付现金购买杭州元信东朝、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Cliff Investment、Esta Investments、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等8名股东持有的中策橡胶46.95%股权,中策海潮收购各交易对方所持的中策橡胶股权明细如下:

单位:元

(3)交易后股权结构图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间接持有中策橡胶11.44%股权,中策海潮收购交易对方股权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4)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杭州元信东朝10.16%股权

在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46.95%股权的同时,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所持有的10.16%中策橡胶股权。上海彤中为彤程新材(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3650)控股子公司,彤程新材持有上海彤中87.75%股权。

2019年6月3日,上海彤中与杭州元信东朝签署了《关于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之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根据该协议内容,上海彤中将收购杭州元信东朝所持有的中策橡胶10.16%股权。上海彤中是否实施收购与本次交易不互为前提条件。

上海彤中实施收购后,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三)交易评估和作价情况

2019年5月29日,万邦评估出具《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彤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涉及的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万邦评报〔2019〕86号),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交易标的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的评估结论。经评估,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全部股东权益评估价值为1,231,102.70万元,较审计后股东权益(母公司报表)评估增值579,718.54万元,增值率89.00%。

本次交易最终对价由上市公司及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中策橡胶100%股权作价确定为1,235,000万元,对应每1元注册资本价格为15.69元,本次上市公司拟通过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11.44%股份对应作价为141,315.01万元。

(四)本次交易融资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中策橡胶100%股东权益作价1,235,000万元,中策海潮收购的中策橡胶46.95%股权对价为579,753.87万元(不含交易相关费用),资金来源由中策海潮自有资金和银行并购贷款两部分组成,其中自有资金合计400,000万元,来自于巨星集团、杭叉集团、巨星科技、杭州海潮实缴出资额,其余部分通过银行并购贷款筹措。上市公司将通过中策海潮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并取得标的公司资产,上市公司出资额占中策海潮出资额的24.38%。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及支付安排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1、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

根据《增资认购协议》、《增资认购补充协议》及《增资认购补充协议(二)》,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和杭州海潮对中策海潮实缴出资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考虑到本次交易相关审核程序影响,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2019年6月17日,中策海潮与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签署了《借款合同》,约定中策海潮于2019年6月20日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分别出借13,500万元及6,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清偿中信证券(代“中信证券中信银行稳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5号”)的债权。中策海潮已根据协议向杭州元信东朝及绵阳元信东朝提供了借款,该笔资金来源为巨星集团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成就后,中策海潮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借款转为股权转让款。

根据上述安排,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向中策海潮实缴出资的时间不晚于巨星科技及杭叉集团出资时间。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完成已经发生”之条件成就前,上市公司无须履行对中策海潮的出资义务。

2、银行并购贷款

本次并购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向中策海潮提供融资支持。2019年6月14日,中策海潮与工商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了编号为2019年(本级)字00487号的《并购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工商银行杭州分行将为本次交易提供总额不超过19.80亿元借款,用于支付并购款及相关税费。根据合同条款,本次交易主要融资条款如下:

根据《并购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并购贷款借款人为中策海潮,其还款资金来自于中策海潮所收到的中策橡胶每年分红,对于分红金额不足的部分将由巨星集团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综上,并购借款还款义务由中策海潮承担,对于无法偿还的部分由巨星集团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上市公司不直接承担还款义务。

3、向交易对方付款安排

根据中策海潮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本次交易根据不同交易对方分期支付,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交易对方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对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所约定向境内交易对方付款安排进行了补充约定,其中向境内交易对方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付款条件变更为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此外中策海潮向杭州元信东朝和绵阳元信东朝两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比例有所调整,交易对价不变。具体付款安排如下:

1)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

自《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境内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1,589,840,085.30元)支付至各境内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770,959,252.09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363,000,000.00元,向杭州元信朝合支付人民币455,880,833.21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自收到境内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5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境内交易对方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1,589,840,085.27元)支付至各境内交易对方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杭州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374,920,497.18元,向绵阳元信东朝支付人民币759,038,754.89元,向杭州元信朝合支付人民币455,880,833.20元):

①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股权转让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2)境外交易对方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对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所约定向境外交易对方付款安排进行了变更,中策海潮向境外交易对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不再分期支付,中策海潮无需在《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后履行向共管账户支付一定款项,中策海潮将在“反垄断审查”和“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后”条件达成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上述付款方式较原支付方式更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具体付款安排如下:

1)自收到各境外交易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545,702,752.47元,其中Cliff Investment为人民币1,161,510,362.47元,CSI为人民币178,696,751.66元,JGF为人民币178,696,751.66元,中国轮胎企业为人民币26,798,886.68元)在扣除预提所得税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Cliff Investment、CSI、JGF、中国轮胎企业分别指定的银行账户:

①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2)自收到Esta Investments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该付款通知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以成就或被相关方豁免后方可发出)7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相当于人民币1,072,155,812.47元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

①反垄断审查;

②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已发生;

③仅就Esta Investments而言,Esta Investments需向中策海潮提供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免税申请。

若Esta Investments未能在付款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取得税务局出具的文件或盖章证明或类似文件已经批准或同意Esta Investments的免税申请,则中策海潮同意,在Esta Investments后续取得该免税文件并提供给中策海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策海潮应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若Esta Investments选择不再取得该免税文件的,则中策海潮应于收到Esta Investments发出的付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Esta Investments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按照规定代扣预提所得税之后的等值美元支付至Esta Investments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业绩补偿及盈利预测

本次交易中,对中策橡胶100%股权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定价依据,但对中策橡胶及其子公司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其评估作价合计为66,059.00万元。

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尽可能降低上市公司的投资风险,巨星集团于2019年6月17日出具了《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并于2019年8月15日和2019年9月27日与上市公司签署了《盈利补偿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根据上述承诺函及协议内容,本次交易相关业绩补偿主要安排如下:

(1)巨星集团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完成日当年及之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即2019年、2020年及2021年(以下简称“盈利补偿期”)。

(2)巨星集团承诺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12,878.82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

(3)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应自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合计净利润数”)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4)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补偿期间盈利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小于承诺净利润数的,则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11.4438%

巨星集团根据前款之规定需承担盈利补偿责任的,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且上市公司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现金补偿款。

(5)巨星集团愿意对盈利补偿期间内本次交易协同效应增厚上市公司净利润(以下简称“协同效应新增净利润”)事项进行承诺。巨星集团承诺因本次交易协同效应而增厚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在盈利补偿期内合计不低于11,507.34万元(以下简称“协同效应承诺净利润数”)。

(6)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应自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在盈利补偿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协同效应新增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上市公司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协同效应新增净利润与协同效应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7)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补偿期间协同效益盈利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实际合计协同效应新增净利润小于协同效应承诺净利润数的,则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协同效应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协同效应新增净利润数。

巨星集团根据前款之规定需承担盈利补偿责任的,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且上市公司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现金补偿款。

(8)如巨星集团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给予上市公司足额补偿的,则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支付应补偿金额万分之二的补偿迟延违约金,直至巨星集团足额付清补偿金额为止。

(9)《盈利补偿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之成立及生效条件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同。如《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盈利补偿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亦应解除或失效。如《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进行修改,《盈利补偿协议》亦应相应进行修改。

(10)《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为《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盈利补偿协议》的补充;如有冲突,以《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向中策海潮增资进而间接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本次增资前,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合计持有中策海潮100%股权,上市公司通过增资取得中策海潮24.38%股权,上市公司、巨星集团及杭州海潮实际控制人均为仇建平,中策海潮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市公司向中策海潮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与巨星科技、巨星集团、杭州海潮等关联方共同通过中策海潮对中策橡胶投资,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持有上市公司20.10%股份的股东杭实集团持有中策橡胶25%的出资额,此外上市公司监事程欣担任中策橡胶董事,因此中策橡胶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通过持股平台中策海潮持有中策橡胶股权,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中策橡胶2018年审计报告,公司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注: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中策海潮24.38%的股权,中策海潮将持有中策橡胶46.95%股权并成为中策橡胶控股股东,按中策橡胶24.38%股权(24.38%*100%)所对应财务数据计算其占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

上述财务指标均已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1、2019年6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对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2019年8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2019年9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2、2019年6月2日,杭州元信东朝出具《杭州元信东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决议》,同意将杭州元信东朝持有的中策橡胶9.2794%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3、2019年5月25日,杭州元信朝合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银投资浙商产业基金管理(浙江)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同意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的决定》,同意以中策橡胶100%股权对应的整体估值为123.5亿元出售杭州元信朝合持有的中策橡胶全部股权。

4、2019年5月20日,绵阳元信东朝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惟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同意中策橡胶项目股权出让的决议》,同意绵阳元信东朝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9.0864%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5、2019年6月3日,中国轮胎企业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根据境外律师于2019年6月6日出具的意见,中国轮胎企业股东CZ Tire Holdings Limited的唯一股东CZ Tire Investment Limited已于2019年6月3日作出关于同意中国轮胎企业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的股东决定。

6、2019年5月24日,CSI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7、2019年5月28日,Cliff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

8、2018年11月22日,Esta公司作出董事书面决议,同意转让其持有的中策橡胶股权。

9、2019年5月31日,JGF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策橡胶1.4471%股权转让给中策海潮。

10、杭橡集团及杭州金投同意对本次交易对方转让的标的公司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杭州元信东朝同意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绵阳元信东朝同意对本次其他交易对方转让标的公司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11、2019年8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19〕297号,对中策海潮收购中策橡胶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12、2019年10月14日,杭叉集团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就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13、2019年10月14日,中策海潮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增资220,000万元,由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以1:1的价格分别认购中策新增注册资本97,500万元、97,500万元、25,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400,000万元。2019年10月14日,中策海潮召开股东会,同意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交易对方杭州元信东朝、杭州元信朝合、绵阳元信东朝、中国轮胎企业、CSI公司、Cliff公司、Esta公司、JGF公司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中策橡胶46.95%的股权。

二、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和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9年10月18日,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杭)股质登记注字[2019]第1004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绵阳元信东朝已为登记编号为“(杭)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1737号”的质权办理注销登记,即中策橡胶7,688.4074万元股权数额。

2019年10月18日,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杭)股质登记注字[2019]第1006号”《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杭州元信东朝已为登记编号为“(杭)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1740号”的质权办理注销登记,即中策橡胶16,847.1574万元股权数额。

在绵阳元信东朝、杭州元信东朝持有中策橡胶的股权解除质押后,中策橡胶已于2019年10月21日办理了标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二)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中策橡胶债权债务、担保转移的情况,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相关债权债务仍由中策橡胶享有或承担,其现有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

(三)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办理情况

本次交易的对价全部为现金,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的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或调整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更换或调整情况如下:

2019年9月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2019年9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赵礼敏、陈伟玲、仇建平、徐筝、徐利达、徐征宇、邹蔓莉、寿健、蔡云峰等9名董事组成,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2019年9月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的议案》。2019年9月26日,上市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的议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洪艺、王晓明、程欣、陈渊源、傅开华等5名监事组成,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协议主要为《购买资产协议》、《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增资认购协议》、《增资认购补充协议》、《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实现,相关协议已生效;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已经或正在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相关各方均做出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详细披露。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相关承诺方均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已经完成。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为:

1、本次交易尚须完成商务主管部门变更备案手续;

2、本次交易相关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和承诺;

3、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标的资产的过户已经办理完毕,手续合法有效;

2、本次交易实施的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更换的情况;

4、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未发生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5、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未出现违反协议或承诺约定的情形;

6、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合规性风险和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律师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天册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交易各方有权按照该等批准和授权实施本次交易;

2、中策橡胶已完成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杭叉集团已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交易期间,杭叉集团董事会、监事会换届,董事会成员发生变更,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该变更不是因本次交易所致,且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况,或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6、截止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杭叉集团及本次交易的其他方不存在违反《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的情形;

7、杭叉集团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尚待完成相关后续事项,该等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第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2、中信建投证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天册律师出具的《关于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1、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666号

电话:0571-88141328

传真:0571-88141328

联系人:陈赛民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电话:021-68801584

传真:021-68801551

联系人:邵寅翀、邵宪宝、周伟、赵小敏、楼黎航、付新雄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