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0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的诉讼, 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所提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邮政”)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苏0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钟玉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上海银行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苏0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银行借款本金159,384,105.74元,罚息4,302,713.94元(计至2019年9月2日),及自2019年9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9,384,105.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497%计算的罚息;
2、康得新、钟玉对光电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得新、钟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光电公司追偿。
如果光电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720.00元,由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负担。
二、(2019)苏0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行
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钟玉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中国邮政与光电公司、康得新、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在编号PSBC32-YYT20180208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6,469,870.88元、利息289,084.69元,罚息1,468,070.51元,复利9,132.73元(计至2019年7月24日),及自2019年7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6,469,870.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5125%计算的罚息,以289,084.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5125%计算的复利;
2、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在编号PSBC32-YYT20180309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利息488,468.75元,罚息1,313,156.25元,复利12,828.72元(计至2019年7月24日),及自2019年7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5125%计算的罚息,以488,468.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5125%计算的复利;
3、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在编号PSBC32-YYT201902010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利息164,756.25元,罚息1,336,356.25元,复利4,403.46元(计至2019年7月24日),及自2019年7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9025%计算的罚息,以164,756.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9025%计算的复利;
4、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赔付律师费损失1,403,395.00元;
5、康得新对光电公司的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得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光电公司追偿;
6、钟玉对光电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第四项债务中的682,95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钟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光电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784,912.00元,由光电公司、康得新负担,钟玉负担299,327.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9)苏05民初281号和(2019)苏05民初282号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