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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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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3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0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 公司四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建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结合的方式,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晓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聘请2019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及相关费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包括:1、2、3、5, 上述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逄杨、孙雨林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席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4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19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9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自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即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9年9月17日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在公司激励计划公告日前六个月(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2、关于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或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拟进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其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董事郑建军、谭庆、孙雪理,监事赵玉岭等人于2019年5月22日在上交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大豪科技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19-019),2019年6月下旬公司经理层开始与董事会商议启动本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的讨论、制定,上述人员在发布减持计划公告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等内幕信息,上述人员及其亲属均不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减持行为进行了充分披露。郑佳女士于2019年7月22日被选举为公司职工监事,其在自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的交易发生之时,尚未担任公司监事。

三、核查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5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9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12日,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0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

4、2019年10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拟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7.9万股,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首次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2人调整为4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54万股调整为426.1万股。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7.9万股,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2人调整为4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54万股调整为426.1万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计划(草案)》的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计划(草案)》的规定;

3、公司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权计划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计划(草案)》的规定;

4、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不存在《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计划(草案)》规定的本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大豪科技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豪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6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9年10月23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26.1万股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2019年10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首次授予49名激励对象426.1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0月23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9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9月12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10月23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

4、2019年10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以2015-2017年度营业收入均值为基数,2018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18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7%,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

(3)2018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9%。

注:

净资产收益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下同。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经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考核时可以适当调整样本。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且公司业绩考核已达标。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0月23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4.64元/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4、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共49人,首次授予数量426.1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含预期的股权收益)的30%以内。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本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为:

注:

(1)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划分标准,公司选取业务较为相似、经营较为稳定或具备一定的行业代表性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同行业对标企业。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经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在考核时可以适当调整样本。

(2)若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考核评价参考如下: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领导对激励对象依据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个人业绩进行综合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评审评估,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拟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7.9万股,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首次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2人调整为4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54万股调整为426.1万股。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本公司刊登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0月23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1,542.48万元,则2019年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9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49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以成就。

同意以2019年10月23日为授予日,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26.1万股。以上事宜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办理。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0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0月23日,并同意以4.64元/股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426.1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

1、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计划(草案)》的规定;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计划(草案)》的规定;

3、公司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权计划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计划(草案)》的规定;

4、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不存在《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计划(草案)》规定的本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大豪科技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豪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7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9年10月23日,公司在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郑建军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16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7.9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2人调整为4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54万股调整为426.1万股。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10月23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9年10月23日,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26.1万股,授予价格为4.64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项议案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8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7.9万股,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2人调整为4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454万股调整为426.1万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9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49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以成就。

同意以2019年10月23日为授予日,向4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26.1万股。以上事宜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办理。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