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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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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高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洲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本期期末,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77,440,618.52元,较上年年末余额减少236,660,867.90 元,下降75.35%。主要原因是:公司归还短期借款15,200.00万元以及支付前三季度利息,支付部分工程款、材料款、保证金等所致。

2、本期期末,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2,435,724.53元,较上年年末余额减少20,568,239.54 元,下降89.41%。主要原因是: 公司承兑到期银行承兑汇票2,300.40万元所致。

3、本期期末,预付款项期末余额为40,074,303.72元,较上年年末余额增加26,669,906.16 元,增长198.96%。主要原因是:本期支付部分施工单位工程款尚未办理结算,及预付部分材料供应商材料所致;另外本期将遂宁SPV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导致预付账款增加所致。

4、本期期末,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122,534,835.93元,较上年年末余额增加94,869,919.34 元,增长342.93%。主要原因是:本期纳入合并的遂宁SPV公司及其他分子公司增值税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资产所致。

5、本期期末,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为43,489,449.99元,较上年年末余额减少84,995,274.37 元,降低66.15%。主要原因是:公司向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其持有的遂宁SPV公司10%股权,遂宁SPV公司由联营企业变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期纳入公司报表合并范围所致。

6、本期期末,在建工程期末余额为549,539,579.58元,较上年年末余额增加 507,514,752.84 元,增长1,207.65%。主要原因是:遂宁SPV公司由联营企业变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在建工程纳入合并范围。此外,通海秀山水务发展有限公司(SPV公司)继续推进通海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所致。

7、本期期末,生产性生物资产期末余额为102,934.23元,较上年年末余额减少85,353.10 元,下降45.33%。主要原因是:本期计提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增加所致。

8、本期期末,无形资产期末余额为17,683,113.67元,较上年年末余额减少14,808,388.31 元,下降45.58%。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处置昆明金殿五家村一号土地使用权,公司转让成都子公司100%股权项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出所致;

9、本期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26,195,000.00元,较上年年末增加 11,961,173.00 元,增长84.03%。主要原因是:本期支付股权转让款预付款所致。

10、本期期末,应付票据期末余额为92,937,074.23元,较上年年末增加92,937,074.23元,增长100.00%。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共计8,333.33万元(已交纳开票保证金3,333.33万元),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材料款共计960.38万元所致。

11、本期期末,预收款项期末余额为10,298,767.00元,较上年年末增加 3,575,225.81 元,增长53.17%。主要原因是:本期收部分新承接工程项目预付款尚未办理工程结算所致。

12、本期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为8,207,054.92元,较上年年末增加 2,299,129.37元,增长38.92%。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计提年末结算的职工福利费所致。

13、本期期末,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97,563,849.73元,较上年年末余额减少73,445,988.29 元,下降42.95%。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向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等所致。

14、本期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为9,500,000.00元,较上年年末减少17,000,000.00元,下降64.15%。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支付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本金1200.00万元以及归还富滇银行一年内到期长期借款500.00万元所致。

15、本期期末,长期借款期末余额为290,000,000.00元,较上年年末增加 200,000,000.00元,增长222.22%。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将遂宁SPV公司纳入报表合并范围,其项下的长期借款为20,000.00万元所致。

16、本期期末,预计负债期末余额为28,145,334.91元,较上年年末余额减少16,917,792.89 元,下降37.54%。主要原因是:本期部分完工项目已完成验收移交,原计提的管护费尚未使用完毕本期转回所致。

17、本期期末,少数股东权益期末余额为246,705,803.18 元,较上年年末余额增加 57,682,559.87 元,增加30.52%,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遂宁SPV公司纳入合并增加少数股权权益及少数股东对砚山项目投入项目资本金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1、本报告期,营业收入为482,642,691.99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195,962,310.08 元,增长68.36%。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重点项目在建项目(遂宁PPP项目、陆良项目等)施工进度顺利,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本报告期,税金及附加为1,474,528.20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602,523.05 元,下降63.83%。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公司之孙公司一一重庆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土地增值税所致;

3、本报告期,研发费用为2,527,566.53元,较上年同期增加699,185.17元,增长38.24%。主要原因是:报表期内,公司研发投入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4、本报告期,投资收益为32,329,060.72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31,105,328.03元,增长2,541.84%。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向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成都子公司100%股权所取得投资收益2,942.92万元所致;

5、本报告期,资产处置收益为58,924,731.15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58,972,507.59 元,增长123,434.29%。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向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售昆明金殿五家村1号土地所获得资产处置收益5,450.98万元所致;

6、本报告期,资产减值损失为20,544,489.70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5,976,339.11元,增长478.22%。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加大应收工程款催收力度,收回部分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导致转回计提的坏账准备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7、本报告期,其他收益为274,623.31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78,844.23元,增长186.73%。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收到昆明市2019年科技计划(第二批)项目政策类项目奖金所致。

8、本报告期,营业外收入为2,056,301.00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126,677.01元,增长121.2%。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一一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苗圃征地补偿款所致;

9、本报告期,营业外支出为3,742,208.61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7,565,589.12 元,下降88.05%。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根据四川省高院一审判决,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南充华盛公司诉公司、杜其星诉公司等两起诉讼案件的相关利息、罚金所致;

10、本报告期,所得税费用为23,541,659.09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30,484,638.21 元,增长439.07%。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转回的坏账准备增加导致递延所得税增加;公司控股子公司一一洪尧园林计提的应纳所得税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所致;

11、本报告期,少数股东损益为23,868,050.18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27,683,055.54 元,增长725.64%。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一一洪尧园林盈利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本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7,222,804.46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45,130,647.79 元,增长112.49%。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收回应收工程款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本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1,172,477.67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65,082,544.92 元,增长375.96%。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收到向云投集团出售公司持有的昆明金殿五家村一号地块土地款、成都公司100%股权转让款、小哨基地征迁补偿,共计10,021.58万元,收到联营企业一一昆明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分红款1,000.00万元,收到遂宁河东新区财政局支付的遂宁PPP项目一期第一期回购款6,206.62万元所致;

3、本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18,820,342.39元,较上年同期减少538,905,355.10 元,下降244.86%。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公司通过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应收款项催收力度,严格控制公司有息负债规模增加。本期报告期,公司“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36,400.00万元。另一方面,公司采取积极手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及时归还云投集团委贷资金15,200.00万元等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1)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公司及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年11月28日,公司南充分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6〕川民初8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16〕川民初85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南充分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华盛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南充分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约为10,400万元、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利息约为5,200万元及违约金约为3,000万元,上述诉讼涉及金额合计18,600万元。华盛公司因诉公司及南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2016年9月30日本公司在平安银行昆明日新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11014536927004中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资金被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该案件于2017年4月19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8年5月14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6)川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公司: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329,042.34元;二、支付工程款利息,从2016年4月6日起以101,329,042.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三、支付违约金,从2016年4月6日起以101,329,042.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0.3倍计息至付清为止;四、案件受理费971,800元,由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1,540元,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0,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公司及公司南充分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一、维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6)川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6)川民初8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下工程进度款利息:(1)白土坝箱涵分项工程进度款利息:以18,869,443.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2)栋梁路箱涵分项工程进度款利息:以6,540,443.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3)鲜花港管理用房及挡土墙分项工程进度款利息:以505,798.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2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4)1#路分项工程进度款利息:以9,766,995.3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5)地下车库分项工程进度款利息:以35,416,529.4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6)园区景观、道路铺装、河提恢复及土石方平整分项工程进度款利息:以19,998,392.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7)水电安装分项工程进度款利息:以487,744.6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5日。五、驳回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71,800元,由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360元,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南充分公司负担777,44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48,350元,由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854元,由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南充分公司负担867,496元。

根据一审、二审判决,公司已补记项目成本,并支付了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共计152,311,359.55元。目前该诉讼已完结。

(2)公司诉南充代建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1年3月23日,原公司与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签订了《南充市西华体育公园、东湖公园、江东大道延长段、北部新城一路4个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并先后完成西华体育公园项目、江东大道延长段项目、北部新城一路项目的建设。在公司向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提交西华体育公园和江东大道延长段两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审计未在合同约定的6个月期限内完成,根据合同约定,应当视为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已经认可公司报送的工程结算价款的金额。北部新城一路项目于2016年6月14日完工,且于2016年8月2日通过竣工验收,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在2017年5月11日完成的审计结算,但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各项目款项,存在故意拖欠。2011年10月15日,公司与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望天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新区公务员小区二期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公司作为项目回购结算价款的担保。2014年4月29日公司与、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依约办理上述两宗土地的抵押登记。但在抵押权依法设立后,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肆意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在位于南充市望天坝的土地上进行项目建设,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特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判令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向公司支付西华体育公园项目回购结算价款164,631,856元,其中包括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75,286,627元,投资收益32,175,229元,项目工程结算价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约5717万元,项目结算回购价款15%的违约金约6420万元。支付逾期应付而未支付的项目价款部分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约1351万元。二、判令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向公司支付江东大道项目回购结算价款67,828,528元,其中包括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35,274,912元,投资收益13,753,616元,项目工程结算价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约1880万元,项目结算回购价款15%的违约金约2660万元。支付逾期应付而未支付的项目回购结算价款部分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约456万元。三、判令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向公司支付北部新城一路项目回购结算价款54,343,162元,其中包括未支付项目工程结算价款31,397,865元,投资收益13,385,297元,项目工程结算价款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约956万元,项目结算回购价款15%的违约金约2,458万元。支付逾期应付而未支付的项目回购结算价款部分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约127万元。以上一至三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约42,152万元。四、判令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赔偿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暂定1,500万元。五、判令处置抵押物南充市国用(2011)第012075号及(2011)第011037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并确认公司对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处置款项不足清偿的由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承担继续清偿责任。六、判令南充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承担本案诉讼等费用。

2018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民初15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立案受理。由于该案涉及证据资料多,涉诉标的金额大等原因。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3至24日、2019年6月17日至18日、2019年7月24至25日参加了由四川省高院组织的三次证据交换。截止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判决结果。

(3)公司诉元阳县红叶温泉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叶贵红、叶媛、郑栋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与被告红叶酒店签订了《元阳县红叶温泉国际度假酒店室外景观及温泉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承建被告酒店室外景观工程及温泉基础设施工程,双方对工程款金额、支付时点、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计算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了全部义务,并与被告红叶酒店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人民币76,768,798.02元,但被告红叶酒店至今未向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资金占用费等。2018年8月30日,公司为了支持被告红叶酒店建设,与被告红叶酒店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公司为被告红叶酒店进行酒店室外零星工程及水电工程进行施工。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已完成人民币500,000元的工程产值,但被告红叶酒店未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向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也未支付原协议约定的工程款项,严重违反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

基于被告红叶酒店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已导致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另外,被告叶贵红、叶媛、郑栋韬为施工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并且公司享有被告红叶酒店提供的抵押担保及被告叶贵红、郑栋韬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现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红叶酒店承担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等费用支付义务,并对其享有的担保措施实现担保权。公司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判决:一、解除公司与被告红叶酒店签订的《元阳县红叶温泉国际度假酒店室外景观及温泉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及《元阳县红叶温泉国际度假酒店室外景观及温泉基础设施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二、判决被告红叶酒店立即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77,268,798.02元;三、判决被告红叶酒店向本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欠付工程款清偿之日止(自2017年7月15日起,以人民币76,768,798.02元为本金,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为人民币11,686,326.47元);四、判决被告红叶酒店向本公司支付因追偿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613,602.9元;以上诉请金额共计人民币89,568,727.39元。五、判决被告叶贵红、叶媛、郑栋韬对上述诉请款项与被告红叶酒店向本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六、判决公司对所享有的抵押物:位于云阳县南沙镇南沙村委会菱角塘2幢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元阳县房他证2016字第756号)、位于元阳县南沙镇南沙村委会菱角塘3幢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元阳县房他证2016字第757号)及取水(滇元)字【2013】第133号取水权实现抵押权;七、判决公司对所享有的被告叶贵红、郑栋韬所持有被告红叶酒店的股权质押实现质押权;并判决本案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并做出裁定,同意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元阳县红叶温泉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叶贵红、叶媛、郑栋韬名下银行存款89,568,727.39元,若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红叶酒店公司、叶贵红、叶媛、郑栋韬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此外,元阳县红叶温泉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两名自然人股东叶贵红、郑栋韬于2016年6月29月分别将其持有的元阳县红叶温泉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150万股、350万股,质押给公司,股权登记编号分别为532528201606290002、532528201606290003,质押的股份数分别占元阳县红叶温泉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70%。截止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判决结果。

2.转让金殿基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

为盘活公司资产,提高资产效益,2018年11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金殿基地综合用地地块及附着物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评估结果为依据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选择交易对手方出售金殿基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2018年12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评估价值11,699.50万元(最终以评估备案结果为准)向公司控股股东云投集团转让金殿基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2018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云投集团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云投集团对《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外出售金殿基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予以备案。2018年12月26日,此事项经公司2018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2月16日,公司与云投集团签署了《资产转让合同》,并收到了云投集团支付的转让价款11,699.4969万元。

3.转让成都子公司100%股权。

2018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出售成都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因公司成都子公司自设立以来,经营效益不高,净资产已出现较大亏损。为收回部分资金,改善云投生态资金状况,同时通过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共同盘活资产,发挥资产价值,提升成都子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选择交易对手方,转让所持有的成都子公司51%股权,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开展对拟出售股权的审计、评估和选择交易方等工作。过程中,公司对外转让成都子公司100%股权,控股股东云投集团愿意收购成都子公司100%股权。2018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成都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评估价格3,007.11万元向云投集团转让成都子公司100%股权。因事项涉及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超过云投生态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该事项提交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6月,公司与控股股东云投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到了云投集团支付的转让价款3,007.11万元。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五、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七、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清

2019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云投 公告编号:2019-074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董事8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2019年三季度报告》。

《2019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刊登于2019年10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回避,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云投 公告编号:2019-075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2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静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2019年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9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 *ST云投 公告编号:201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