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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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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73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0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98号21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明秀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时阗华女士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米秀萍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向深圳高新投借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初立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同意后通过。关联股东彭海帆对议案1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对议案1和议案4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元勋、毛贺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有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74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公司所处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金额:34,851万元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将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近日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01执1885号《执行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宏利”)

被执行人1: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执行人2:哈尔滨通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成投资”)

被执行人3:工大高新

被执行人4: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被执行人5:哈尔滨工大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科”)

被执行人6:上海俱仁贸易有限公司

2、诉讼基本情况

2017年2月,工大集团委托深圳宏利发行阳明2号私募投资基金,深圳宏利委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4亿元。工大高总、工大高新及工大高科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通成投资为其提供股权质押担保。2018年4月深圳宏利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10月30日浙江高院作出了(2018)浙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工大集团偿还本金34,851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110.27万元,违约金(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25日至给付之日止),律师费40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4.3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等235.70万元。公司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1)、《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宏利于2019年10月10日向哈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哈中院立案后向上述六个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六个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履行(2018)浙民初1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将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