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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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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2019-1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则,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对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福环保”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

一、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投资者为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投资”),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一)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设立日期:2019年1月14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3楼A103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业务描述: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框架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经核查,安信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安信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安信投资为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安信投资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安信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信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安信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4、保荐机构关于安信投资基本情况的核查意见

(1)安信投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2)安信投资具备较强资金实力;

(3)安信投资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

(4)安信投资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5)安信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安信投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7)安信投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8)安信投资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安信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安信投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安信投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安信投资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11)安信投资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安信投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为发行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十五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跟投机构为安信投资,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2、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安信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本次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19年10月23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根据最终发行规模确定因安信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安信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安信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限售期限

安信投资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仅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保荐机构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信投资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安信投资预计的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但不超过4,000万元。

四、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机构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安信投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律主体,为发行人保荐机构安信证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信投资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安信证券向安信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