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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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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10-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代码:600610 A股证券简称:*ST毅达 公告编号:2019-047

B股证券代码:900906 B股证券简称:*ST毅达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诉人(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43,492,738.75元(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将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39号]、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55号],就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上海分行)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合同纠纷相关案件作出再审终审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0年3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分别以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请上海太平洋机械进出口公司归还贷款3,400万元人民币,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对此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04年4月20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与公司就(2001)沪二中执字第156、157、158号等三起案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同意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即公司应偿还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三案本金及诉讼费、执行费14,629,741元,公司已于2005年1月26日前全额支付上述款项。

由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在执行和解后将债权转让第三方,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盛资管”)作为最终受让方,主张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并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二、一审情况

2016年11月14日,上海二中院依法对文盛资管的申请作出执行裁定,变更文盛资管为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上海二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17]沪02执恢00062号、00063号)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2017年7月13日,上海二中院作出(2017)沪02执异61号、62号执行裁定,驳回公司的异议请求。公司向上海高院申请复议。

三、二审情况

2017年8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作出(2017)沪执复14号、1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公司复议申请。2017年9月12日,上海高院作出(2017)沪执复19号、20号裁定,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

四、再审情况

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02执异61号、62号执行裁定以及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19号、20号执行裁定,认定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不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执监39号、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上海高院(2017)沪执复19号、20号执行裁定;撤销上海二中院(2017)沪02执异61号、62号执行裁定;本案由上海二中院重新审查。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事宜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