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邱丽新:
因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情形。邱丽新是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邱丽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431-85097956/85097900)。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2019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