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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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对公司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注重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实行持续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形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依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2016年3月31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现有上市公司总股本1,174,294,97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34,858,994.80元(含税),2015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2016年4月26日,上市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2016年6月22日,该项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2017年3月29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现有上市公司总股本1,174,294,97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34,858,994.80元(含税),2016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2017年4月21日,上市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2017年6月19日,该项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2018年4月24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上市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现有上市公司总股本1,174,294,97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34,858,994.8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股本将增加至1,761,442,461股。2018年6月11日,上市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2018年8月8日,该项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除上述利润分配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其他利润分配情况。
(三)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回报规划
2012年5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了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2014年3月7日,上市公司召开了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公司上市后(2015年-2017年)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了修订完善。2018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修改
公司注重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实行持续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形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依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
2、股利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披露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综合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9-062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11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方式送达。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霖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为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并结合财务状况及投资计划,决定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从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调减为不超过人民币38.15亿元(含38.15亿元),并相应调整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中涉及的拟募集资金总额及新建影院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事宜,具体如下:
1、发行规模
调整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15亿元(含38.15亿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万元(含40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调整后: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81,500.00万元(含381,5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同意公司相应修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参见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同意公司相应修订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参见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同意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填补回报措施等事宜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请参见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9-063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11层第一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形式发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谌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为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并结合财务状况及投资计划,决定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从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调减为不超过人民币38.15亿元(含38.15亿元),并相应调整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中涉及的拟募集资金总额及新建影院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事宜,具体如下:
1、发行规模
调整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15亿元(含38.15亿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万元(含40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调整后: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81,500.00万元(含381,5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同意公司相应修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体内容请参见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同意公司相应修订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具体内容请参见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修订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调整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同意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填补回报措施等事宜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请参见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9-064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和2019年6月17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为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并结合财务状况及投资计划,决定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从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调减为不超过人民币38.15亿元(含38.15亿元),并相应调整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中涉及的拟募集资金总额及新建影院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具体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的内容
1、发行规模
调整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15亿元(含38.15亿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0万元(含400,0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调整后: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81,500.00万元(含381,5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的审议程序
2019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调整。独立董事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本次方案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9-065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已于2019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为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40亿元)”调减为“不超过人民币38.15亿元(含38.15亿元)”,并相应调整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中涉及的拟募集资金总额及新建影院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据此,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预案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股票代码:002739 股票简称:万达电影 公告编号:2019-067号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81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收到反馈意见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