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10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章宏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龚胜昔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琼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变动情况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余海春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余海春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工决策。9月,公司收到安徽证监局《关于核准余海春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皖证监函[2019]272号),根据该批复,余海春先生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获核准。据此,余海春先生正式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并履行证券公司高管职责,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期满之日止。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于2019年9月7日披露的《关于余海春先生高管任职资格获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0)。

董事辞职。2019年8月20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周庆霞女士递交的书面辞呈。因工作变动原因,周庆霞女士申请辞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辞呈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

3.2.2 重要诉讼事项

公司诉赫连剑茹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的进展。2017年5月24日,华安证券与赫连剑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2017年6月8日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约定赫连剑茹以刚泰控股股票(证券代码600687)向华安证券质押融资人民币2.22亿元。后因赫连剑茹违约,2018年8月23日,华安证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主张赫连剑茹清偿融资本金2.22亿元、融资利息、违约金。2019年6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皖民初60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赫连剑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公司融资本金2.22亿元及利息,支付相应违约金、代理律师费。华安证券有权就赫连剑茹质押的30,150,700股刚泰股票、208.7万现金红利以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优先受偿。详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9月,赫连剑茹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代“安兴23号”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2016年8月5日,公司作为“安兴23号”的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与蒋九明签订了编号为HAZG-QHKY-201601-1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后因蒋九明违约,2018年1月19日,公司根据《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按照“华安理财安兴2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令,作为管理人代表“安兴23号”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7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皖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蒋九明偿还融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相应诉讼费用。后蒋九明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终120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3月25日,安徽省高院以(2019)皖执23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2019年9月,公司收到《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皖8601执193号之一),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蒋九明持有的顺威股份3000万股(证券代码:002676)。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顺威股份该部分被执行股票将在11月27日上午10:00于阿里拍卖网上开拍。

3.2.3 可转换公司债券行政许可申请

2019年7月,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191858号),受理了公司关于可转债发行的行政许可申请。8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1858号),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回复,并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公开披露。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披露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于2019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和于2019年9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8)。

3.2.4 分支机构撤销

2019年8月,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关于核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北京太阳宫证券营业部的批复》(京证监许可﹝2019﹞43号),核准公司撤销北京太阳宫证券营业部。详见公司2019年8月14日披露的《关于获准撤销1家分支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1)。

3.3公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现阶段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与证券市场行情走势密切相关,存在公司经营业绩随证券市场行情变化而发生大幅波动的可能,对未来某一特定期间的经营业绩难以准确预计,为避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的风险,公司目前无法对2019年1-12月的经营业绩进行准确估计。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10年修订)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月度主要财务信息,以便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经营情况。

公司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日期 2019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19-06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和文件。本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10人,实际参加董事10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请参阅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华安证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公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会议同意聘任徐峰先生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职务,并继续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聘任张敞先生担任总裁助理职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工和决策。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19-06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徐峰先生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职务,并继续担任副总裁职务;聘任张敞先生担任公司总裁助理职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分工决策。上述高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特此公告。

附件:徐峰先生、张敞先生简历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附件:

徐峰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67年5月,工学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安徽大学计算机系辅导员、团总支副书记、讲师,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华富基金董事,安徽省股权服务集团监事长。

张敞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65年4月,硕士研究生。历任合肥工业大学预测与发展研究所职员,安徽省证券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信息技术总监,信用交易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信息技术总监兼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19-06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修订及新增部分条款,并相应调整条目,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二、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新增《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三、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新增《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

四、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原第四十五条

五、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增《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持股5%以上股东、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上述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其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必要时履行报批程序。

六、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增《公司章程》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相对稳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股份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上述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上述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七、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增《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股权,不涉及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生的股权变更不适用本款规定。

八、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增《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九、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增《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公司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的,公司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关于股权事务管理相关规定,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的权利。

十、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修改《公司章程》原第六十四条

十一、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六条,修改《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十二、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管理办法》第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条

十三、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修改《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五十六条

十四、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六十二条

十五、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修改《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六十六条

十六、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增《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设首席信息官1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信息技术管理工作。首席信息官应具备信息技术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聘任。

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章程》所涉重要条款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同意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手续,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公司代码:600909 公司简称:华安证券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