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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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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57版)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晨光院5000吨/年高品质聚四氟乙烯悬浮树脂及配套工程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晨光院”)、光明院研发产业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昊光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下称“光明院”)。公司结合募集资金实际到账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8,165.84万元以增资方式投入晨光院;将3,000.00万元以增资方式投入光明院。晨光院、光明院将以上述增资款用于置换已预先在晨光院5000吨/年高品质聚四氟乙烯悬浮树脂及配套工程、光明院研发产业基地项目中投入的自筹资金及用于相关项目的后续投入,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同时,黎明大成1000吨/年电子级三氟化氮扩能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黎明院”)所属控股子公司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黎明大成”)。公司结合募集资金实际到账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6,000.00万元以增资方式投入黎明院。黎明院将以上述增资款对黎明大成提供委托贷款,用于置换已预先在黎明大成1000吨/年电子级三氟化氮扩能改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中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嘉

注册资本:94,218.37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65年2月1日

注册地址: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晨光路193号

经营范围:研究、制造、销售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基础化学原料、合成材料、专用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按许可证核定的项目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普氮、精氮、压缩空气、饱和蒸汽、工业水、生活水、无离子水、冷冻水、冷冻盐水、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饮用水;气瓶充装;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限分支机构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及期限经营经营)。餐饮服务;种植:树木、花卉;园林绿化养护服务;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制造销售肥料,各类包装物品;销售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销售电器机械及器材,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防腐保温工程;进出口业务;消防、安防工程施工(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中昊光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昊光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成君

注册资本:8,889.580875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64年1月1日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34号

经营范围:工业气体、特种气体、生物化工、低温工程、精细化工水处理等技术、产品、设备、检测及相应的进出口业务;化工乙丙级、建筑丙级的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承包、转让、服务、无纺布粉料;汽车货运;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2类);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编辑出版《低温与特气》杂志;经营广告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会议服务;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中央空调清洗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3、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永继

注册资本:73,073.94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9年10月14日

注册地址:洛阳市西工区邙岭路5号

经营范围:工业过氧化氢(吉利区科技园道南路生产能力10万吨/年)、工业六氟化硫(包括西工区邙岭路5号生产能力1000吨/年和吉利区科技园道南路生产能力1000吨/年)、三氟化氮(生产能力20吨/年)的生产销售;聚氨酯材料、化学推进剂原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制造销售;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化学技术服务、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承包;从事本公司技术相关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研究、制造销售和生产所需材料、仪器仪表零备件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及进出口业务;设计、制作、发布国内杂志广告业务;监督检验、检测(以上范围凭有效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经营)。一氧化二氮[压缩的]、三氟甲烷、二氯一氟甲烷、三氯化硼、氦[压缩的]、氖[压缩的]、氩[压缩的]、氪[压缩的]、氙[压缩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压缩的]、甲烷[压缩的]、乙烷[压缩的]、乙硼烷[压缩的]、环氧乙烷、正丁烷、乙烯[压缩的]、丙烯、四氢化硅、氚、硫化氢[液化的]、氢[压缩的]、环氧丙烷[液化的]、四氧化硅、溴化氢[无水]、氨[液化的、含氨﹥50%]、氯[液化的]、四氟甲烷、六氟乙烷、八氟丙烷、三氟化氮、六氟化钨(无仓储)的批发

股权结构: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五、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公司全资子公司晨光院、光明院及黎明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针对本次增资,上市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均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独立财务顾问、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额的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公司全资子公司晨光院、光明院及黎明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增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上市公司本次增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本次增资符合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的发展需要,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昊华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讯)决议

(二)昊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昊华科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决议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昊华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9-066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提供委托贷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其控股子公司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用于置换已预先在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1000吨/年电子级三氟化氮扩能改造项目中使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投向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委托贷款对象:公司全资子公司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

● 委托贷款金额:6,000.00万元

● 委托贷款期限:1年

● 贷款利率:5.00%

2019年10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讯)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委托贷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47号)。

公司于2019年9月实施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共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438,658股,发行价格为11.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06,725,643.62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5,067,256.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01,658,387.18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9,438,658元,扣除其他发行相关费用(不含税)286,120.07元后的溢价净额641,933,609.11元为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9月27日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付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19)京会兴验字第0900001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制定了专户存储制度,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在该次股东大会授权下,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实际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结合各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及相关实际情况,调整各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差额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三、委托贷款概述

(一)委托贷款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黎明大成1000吨/年电子级三氟化氮扩能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黎明院”,委托人)所属控股子公司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黎明大成”, 委托贷款对象)。

公司结合募集资金实际到账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董事会同意将募集资金6,000.00万元以增资方式投入黎明院。在此基础上,黎明院拟以上述增资款对黎明大成提供委托贷款,期限为1年,同时参照目前向黎明大成提供借款的利率水平确定本次委托贷款利率为5.00%,用于置换已预先在黎明大成1000吨/年电子级三氟化氮扩能改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中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委托贷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内部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议案事项已经2019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讯)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委托贷款实施募投项目在董事会被授权的审批范围内,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委托贷款对象情况

公司名称: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永继

注册资本:13,709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4月29日

注册地址:洛阳市吉利区吉利科技园道南路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吉利产业园办公楼103室

经营范围:电子级三氟化氮的生产、充装、销售及相关产品的进出口;氢氟酸的生产及销售

股权结构: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四)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协议签署主体

委托人: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

借款人(委托贷款对象):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

2.贷款金额:6,000.00万元

3.贷款期限:1年

4.贷款利率:5.00%

5.生效时间:(1)经公司董事会批准;(2)合同自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四、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募集资金由黎明院以委托贷款方式投入黎明大成,用于置换已预先在黎明大成1000吨/年电子级三氟化氮扩能改造项目中使用的自筹资金,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委托贷款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黎明院持有黎明大成60%的股权,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可控。黎明大成已设置募集资金账户承接该借款,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将募集资金由黎明院以委托贷款方式投入黎明大成,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稳步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委托贷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行为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委托贷款实施募投项目。

(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上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行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提供委托贷款的行为定价公允且符合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的发展需要,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委托贷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一)昊华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讯)决议

(二)昊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昊华科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讯)决议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委托贷款实施募投项目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昊华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9-067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47号)。

公司于2019年9月实施了本次重组之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共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438,658股,发行价格为11.8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06,725,643.62元,扣除券商承销费用5,067,256.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01,658,387.18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9,438,658元,扣除其他发行相关费用(不含税)286,120.07元后的溢价净额641,933,609.11元为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9月27日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付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到位情况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2019)京会兴验字第0900001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及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下属企业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需要,分别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新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9年10月22日,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新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及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中昊光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9年10月22日,公司及下属企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及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35768400030475762,截止2019年10月22日,专户余额为5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价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刘拓、索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1: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1”)

乙方2: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2”)

乙方3: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3”)

乙方4:中昊光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4”)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丙方、丁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者在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之间划转,募集资金用途包括支付交易费用、置换已预先在晨光院5000吨/年高品质聚四氟乙烯悬浮树脂及配套工程、黎明大成1000吨/年电子级三氟化氮扩能改造项目、光明院研发产业基地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中投入的自筹资金及用于相关项目的后续投入,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作为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和丙方应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刘拓、索超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分别向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出具其所开立专户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7、 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中的任何一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其所开立的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不包括专户之间划款),应当与丙方分别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丙方就任一专户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丁方发现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丙方及丁方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和丁方书面通知丙方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新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公司下属企业(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黎明大成氟化工有限公司、中昊光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慧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