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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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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0版)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直接控制的除本行及本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企业或单位如下表列示:

注:除上述外,省邮政公司改为分公司后,部分省邮政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尚未最终完成,该等子公司未体现在上述表格中

3.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营、联营企业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的合营、联营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4. 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除邮政集团外,本行不存在其他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5. 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及其控制的企业

本行董事刘悦在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济师,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通过CSIC Investment One Limited持有本行股份,属于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本行董事丁向明在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港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属于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6. 本行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本行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关联方进行管理,包括邮政集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7. 本行的控股子公司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本行控股子公司,本行持有其70.50%的股权。

8. 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本行关联自然人。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九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9.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联自然人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联自然人为本行的关联自然人。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的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刘爱力、张金良、李丕征、康宁、张荣林、盛遒文、温少祺。

10.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的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法人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领导班子成员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的或由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法人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1. 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邮政集团的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1)邮政集团提供的代理网点委托代理银行业务

1)概述

为充分发挥邮政集团和本行的各自优势,促进本行业务的长期及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及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的规定,本行与邮政集团于2016年9月7日就本行委托邮政集团通过代理网点办理部分商业银行业务事宜签订了《代理营业机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并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了《关于促进存款业务发展相关机制的协议》。凭借“自营+代理”运营模式,本行拥有大型商业银行中网点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分销网络。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共有39,680个营业网点,包括7,945个自营网点及31,735个代理网点,覆盖中国99%的县(市)。此外,与另行设立自营网点相比,代理网点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及更短的时间拓展现有业务的覆盖范围。邮政集团负责代理网点的运营成本。

① 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项下的代理银行业务

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项下邮政集团通过代理网点办理的代理银行业务包括:

a. 代理吸收个人存款业务:包括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及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业务。

b. 代理银行中间业务:主要包括代理网点提供的结算类金融服务、代理类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结算类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异地交易、跨行交易、个人汇兑、国际汇兑、短信业务及其他结算业务;代理类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主要包括代理保险、代销基金、代销国债、代销资产管理计划、代收付业务以及其他服务。

报告期内,本行就委托邮政集团代理银行业务向邮政集团支付的代理费和手续费金额如下表列示:

单位:百万元

注1:2019年1-6月、2018年、2017年及2016年,储蓄代理费分别为388.37亿元、752.50亿元、701.63亿元及614.46亿元;其他项目净额分别为-10.15亿元、-22.38亿元、-13.66亿元和-4.08亿元,是本行促进存款业务发展的相关机制的交易金额,具体包括存款利率上浮利息成本分担和存款激励安排。根据本行与邮政集团之间的结算约定,储蓄代理费及其他以净额结算

注2:于2017年9月14日前,代理储蓄结算业务支出不包括代理网点开展储蓄账户变动通知业务产生的手续费支出;自2017年9月14日起,由于该等业务主体已明确为本行,其手续费已全部变更为在本行确认收入,再作为佣金支出向邮政集团支付,因此代理储蓄结算业务支出包括该等手续费支出。上述核算的变化对本行没有财务净影响

注3:代理销售及其他佣金支出包括代理网点开展代理销售中邮保险的保险业务产生的手续费;代理网点其余代销保险手续费收入根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安排直接计入邮政集团

报告期内,本行就代理银行中间业务支付的手续费中,代理储蓄结算业务支出的增长主要是由于:(a)本行传统业务向互联网金融转型,拓宽支付渠道,电子支付业务交易规模由2016年的0.54万亿元,高速增长至2018年的5.50万亿元,报告期内手续费相应增长;(b)报告期内账户变动通知业务开通户数由2016年末的2.45亿户,增长到2019年6月末的3.06亿户,带动相关业务规模持续增长。代理销售及其他佣金支出的增长主要是由于:(a)本行报告期内重点发展期交及保障型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增长;(b)本行报告期内加大净值型产品发行力度,推进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带动相关手续费增长。

② 协议期限

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自签署之日(2016年9月7日)起生效,在符合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或相关要求获豁免的前提下,有效期为无限期。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本行及邮政集团均须遵循专有且无限期的“自营+代理”运营模式,本行与邮政集团无权终止邮银代理关系。未来如国家政策调整,允许终止本行与邮政集团之间的代理关系时,经本行与邮政集团友好协商,本行解除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的,应由本行所有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且本行应按照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履行报批程序(如需)。

本行“自营+代理”的运营模式下,代理网点服务广大的客户群体,是本行服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9年6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及2016年12月31日,代理网点的存款约占本行个人存款总额的76.14%、75.99%、75.75%和74.24%。依托“自营+代理”的运营模式,本行拥有大型商业银行中网点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分销网络,为庞大的客户群体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如对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设定具体期限,则有效期届满后需重新履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可能会影响本行为广大客户持续提供便捷金融服务的能力,进而将会对本行赖以成功的“自营+代理”的业务模式能否持续带来潜在的不确定性。本行认为以无限期(除终止权获行使的情况外)作为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以维持本行与邮政集团之间长期稳定的安排符合本行、本行股东及客户的整体利益,对本行按国家政策设立的“自营+代理”运营模式而言属于公平合理的安排。

因此,本行2016年H股上市时,香港联交所已批准本行豁免就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严格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每项持续关联交易协议之年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并且在受限于终止权的前提下,准许订立无限期合同。

③ 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主要条款

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a. 代理网点经本行委托,可以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银行业务:

- 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

- 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

- 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 受理信用卡还款业务;

- 受理电子银行业务(含自助银行业务、短信服务);

- 基于本行系统的代收付业务;

- 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

-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销基金、个人理财、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及其他金融产品;

- 受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及

- 本行委托的其他业务。

b. 代理网点不得开办资产和对公存款业务。

c. 本行授权本行的分支机构、邮政集团授权其下属邮政企业层层签订具体委托代理协议,具体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不得与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确定的内容相抵触。

d. 邮政企业办理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本行代理网点办理,必须以本行名义开展业务。本行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委托除代理网点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本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超出授权范围经营的,本行有权变更或终止委托代理协议。邮政企业代办机构不得代理本行业务。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本行业务。

e. 代理吸收存款业务的储蓄代理费和代理银行中间业务的手续费的定价原则,请参见本节“八、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二)关联交易/1. 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邮政集团的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1)邮政集团提供的代理网点委托代理银行业务/2)代理吸收个人存款业务”和本节“八、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二)关联交易/1. 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邮政集团的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1)邮政集团提供的代理网点委托代理银行业务/3)代理银行中间业务”。

f. 新设代理网点实行年度规划管理。代理网点年度新设规划经本行总行与邮政集团协商一致,并经本行总行审批同意后,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后实施。

g. 本行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纲要》有关要求,将代理网点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代理网点的个人负债与代理银行中间业务、会计结算、资金清算、网点营运、内部控制、法律合规、反洗钱、信息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声誉舆情、安全保卫等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面临的风险,并进行计量、监测与评价,提出具体的风险管理要求,及时发出风险提示,协助邮政企业建立健全代理网点风险管理体系,使其对代理网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监测、报告和控制。邮政企业应按照本行提出的各类风险管理要求,建立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将各类风险的识别、控制、缓释要求与业务管理流程有效融合,设立相应的岗位并配备充足的人员,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必须的基础设施,确保代理网点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有效。代理网点的相关人员实行代理银行业务资格认证制度,相关人员须通过认证以开展代理银行业务。

2)代理吸收个人存款业务

① 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

对于吸收人民币个人储蓄存款委托代理业务,本行按照“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原则计算代理吸收人民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即针对不同期限储蓄存款分档适用不同的储蓄代理费率(“分档费率”)。

a. 储蓄代理费计算公式

某网点月代理费=Σ(该网点当月各档次存款日积数×相应档次存款费率/365)-该网点当月现金(含在途)日积数×1.50%/365

上述公式于计算本行实际需支付的储蓄代理费时扣除了该网点现金(代理网点保留的备付金和在途代理储蓄存款)相应的储蓄代理费。在计算总储蓄代理费中应扣除的该网点现金所对应的储蓄代理费时采用了1.50%的综合费率(为2011年最初设定和实施的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而非用当年实际储蓄代理费的综合费率。

b. 综合费率

每年的综合费率为当年分档费率与每档储蓄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得出,综合费率随本行代理储蓄存款结构变动。

本行认为代理网点的吸储能力与储蓄代理费相关性较高,综合费率反映了运营成本及过去监管机构批准的费率,同时也反映了市场融资成本(即自市场取得替代资金的成本)。2011年本行和邮政集团经协商在综合考虑成本等因素,并参考本行前身历史上形成的代理储蓄存款加权平均净利差,以初始综合费率1.50%为基础实行“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定价模式。因此,本行和邮政集团同意为综合费率设定初始上限为1.50%。人民币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上限是综合了监管机构批准的费率,市场融资成本、代理网点运营成本等多种因素逐步演化形成的,是本行和邮政集团长期经营磨合中逐步形成完善的。该综合费率低于本行在正常商业条款下储蓄代理费率的可参考上限(参考自市场取得替代资金的成本)。

2019年1-6月、2018年、2017年及2016年,人民币储蓄代理费的实际综合费率分别为1.33%、1.39%、1.41%和1.42%,均低于约定的综合费率上限。

c. 固定费率、分档计费

各档储蓄存款适用的固定费率视存款期限而异,分档费率在0.20%-2.30%之间(具体分档费率情况参见下表)。活期存款(存款付息率较低)储蓄代理费率较高,而定期存款(存款付息率较高)储蓄代理费率较低。储蓄代理费率与就相关存款所应支付予客户的存款付息率之间整体呈负相关。

有关代理吸收人民币存款业务2019年1-6月、2018年、2017年及2016年本行每档代理储蓄存款日均余额、分档费率及相应分档向邮政集团支付的储蓄代理费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十亿元,百分比除外

注1: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约定,计算储蓄代理费时需扣除网点现金所对应的储蓄代理费,以1.50%的费率计算

d. 储蓄代理费的调整方式

储蓄代理费率调整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a)主动调整

a)根据实际经营需求等因素对分档费率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分档费率与前一会计年度每档储蓄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得出的综合费率未超过综合费率上限的:

- 如与前一会计年度实际综合费率保持一致,则此类调整由双方直接协商确定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

- 如与前一会计年度实际综合费率不一致,则此类调整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向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所有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董事会作出决议。

调整后的分档费率与前一会计年度每档储蓄存款日均余额计算得出的综合费率超过综合费率上限的,分档费率及综合费率上限的调整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向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所有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董事会作出决议;如董事会决定调整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b) 如由于年度内代理储蓄存款结构变化,年度综合费率预计将超过综合费率上限的,综合费率上限的调整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向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所有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董事会作出决议;如董事会决定调整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如分档费率延续前一会计年度分档费率,由于年度内代理储蓄存款结构变化,年度实际综合费率与前一会计年度不一致且未超过综合费率上限,不属于储蓄代理费定价调整的情形。

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签署后至下一次综合费率上限调整前适用的初始综合费率上限为1.50%。重新签署补充协议后,综合费率上限遵从补充协议的规定。

自2016年9月7日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签署以来,邮银双方未曾主动调整储蓄代理费分档费率。

(b)被动调整

未来利率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比如最近一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会计年度平均净利差(指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与付息负债的平均付息率之间的差额)相对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之前十年(包括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净利差上下波动超过某一比例(“触发幅度”),本行及邮政集团应在知悉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协商确定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综合费率及根据调整后的综合费率调整的分档费率并履行以下决策程序: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向本行董事会出具书面意见,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在考虑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后,本行所有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本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如本行董事会决定调整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论双方是否在六个月内完成上述协商和决策程序就建议调整达成一致,在未完成上述协商和决策程序之前,双方继续按照未调整的分档费率进行结算;如最终决定调整综合费率及分档费率的,调整后的综合费率及分档费率将在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适用。

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签署后首次适用的触发幅度具体比例为24%,首次被动调整以2015年作为最近一次被动调整当年。双方就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综合费率及分档费率进行协调和决策时,应同时确定适用于下一次被动调整的触发幅度具体比例,并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

初始触发幅度(即24%)乃基于本行与邮政集团考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历史净利差水平、成本收入比的变化情况、历史综合费率、本行预计成本收入比后而确定。

上述任一情形下,双方未就储蓄代理费率调整达成补充协议之前,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应继续履行。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2006年至2015年的净利差数据,及十年净利差平均值,亦即比较基准,如下表所示:

注1:农业银行于2010年上市,因此并未公开披露2006年及以前的财务数据

注2:数据来源为上市银行公告

自2016年9月7日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签署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会计年度净利差平均值相比于比较基准的变动如下:

注:数据来源为上市银行定期报告

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净利差低于1.87%或高于3.05%时将触发被动调整机制。报告期内,未发生利率环境的重大变化以致触发储蓄代理费的被动调整。

② 代理吸收外币存款业务

对于吸收外币储蓄存款委托代理业务,由于其金额不重大,不以“固定费率、分档计费”公式计算,而是根据市场惯例:a. 对于短期外币储蓄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以内),以引自彭博的中国外币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为基础计算对应期限外币储蓄存款的综合利率,减去对应期限综合付息率,即为短期外币储蓄代理费率;b. 对于长期外币储蓄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及以上),以引自彭博的全球利率互换市场利率为基础计算对应期限外币储蓄存款的综合利率,并以中国外币隔夜拆借利率与伦敦同业拆放利率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再减去对应期限综合付息率,即为长期外币储蓄代理费率。外币储蓄代理费率不适用人民币储蓄存款的综合费率上限的安排,外币储蓄代理费率可能超过1.50%。

③ 不设定以金额表示的年度上限

就代理吸收存款业务而需支付的储蓄代理费的上限而言,储蓄代理费的金额基于人民币及外币代理储蓄存款金额及类别而定,虽然本行对人民币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设定上限为1.50%,但本行无法控制人民币及外币代理储蓄存款发生额,从而无法控制储蓄代理费的金额。因此,本行无法预测应支付邮政集团的储蓄代理费金额,而且储蓄代理费的历史金额存在波动,参考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项下交易的过往金额未必会公平及有意义地反映未来预期储蓄代理费。故就本行应支付邮政集团的储蓄代理费设定上限并不切实可行。因此,本行2016年H股上市时,香港联交所已批准本行就代理吸收存款业务而需支付的储蓄代理费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关于以金额表示年度上限的规定。

3)代理银行中间业务

① 定价原则

本行作为代理银行中间业务的业务主体,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代理银行中间业务先在本行确认收入,再按照“谁办理谁受益”的原则,由本行向邮政企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对本行而言,开展代理银行中间业务时,本行仅因代理网点使用本行服务器和系统而增加少量边际成本,且本行因沉淀资金增强本行流动性等益处得到补偿,因而代理银行中间业务对本行的经营业绩没有重大净影响。

采用“谁办理谁受益”安排的理由如下:

a. 代理银行中间业务服务是本行向其客户提供的核心服务之一,对本行的发展及壮大至关重要。代理网点的大部分客户使用代理网点的中间业务服务。代理网点提供包括中间业务服务在内的全面的服务有助于本行吸引忠诚的客户及存款,间接为本行的盈利能力提升作出贡献。因此,就代理银行中间业务而向邮政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考虑了与代理网点所吸引的客户及通过代理网点存入银行的个人存款(截至2019年6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及2016年12月31日分别占本行个人存款总额的76.14%、75.99%、75.75%和74.24%)有关的利益。同时,采用“谁办理谁受益”安排也有助于调动代理网点有效开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支持本行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收入结构的持续优化。

b. 在确定本行向邮政企业应支付费用的金额时,主要考虑代理银行中间业务涉及的资金给本行带来的收益,及代理银行中间业务给本行带来的成本,具体分析如下:

客户就代理银行中间业务而存放在本行的资金增强了本行的流动性,为本行带来益处。具体而言,代理网点办理代理保险、代销基金、代销国债等代理类中间业务时,购买保险、国债、基金等产品的资金需划转或存放于本行,在此期间这些资金可为本行带来利息收入。

代理银行中间业务给本行带来的成本主要是因代理网点使用本行的相关服务器和系统而产生,包括(a)该等服务器和系统的建设成本,和(b)该等服务器和系统因处理代理银行中间业务发生的运维成本。

就上述(a)项而言,由于代理网点是本行经营网络的组成部分,本行作为中间业务的业务主体,为其所有客户提供包括中间业务在内的金融服务。因此,无论代理网点是否办理中间业务,是否使用中间业务相关的服务器及系统,本行均须进行相应的建设以供自营网点开展中间业务。并且,本行服务器及系统在处理自营和代理网点的中间业务时并无任何差异。因此,本行服务器及系统的建设成本为本行作为业务主体保证其满足客户需求和内部管理须承担的必要成本,不应由代理网点分担,也未因处理代理银行中间业务而增加。

就上述(b)项而言,该等运维成本与业务量并非线性关系,即,相关运维成本不随业务量增长而同步增加,而是与服务器及系统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相关。如上所述,本行作为业务主体,本就必须建立服务器和系统并进行运维,且本行服务器及系统在处理自营和代理网点的中间业务时并无差异。因此,本行中间业务服务器及系统因处理代理银行中间业务而额外增加的运维成本较小。

c. 本行因代理银行中间业务形成的资金所带来的年度利息收入总体不低于本行后台系统因处理代理银行中间业务而额外增加的运维成本(年度利息收入根据代理网点办理代理保险、代销基金、代销国债等代理银行中间业务形成的资金日均余额进行测算。在计算对应的利息收入时:(a)代理保险和国债形成的资金收益计算参考了当年净利差和七天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利率;(b)代销基金的资金收益计算则参考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主要是因为代销基金的资金应用于购买产品平均时间相对较短)。因此,本行在将代理银行中间业务手续费全额计入本行收入后,再将其作为手续费和佣金支付给邮政企业,即“谁办理谁受益”的原则,是符合本行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也符合一般商务条款的安排。

综上所述,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代理银行中间业务先在本行确认收入,再按照“谁办理谁受益”的原则,由本行向邮政企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是符合本行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一般商务条款的安排,定价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② 不设定以金额表示的年度上限

本行的自营网点及通过邮政集团营运的代理网点共同构成本行的运营网络。自营和代理网点提供的中间业务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基本相同,客户不会加以区分。本行及邮政集团对代理银行中间业务的交易金额无控制权,而该等交易的金额则取决于通过代理网点向客户提供代理银行中间业务的业务量。由于客户对代理银行中间业务需求受市场供求、当地银行业市场竞争情况、各级政府相关政策等多项因素影响,本行就代理银行中间业务向邮政集团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的历史金额存在波动,因此未必会公平及有意义地反映预期未来本行向邮政集团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故准确预计代理银行中间业务的年度上限并不切实可行。对代理银行中间业务设定任何年度上限并不符合本行及其客户的利益,这会妨碍本行通过代理网点及时以可预测方式向客户提供该等服务。因此,本行2016年H股上市时,香港联交所已批准本行就代理银行中间业务而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关于以金额表示年度上限的规定。

4)促进存款业务发展的相关机制

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代理网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行有关业务制度,并在业务活动、组织管理、员工管理及风险管理等方面接受本行全面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就个人存款业务而言,自营和代理网点统一执行本行总行制定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和利率政策。

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进一步加快,吸收储蓄存款竞争日益激烈,本行需在有效管控付息成本的情况下,努力保持储蓄存款规模的稳定增长,不断增强竞争优势。因此,本行促进存款业务发展的相关机制包括存款利率上浮利息成本分担和存款激励两个安排,分别对应控制存款付息成本和激励存款业务发展两个方面。

就存款利率上浮利息成本分担而言:

① 定价机制

本行向个人提供存款服务,是个人存款业务的运营主体,负责支付存款利息。为有效控制存款付息成本,本行制定存款利率政策,并根据个人存款的存期和起存金额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存款利率承担上限(按基准利率的倍数计),并据此计算代理网点吸收存款超出利率承担上限的金额,该金额即为邮政集团应承担的成本。

② 定价原则及历史定价

报告期内,调整存款利率上浮利息成本分担上限时,本行主要参考了a. 新开户存款的付息成本和与同业的差距:将本行每月的新开户存款付息率,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应期限的每月新开户加权平均利率水平进行对比,并分析本行的付息水平与同业的差距;b. 储蓄存款规模增速和市场占有率:主要分析本行储蓄存款规模每月累计同比增速,本行累计新增储蓄存款的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占有率排名等信息。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上述因素自主决定存款利率上浮利息成本分担上限,并根据存款的期限和金额适用不同的分担上限比例,历次调整适用于自调整日后的新开户存款,并统一适用于本行自营和代理网点的储蓄存款。存款利率上浮付息成本分担上限以基准利率的倍数计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注1:“以上”均含本数

注2:每列表示该列对应日期起至下一次调整前适用的存款利率上浮利息成本分担上限相对于基准利率的倍数

注3: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13日,本行维持存款利率上浮利息成本分担上限倍数不变,但将起存金额由5万元调整为20万元:一年期存款起存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本行承担付息成本上限为基准利率的1.4倍;起存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本行承担付息成本部分为基准利率的1.3倍,收紧了利率管控

③ 商业合理性

存款利率上浮利息成本分担是本行基于市场情况有效管理个人存款付息成本的制度安排,充分反映了本行主动管理负债的能力,能够有效控制自营网点和代理网点的利率上浮水平、降低付息成本并调动网点积极性。本行总行基于可比同业的个人存款付息率、资金市场价格、收益率水平等市场因素及实际经营情况,统一设定个人存款利率承担上限,自营和代理网点吸收个人存款的付息率如超过存款利率承担上限,自营和代理网点将依据存款利率承担上限计算其应承担的成本金额。自营网点应承担的成本金额冲减其收入,由于代理网点由邮政集团负责日常运营,代理网点应承担的成本金额由邮政集团承担,具有商业合理性。

就存款激励而言:

① 定价机制

结合存款利率上浮利息成本分担机制,本行于2018年推出常态化的阶段性存款激励机制,直接针对部分或全部期限的新增存款净额进行激励,作为本行促进存款发展相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行于存款激励政策实施期间,以与邮政集团约定的月日均余额为基数,计算代理网点部分或全部期限各月份相应期限存款月日均净增额,并依据约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计算存款激励金额。

② 定价原则及历史定价

存款激励机制是本行为积极应对不同时期的市场竞争,提高分支机构发展相应期限个人存款的积极性、直接刺激相应期限存款规模增长并优化本行整体存款结构的有效工具。报告期内,本行综合参考了市场竞争环境及本行存款规模增长、存款结构优化的需求调整存款激励政策,体现了本行主动管理负债的能力。

同时,本行对代理网点的存款激励为应支付邮政集团的金额,且作为促进存款业务发展机制安排的一部分,存款激励金额任何情况下将不高于存款利率上浮利息成本分担机制下邮政集团需承担的金额,即存款激励的定价调整不会导致本行向邮政集团结算的储蓄代理费及其他金额的净增加。

报告期内,本行共进行了两次阶段性存款激励,具体如下表所示:

③ 商业合理性

存款激励是本行为激励各网点发展部分或全部期限个人存款、优化存款结构的制度安排,充分反映了本行主动管理负债的能力。为积极应对不同时期的市场竞争,本行实施阶段性存款激励,对自营和代理网点特定期间内部分或全部期限新增存款净额给予激励,提高分支机构发展相应期限个人存款的积极性,优化本行整体的存款结构,代理网点的存款激励为应支付邮政集团的金额,且作为促进存款业务发展机制安排的一部分,存款激励金额任何情况下将不高于存款利率上浮利息成本分担的金额,具有商业合理性。

综上,由存款利率上浮利息成本分担和存款激励组成促进存款业务发展的相关机制是本行促进储蓄存款规模增长、优化存款结构和控制整体付息成本的重要手段,反映了本行主动管理负债的能力,具有商业合理性。

2019年1-6月、2018年、2017年和2016年,促进存款发展的相关机制结算净额分别为-10.15亿元、-22.38亿元、-13.66亿元和-4.08亿元,与储蓄代理费以净额结算后,相关应由邮政集团承担的成本均已实际支付。同时考虑到应付邮政集团的存款激励金额在任何情形下将不高于相应季度邮政集团根据存款利率上浮利息成本分担计算的应承担成本金额,因此本行向邮政集团支付的总金额并不会因促进存款发展相关机制而净增加,不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2)与邮政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租赁

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日常业务经营中以经营租赁方式相互租赁房屋、附属设备及其他资产。报告期内,本行与邮政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租赁情况如下:

1)向邮政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租赁

单位:百万元

根据本行与邮政集团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邮政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租用本行若干房屋及附属设备用于营业或办公。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租金标准参照现行市场价格为基准而确定。市场价格是指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出租处于同区域或邻近区域类似资产的价格。

报告期内,本行向关联方提供租赁交易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极小,本行向关联方提供租赁的价格与同区域或邻近区域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显著差异。本行向关联方提供租赁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2)接受邮政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提供的租赁

单位:百万元

根据本行与邮政集团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邮政集团同意将其拥有的若干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设备等资产出租给本行。本行租用上述房产及附属设备主要用作营业网点或办公,符合邮储银行的业务需求。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租金标准参照现行市场价格为基准而确定。市场价格是指独立第三方按正常商业条款出租处于同区域或邻近区域类似资产的价格。

报告期内,本行接受关联方租赁交易金额占营业支出的比例很小,本行接受关联方提供租赁的价格与同区域或邻近区域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显著差异。本行接受关联方租赁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因上述租赁而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如下表所示:

单位:百万元

(3)与邮政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邮政集团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综合服务及其他交易

1)向邮政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邮政集团的合营及联营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及销售业务材料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的综合服务主要为劳务服务及代理业务服务,其中劳务服务包括押钞寄库、设备维护和其他服务,代理业务服务包括代理保险及代销基金业务。本行向关联方销售业务材料主要为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使用的业务单册等印刷品。报告期内,本行向关联方提供综合服务及销售业务材料的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百万元

注1:其他关联方包括邮政集团控制的企业、邮政集团的合营及联营企业

本行向关联方销售生产材料及其他商品,是参照现行市场价格经公平磋商确定。

本行提供的押钞寄库服务,本行与关联方参照现行市场价格确定结算价,在没有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按各自使用该等服务的网点数占比分摊押钞寄库服务的相关成本。本行提供的设备维护服务,本行与关联方按各自使用该等服务的网点数占比分摊发生的相关成本。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保险服务是按照本行对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相当的条款作出。

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托管服务是按照本行对独立第三方提供类似服务相当的条款作出。

报告期内,本行向关联方提供的综合服务的交易金额较小,与相应类型的非关联交易合同条款对比,无显著差异。本行向关联方提供的综合服务及销售业务材料定价公允,不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2)接受邮政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邮政集团的合营及联营企业提供的综合服务及采购商品

本行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综合服务主要包括劳务及营销服务,其中提供的劳务主要包括押钞寄库、设备维护、广告商函、邮寄和其他服务,营销服务主要为存款业务营销及其他业务营销服务。本行向关联方采购的商品主要包括邮品及邮品之外的宣传用品及与银行业务相关的其他材料。最近三年及一期,本行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综合服务及采购商品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百万元

注1:2016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营销服务中包括本行于2016年1月至5月期间接受的邮政集团提供的一次性且非持续的存款营销服务

本行向关联方采购邮品或使用其邮寄服务是按与独立第三方消费者在公开市场向关联方采购该类邮品或使用其邮寄服务相当的条款作出,并供本行自用或消费。本行向关联方采购邮品之外的其他商品是按本行与独立第三方消费者在公开市场采购该等商品相当的条款作出。

关联方提供的押钞寄库服务,本行与关联方参照现行市场价格确定结算价,在没有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按各自使用该等服务的网点数占比分摊押钞寄库服务的相关成本。

关联方提供的设备维护服务,本行与关联方按各自使用该等服务的网点数占比分摊发生的相关成本;对物业服务、商函广告、培训及其他服务成本参照现行市场价格经双方公平磋商确定。

关联方向本行提供存款及其他业务营销服务的费用是在参考本行向公司客户支付的利率及本行该等资金的回报率的基础上,双方经公平磋商而确定。

2016年,本行与邮政集团基于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由本行向邮政集团支付12.65亿元用于采购邮政集团提供的营销服务,其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百万元

① 一次性存款营销服务费

2015年,央行连续五次降息降准、市场流动性充裕,行业存款规模增长提速,同时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央行正式放开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叠加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资金脱媒和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银行业存款竞争尤其激烈。

在上述背景下,本行于2015年3月至12月期间连续4次上调个人定期整存整取协议利率定价政策,扩大分支机构存款利率上浮空间,以期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加强存款业务竞争力,维持存款规模的合理增长。

尽管采取上述措施,2015年4月后本行储蓄存款减少明显,2015年4至9月累计减少1,060亿元,新增存款市场份额降至7.6%。进入10月存款旺季后,10月和11月累计新增存款683亿元,但其中新增存款主要集中在活期,定期存款仅新增76亿元,同比少增381亿元,增长极为乏力。结合当年的外部市场和竞争环境,本行判断在利率上浮空间放松的背景下,即将来临的春节旺季存款竞争势必异常激烈。因此为引导分支机构主动管理利率价格,避免陷入存款利率价格战而使付息成本持续承压,同时调动分支机构发展储蓄存款积极性,本行决定对个人定期整存整取协议利率存款业务相关定价政策进行调整,并开展一次性的旺季存款营销,对分支机构旺季吸收存款支付一次性存款营销服务费,旺季存款营销的政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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