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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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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9-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声明

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招股意向书摘要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投资者若对本行招股意向书及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行招股意向书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行招股意向书及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联席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及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行于2017年8月29日召开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充分考虑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A股发行完成前,本行将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在A股发行日前本行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A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于2019年3月20日召开董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于2019年4月8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本行可以现金和股票的形式分配股利。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本行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本行的可持续发展。本行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方式。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是指: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要求限制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二)实施现金分红可能影响股东长期利益的情况;

(三)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调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关于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本行于2017年8月29日召开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本行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本行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本行持续经营能力。

本行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关于本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

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邮政集团承诺:

“1.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行内资股股东中国人寿、中国电信、蚂蚁金服、深圳腾讯承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内资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持有本行5%以上内资股股份的股东仅有邮政集团。邮政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本行本次A股发行前总股本的68.92%股份,承诺如下:

“3.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时,本公司应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24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 本公司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若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的新规定,如果本公司的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与前述规定不符,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修改股份锁定及减持安排、出具补充承诺,并相应执行,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为强化本行、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本行于2017年8月29日召开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根据该预案及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稳定股价措施

1. 在本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本行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本行及相关主体等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1)本行控股股东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本行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本行并由本行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如有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计划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同时,控股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如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本行董事会将在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的20个交易日内公告本行稳定股价方案,稳定股价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本行股票的方案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股票上市地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若本行采取回购本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回购预案将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本行应在稳定股价方案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等规定完成本行的内部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3)如本行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的,则触发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的义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前提下,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本行股份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则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本行股份义务后的10+N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本行A股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本行领取的薪酬总额(税后)的10%。

2.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本行、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本行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条件再次满足。

3. 控股股东、本行、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采取前述稳定股价措施时,应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二)终止实施稳定本行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稳定股价条件满足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本行A股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本行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或者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三)相关约束措施

1. 如本行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发布其相应的增持股份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本行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款予以暂时扣留(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10%,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行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1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股份义务。

2. 如因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本行、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适用前述约束措施,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相关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控股股东承诺

邮政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 本公司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条件,本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本公司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公司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本公司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承诺如下:

“1. 本行认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 如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本行的回购义务,本行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回购A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回购义务的同时,本行还将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如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本行新聘任除独立董事和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以下简称‘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将要求新聘任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要求其按同等标准履行本次发行上市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本行将要求新聘任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4. 本行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行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行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发行人董事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在本行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如下:

“1. 本人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除独立董事和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的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人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4.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本人认可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2. 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A股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国有资产和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 本人将无条件遵守《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行承诺如下:

“1. 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行对招股意向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若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况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行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行本次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本行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行将在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本行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本行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 本行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根据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本行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行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邮政集团作为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独家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9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