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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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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7版)

“1. 本公司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意向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况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自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存在前述情形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公告回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方式、回购期限、完成时间等信息,回购价格为发行人A股股票的市场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由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如因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邮储银行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邮储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就本次发行中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由本所以发行人律师之身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本次发行中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就本所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

(六)审计机构承诺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2018年度、2017年度及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11042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邮储银行于2019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2772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邮储银行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2018年度、2017年度及2016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19年8月20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9)第2775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

(一)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行于2017年8月29日召开董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7年第二次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7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本行就A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相关分析,并制定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的措施》: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有所下降的情况,本行将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强化风险管理,进一步提升本行经营效益,充分保护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1.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充实本行的资本金(商业银行业务具有一定特殊性,募集资金将用于充实本行资本金而非具体募投项目)。本行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各项业务快速发展,提升盈利水平,增强本行资本实力,为本行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加强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本行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经营决策程序,降低付息成本和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产业务收益率和利差水平,为股东积极创造资本回报。

3. 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本行将持续加强建设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提高有效防范和计量风险的能力,不断完善前中后台一体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支撑业务的稳健发展。

4. 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行高度重视保护股东权益和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本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二)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 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积极推动发行人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由董事会或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 承诺在发行人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应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或其他规定,且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前述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作为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特别风险提示

除上述重大事项提示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中“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银行业及互联网金融竞争的风险

目前中国金融机构体系不断优化、完善,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当前本行主要与国内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在竞争,包括其他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等。部分银行可能比本行在财务、管理和信息科技领域拥有更强的实力,具备更具特色化的竞争力;部分银行可能比本行在某些区域拥有更为广泛的客户群体和地方资源。同时,随着中国金融服务领域的扩大开放,特别是外资银行与民营银行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的放宽,将进一步加剧国内银行业竞争态势。如果本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加快了中国银行业服务模式的创新,银行业的市场格局、盈利模式和竞争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如果本行不能有效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变化,市场份额可能受到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挤压,从而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二)与贷款组合质量相关的风险

截至2019年6月30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及2016年12月31日,本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383.72亿元、368.88亿元、272.70亿元及262.91亿元,同期客户贷款总额分别为47,016.73亿元、42,768.65亿元、36,301.35亿元及30,106.48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82%、0.86%、0.75%及0.87%。本行秉承稳健审慎的风险偏好,发放贷款主要面向大型企业、小企业法人及个人客户,持续提高信用风险管理精细化及专业化水平,完善信用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在高基数上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但也存在周期性、结构性的困难和矛盾,国际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外部经济环境总体趋紧。我国或世界其他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对本行借款人的流动性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使得贷款组合质量下降。此外,如果本行的信用风险相关政策、流程、体系未能有效运作,本行贷款组合的质量可能下降。贷款组合质量下降可能会导致不良贷款增加,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与“自营+代理”运营模式相关的风险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监会核准,本行自2007年成立起确立了“自营+代理”的运营模式,本行的营业网点覆盖中国99%的县(市)。

本行和邮政集团订立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该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在符合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或相关要求获豁免的前提下,有效期为无限期。根据协议,本行委托邮政企业在代理网点提供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服务、结算类金融服务、代理类金融服务及其他服务;根据国家政策,本行和邮政集团双方无权终止邮银代理关系。如果国家调整本行“自营+代理”运营模式,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四)资本充足率不达标风险

本行须遵守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资本充足水平的监管要求。根据《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此,中国银监会安排了《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的6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逐步引入2.5%的储备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2018年过渡期结束前,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25%、10.26%及12.98%,均满足监管要求。此外,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本行应在2016年底前达到4%的最低杠杆率要求。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的杠杆率为4.67%,满足中国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虽然本行积极改善资本占用与资本回报关系,持续保持资本总量和优化资本结构,但如果本行未来资产质量下降,净利润减少造成留存收益降低,不能及时补充或增加资本,或出现中国银保监会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要求、调整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等非预期因素,都有可能使本行不能满足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要求,中国银保监会可能会对本行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包括限制贷款及其他资产增长、拒绝批准新业务或限制本行宣派股息等,从而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行H股股价波动可能会影响本行A股股价的风险

本行于2016年在联交所发行H股并上市,在现行监管政策下,除经过相关有权部门批准外,本行的A股和H股相互之间不可转换或代替。A股市场和H股市场的交易特点和投资者基础有一定的差异(包括不同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由于这些差异,本行A股和H股的交易价格可能并不相同。本行H股股价波动可能会影响本行A股的股价,反之亦然。

本行股票发行上市后,股票价格波动不仅受本行经营状况、盈利水平的影响,同时还会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金融形势的变化、投资者心理预期等,投资者应对本行股票面临的市场风险有充分认识。

八、本行资产涉及包商银行事件的情况

(一)事项发生

2019年5月24日,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鉴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决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以下简称“包商事件”),接管期限一年。

(二)事项进展

2019年5月26日,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就接管包商银行问题答记者问。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明确指出: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会同有关方面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联合接管包商银行,接管期限为一年;托管的目的是保障包商银行正常经营,各项业务不受影响;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对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全额保障,个人存取自由,没有任何变化;接管后,包商银行个人理财各项业务不受影响,原有合同继续执行,无需重签;接管后,包商银行银行卡照常使用,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可继续在各家银行通存通兑,网上银行业务照常运营,不受影响;接管后,包商银行正常经营,个人存、贷、汇等各项业务照常办理,无需个人配合做任何工作。

(三)预计对报告期及2019年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行在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在接管组的整体部署下,有序安排、妥善处理业务风险,整体风险可控。

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涉及包商银行的表内外业务本息合计42.11亿元(其中本金41.38亿元,利息0.73亿元)。其中,表内业务包括票据贴现以及投资的底层资产为包商协议存款的资管计划,涉及本息合计约18.04亿元(其中本金17.88亿元,利息0.16亿元),约为本行截至2019年6月30日总资产的0.02%,占比较小。表外非保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底层资产涉及包商银行的协议存款和包商银行二级资本债,本息约合24.07亿元(其中本金23.50亿元,利息0.57亿元),约为本行表外非保本理财产品规模的0.30%,占比较小。

根据《关于包商银行承兑汇票保障安排的公告》,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承兑金额提供80%的保障;未获保障的剩余20%票据权利,包商银行应协助持票人依法追索。同时本行就前述资管计划已责成相关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接管组的统一安排,与包商银行接管组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完成了《债权转让与收购协议》签署。

本行根据与接管组沟通确定的受偿情况,针对表内投资的未获保障部分已全额计提减值。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行对于上述票据贴现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7亿元,对于上述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0.99亿元,合计计提金额约为本行2019年1-6月利润总额的0.75%,对本行财务及经营情况不存在重大影响。

本行将继续密切关注包商事件进展,积极参与后续受偿,保障本行合法权益。

九、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2019年1-9月及2019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一)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行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本行总体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2019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实际经营情况,预计本行2019年1-9月的营业收入为2,085.39亿元至2,105.02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6.20%至7.20%;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为541.84亿元至551.18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6.00%至18.00%;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16.83亿元至526.17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6.62%至18.7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05.56亿元至514.71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0.50%至12.50%。

上述2019年1-9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本行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盈利预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2019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实际经营情况,预计本行2019年全年的营业收入为2,766.55亿元至2,792.65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6.00%至7.00%;归属于银行股东的净利润为606.81亿元至617.27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6.00%至18.00%;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81.80亿元至592.26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6.55%至18.6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69.39亿元至580.22亿元,同比增长幅度约为10.40%至12.50%。

上述2019年全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本行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预计数不代表本行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本行盈利预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其他事项提示

本行于2016年9月28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本行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当地监管要求披露有关数据和信息。由于境内和境外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存在差异,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与本行已经在境外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H股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在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差异,本行提请投资者关注。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本行概况

发行人名称(中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英文):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

中文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英文简称: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注册资本:8,103,057.4万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邮政编码:100808

电话号码:010-6885 8158

传真号码:010-6885 8165

互联网网址:www.psbc.com

电子信箱:ir@psbc.com

二、发行人改制设立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本行系于2012年1月2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整体改制设立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三、本行的历史沿革”。

(二)发起人

本行由邮政集团独家发起设立,本行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邮政集团持有本行45,000,000,000股,持股比例100%。邮政集团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四、主要股东情况”。

(三)发行人改制设立前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本行由邮政集团独家发起设立,邮政集团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四、主要股东情况”。

(四)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本行系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承继了改制前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业务。本行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本行的业务”的相关内容。

(五)发行人改制前后的主要业务

本行系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设立前后,本行主要业务没有发生变化。本行具体业务情况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本行的业务/五、本行的业务和经营”。

(六)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本行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本行与邮政集团的关联关系请参见本节“八、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一)关联方”。

本行报告期内与邮政集团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八、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二)关联交易”。

(七)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本行为邮政集团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中财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出具的中财验字(2011)第1201号《验资报告》,原有限公司拟由全部股东作为发起人将企业类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额以201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后的净资产6,274,525.60万元计算,其中4,500,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454,540.5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1,319,985.01万元作为一般准备。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行已收到发起人实收资本金额4,500,000万元。2017年11月28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246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股份制改革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确认北京中财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财验字(2011)第1201号《验资报告》的结论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普华永道在复核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发起人用作出资的主要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请参见本节“六、本行资产权属情况”。

三、本行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及历次股本演变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由邮政集团出资设立。

2006年12月31日,中国银监会作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6〕484号),同意邮政集团全资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根据该批复,邮储银行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200亿元。

(1)设立时第一期实缴出资

本行第一期实缴出资共900,00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176,919万元,以实物出资723,081万元。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实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于2007年2月25日出具了中发评报字(2007)第005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拟出资设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邮政集团以其分布在31个省、5个副省级市的金融经营管理用房、金融系统、办公设备等资产作为对邮储银行的首次出资,本次评估主要采取了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截至评估基准日2006年12月31日,该等资产评估值为723,081.01万元。前述资产评估结果已于2007年2月28日获得《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拟出资设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审核的意见》(财建〔2007〕42号)核准。根据北京华辰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3月1日出具的华辰(2007)验字第1017号《验资报告》,截至2007年3月1日,邮储银行已收到邮政集团缴纳的首期出资90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5%,其中以货币出资176,919万元,以实物出资723,081万元。

2017年11月28日,普华永道出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7)第245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首次出资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确认北京华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华辰(2007)验字第1017号《验资报告》的结论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普华永道在复核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一致。

2007年3月6日,邮储银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了设立登记,并取得了注册号为100000100407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邮储银行的注册资本为20,000,000,000元,实收资本为9,000,000,000元。

(2)设立时第二期实缴出资

本行第二期实缴出资共250,000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根据北京华辰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12月10日出具的华辰(2007)验字第1099号《验资报告》,截至2007年12月5日,邮储银行已收到邮政集团缴纳的第二期出资25亿元,全部以货币出资;邮储银行累计实收资本为115亿元,占注册资本的57.5%。

(下转99版)

(上接97版)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

发行人授予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联席主承销商可按本次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配售不超过初始发行数量15%(不超过775,824,000股)的股票,即向投资者配售总计不超过初始发行数量115%(不超过5,947,988,200股)的股票,具体超额配售数量由联席主承销商在2019年11月7日(T日)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确定,具体超额配售数量将在2019年11月8日(T+1日)《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超额配售股票将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超额配售的股票全部面向网上投资者配售。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具体实施绿鞋操作的联席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若其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获授权主承销商可使用超额配售股票所获得的资金从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以稳定后市,但每次申报买入价均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累计净买入股数不得超过超额配售股数。获授权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本次发行价格超额发行相应数量的股票。因行使绿鞋超额发行的股数=发行时超额配售股数-使用超额配售股票所获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数。具体行使绿鞋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绿鞋不行使。分两种情况:(1)未进行超额配售;(2)进行了超额配售,但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票数量与超额配售股数相同。

2、绿鞋全额行使。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数量的15%,且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净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零,并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本次发行初始发行数量15%的股票。

3、绿鞋部分行使。分两种情况:(1)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数量的15%,且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票数量小于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数量的15%;(2)超额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数量的15%,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净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零或净买入的股票数量小于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数量的15%。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等情况将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披露。

获授权主承销商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2个工作日内,将延期交付的所有股份向同意延期交付的投资者交付。

获授权主承销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在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若其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以超额配售股票所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支持股价,但该措施并不能保证防止股价下跌。获授权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0个自然日(含第30个自然日,若其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之后或行使绿鞋后,将不再采取上述措施支持股价。

三、战略配售

(一)选择标准:

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充分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和发行人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

1、具有良好市场声誉和市场影响力,代表广泛公众利益的投资者;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有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配售条件: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需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申购,并承诺接受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具体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19年11月11日(T+2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

(三)延期交付:

根据本次发行中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安排,《战略投资者认股协议》中包含了延期交付条款。最终涉及延期交付的战略投资者及延期交付的股数将在2019年11月11日(T+2日)向战略投资者发送的《配售结果通知书》中明确。

(四)锁定期限: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获配的股票将锁定不低于12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与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2019年10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已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CA证书。

5、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则须在2019年10月30日(T-6日)中午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6、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19年10月30日(T-6日,含当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7、2019年10月30日(T-6日)中午12:00前,完成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8、禁止参加本次网下询价投资者的范围

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个人;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及相关安排,公司将不向发行人关连人士配售发行人本次A股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10)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10)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配售对象除外。

9、配售对象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0、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二)网下投资者须提供的材料: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照如下所属的投资者类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9年10月30日(T-6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http://ipo.cicc.com.cn/(请使用Chrome浏览器登陆系统)完成提交资格核查材料。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010-65353015或通过咨询邮箱ECM_IPO@cicc.com.cn咨询:

类型1:机构投资者

类型2:个人投资者

以上各类型投资者须分别提供的核查材料要求如下:

类型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机构投资者)。此外:

(1)若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则无需提供额外材料,仅需提供上述承诺函及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

(2)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通过中金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提交《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3)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2019年10月30日(T-6日)中午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此类配售对象须通过中金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提交《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并提供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4)除上述(1)、(2)、(3)中所指的配售对象类型外,若配售对象非自有资金认购,须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若为自有资金认购,须提供《自有资金承诺函》。

类型2:网下投资者承诺函(个人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个人投资者)。

拟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在2019年10月30日(T-6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金公司IPO网下投资者核查系统http://ipo.cicc.com.cn/完成提交资格核查材料。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时,应当向联席主承销商报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关联方信息。网下投资者对其报送关联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网下投资者应当自觉避免参与与发行人或联席主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四、(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应于2019年10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T-4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只有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联席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四、(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应于2019年10月30日(T-6日)中午12:00前,按照本公告“四、(二)网下投资者须提供的材料”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

4、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400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最低申购量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或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的累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200万股。

5、网下投资者申购报价存在以下情形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能在2019年10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超过1,2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低于400万股、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报价;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6、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六、定价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联席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四、(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2、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承诺函及核查材料,该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3、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4、私募基金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和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二)定价原则

1、本次发行的价格将不高于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报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及中位数、全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申报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及中位数四个数中的孰低值。

2、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按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

4、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三)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投资者应按照《发行公告》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和网下申购日期(T日)具有不确定性。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T日)9:30至15:00。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2、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和网下申购日期(T日)具有不确定性。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T日)的9:30-15:00。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超额配售后、启动回拨机制前,网上发行规模约为1,706,813,000股。联席主承销商在网上申购日(T日)的指定时间内(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将1,706,813,000股(含超额配售部分)“邮储银行”股票输入在上交所指定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

本次发行的网上和网下申购日期(T日)具有不确定性。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根据投资者2019年11月5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在2019年11月7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八、回拨机制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决定是否启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同时确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发行超额配售股票后(如启用绿鞋)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超额配售后(如启用绿鞋)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70%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在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如果网上投资者初步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超额配售前、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本款所指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网下无锁定期部分股票最终发行数量/(网下无锁定期部分股票最终发行数量+网上发行股票最终发行数量-超额配售数量(如启用绿鞋))。

3、在网上发行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联席主承销商按照已公告的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具体情况将在2019年11月8日(T+1日)刊登的《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九、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联席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一类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配售对象的分类标准为:

1)F类(配售比例为Pf):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简称养老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

2)I类(配售比例为Pi):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A类(配售比例为Pa):不属于F类及I类的机构投资者。

4)B类(配售比例为Pb):个人投资者。

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最终网下认购情况确定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其中:

1)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首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优先向F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如果该类配售对象有效申购不足50%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向其全额配售;

2)向F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预设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0%向I类配售对象进行优先配售,在确保总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60%向F类和I类配售对象进行优先配售的前提下,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在F类和I类配售对象之间进行调配,确保F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I类投资者,即Pf≥Pi;

3)如果F类和I类配售对象总体的有效申购不足60%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向F类和I类配售对象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配售对象进行配售;

4)向F类和I类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并适当调配后,联席主承销商将向A类配售对象和B类配售对象配售,并最终确保F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I类配售对象,I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A类配售对象,A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配售对象,即Pf≥Pi≥Pa≥Pb;

5)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并最终计算出各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同一类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所有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精确到一股;

6)某一配售对象获配的无锁定期股份数量=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30%,获配的有锁定期股份数量=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70%。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十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00001或0.00000001%;

7)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配售比例保留小数点后面十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0000001或0.00000001%;

8)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优先配售给F类配售对象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F类配售对象,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I类配售对象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F类和I类配售对象,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配售对象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将零股配售给申购时间早的配售对象(以在申购平台中排序为准)。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2019年11月11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十、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9年11月1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9年11月1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十一、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9年11月11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9年11月13日(T+4日)刊登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 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2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2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数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5、网下申购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三、联席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独家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10-65353015

咨询邮箱:ECM_IPO@cicc.com.cn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独家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