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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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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9-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段先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冯文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叶肖虹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一)货币资金比年初增加50.88%,主要是为后续投资预留资金所致;

(二)预付款项比年初减少37.60%,主要是预付地价款转存货所致;

(三)存货比年初增加29.42%,主要是新增土地储备及项目建设开发投入所致;

(四)其他流动资产比年初增加25.05%,主要是预缴及留底税费增加所致;

(五)长期股权投资比年初增加52.89%,主要是对外投资增加所致;

(六)在建工程比年初增加58.05%,主要是在建项目开发投入增加所致;

(七)其他非流动资产比年初增加41.90%,主要是对参股公司委托贷款增加所致;

(八)短期借款比年初增加98.83%,主要是新项目的拓展及开发增加借款所致;

(九)预收款项比年初增加56.45%,主要是预收房款增加所致;

(十)合同负债比年初增加168.54%,主要是执行新收入准则的项目公司预收房款增加所致;

(十一)应交税费比年初减少59.86%,主要是缴纳应交企业所得税所致;

(十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比年初减少92.78%,主要是偿还到期债务所致;

(十三)长期借款比年初增加47.91%,主要是新项目的拓展及开发增加借款所致;

(十四)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增加437.37%,主要是处置项目公司的收益同比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单位:元

五、委托理财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不适用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2019年第三季度,公司通过参加机构策略会与会场投资者交流、反路演、接待个人股东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与市场沟通交流,从公司经营情况、发展战略、激励措施、未来文旅及地产业务规划布局等多层次、多角度向市场展现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第三季度,公司接待投资者6批次,机构数量27家,合计47人次;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和投资者交流问题38个。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土地储备情况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9一38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15日(星期二)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0月25日(星期五)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8人,实到8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按会议议程逐项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一、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三季度报告》。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正文详见《公司2019年三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9-39)。

二、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2019年新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独立董事对变更会计政策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40)。

三、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不再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41)。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四、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情况详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42)。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9-40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9年9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公司以财政部于2019年9月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2019年9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要求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或已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但未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通知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通知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相应调整,《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同时废止。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备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新修订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新合并财务报表格式仅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无影响。

综上,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根据财政部2019年9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 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相关资料,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 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9-41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更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多年来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现经公司综合考虑,拟不再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变更事项无异议。公司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以来在公司审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专业、尽责的工作精神表示诚挚的感谢。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审慎研究,公司拟改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92354581W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A座8层2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晓英、张克、叶韶勋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资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编号:11010136)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198、证书号:16)。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说明

(一)公司已提前与原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就更换审计机构事宜进行了事前沟通,征得其理解和支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变更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公司拟变更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的原因客观、真实,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9-42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5,000股,占全部限制性股票总数的0.21%,回购价格为4.66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将调整为255名,已授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38,875,000股,公司总股本将减少为8,201,793,915股。

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拟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一)2015年3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激励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2015年9月1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15年9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分配[2015]939号),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四)2015年9月28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提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提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提案》,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也发表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五)2015年10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六)2015年11月9日,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5年10月19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2015年11月9日,授予对象271人,授予数量8,265万股,授予价格为4.66元/股。

(七)2017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云南华侨城副总经理李伟、原都市娱乐公司总经理陈晓芳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17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总监陈钢的限制性股票45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17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公司财务部总监丁友萍的限制性股票45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禁售期已届满,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董事会一致同意为267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解除锁定相应限制性股票共计2,026.2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意见。

(十)2018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陈跃华监事长、离职员工原公司旅游事业部财务部总监邱尼克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87,5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18年8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公司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李廷波、原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刘达、原天津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欢乐谷分公司副总经理王虎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87,5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2018年10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原深圳市招华会展置地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汪宇丹所持有的15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2019年3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离职员工股权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学俊、原深圳锦绣中华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宏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50,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四)2019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第二期对258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62.50万股解除限售,并于2019年4月16日上市流通。

(十五)2019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企业管理部调研员朱德胜、原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刘维亚、原重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方志坤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37,5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六)2019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财务总监王卓的限制性股票175,000股,回购价格为4.66元/股。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独董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注销原因

根据《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三条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王卓,原深圳华侨城都市娱乐投资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于2019年10月1日离职。按照上述规定,由公司对其持有的35万股限制性股票中尚未解锁的17.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66元/股。

(二)回购数量

回购王卓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75,000股。

(三)回购价格

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原则,回购价格为4.66元/股。

三、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的变动情况

注1:该列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查询到的股权结构表。

注2:2019年8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离职员工原企业管理部调研员朱德胜、原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刘维亚、原重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方志坤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37,500股。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尚未完成,拟在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中一并完成,因此本次合计变动数为712,500股。

注3:因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很小和尾差影响,导致变动后各类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与变动前的变化甚微。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所需的资金系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层、业务骨干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本次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由于回购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很小,因此,以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估算,公司资产总额、资产负债率、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变动不大,不会对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产生较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行为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对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且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四)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9-43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有关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42)。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将以4.66元/股的价格回购并注销175,000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待本次回购注销手续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变更为8,201,793,9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要求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请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如下: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19年10月29日至 2019年12月12日期间,每个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1)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3楼董事会秘书处

(2)联系人:江媛媛

(3)邮政编码:518053

(4)联系电话:0755-26909069

(5)传真号码:0755-26600936

3、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9一44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5日(星期五)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议公司2019年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2019年新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三、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9-39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