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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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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三、公司负责人朱凤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海梅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骆伟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其他原因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注:

1、对报告期内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境内外股票、基金、债券、信托产品等金融资产的初始投资成本、资金来源、报告期内购入或售出及投资收益情况、公允价值变动情况等进行披露。

2、对于非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允价值相关项目可填不适用。

3、本表要求按期末账面价值占公司期末证券投资总额的比例排序,填列公司期末所持前十只证券情况。

4、其他证券投资指:除前十只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投资。

5、报告期损益,包括报告期公司因持有该证券取得的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6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1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凤廉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股东上海迈兰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部分中山证券股权计32,730,627股(占中山证券注册资本1.93%)转让给晋江七尚贸易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538元/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作为中山证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上述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经综合考虑公司投资安排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放弃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本议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6)。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不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64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1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天舒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审核了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发表了如下专项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66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股东上海迈兰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迈兰德”)拟将其持有的部分中山证券股权计32,730,627股(占中山证券注册资本1.93%)转让给晋江七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晋江七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538元/股。

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放弃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同意上述股权转让。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放弃上述中山证券股权优先购买权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中山证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4.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5.注册资本:170,000万

6.成立日期:1993年4月20日

7.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8.转让前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转让前中山证券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转让后中山证券股权结构如下:

9.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持有中山证券70.96%股权,中山证券是公司合并报表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受让方及受让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晋江七尚贸易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晋江市金井镇滨海新城金祥苑01-03#店面

4.法定代表人:周永伟

5.注册资本:35,000万

6.经营范围: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

7.股东情况: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9.72%、曾佳溢持股9.77%、吴建昌持股0.51%

8.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晋江七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董事会审议放弃权利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议案得到所有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五、董事会决定放弃权利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作为中山证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上述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若行使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需支付的股权收购金额约为11,580万元。经综合考虑公司投资安排等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放弃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六、董事会关于受让权利定价合理性的分析

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以中山证券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净资产为定价参考(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山证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51.95亿元,每股净资产为3.06元),转让双方将转让价格确定为人民币3.538元/股,交易定价符合市场惯例。

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放弃上述股权优先购买权不会影响公司在中山证券的权益,不会影响公司对中山证券的控股地位,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九、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9-65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盼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郑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诉讼事项

1、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献蜀未经公司行政审批流程,也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无视公司各项制度,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及其控制的公司借款进行担保和变相担保,导致公司从2018年初以来被多位债权人起诉,有可能承担巨额债务;上市公司账户和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房产被查封。报告期,相关进展情况如下:

(1) 赵从宾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麦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代码:002188)限售流通股370万股被强制扣划至赵从宾持有的证券账户。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披露相关公告。

(2)原告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诉公司合同纠纷案,法院已一审判决。对于本次法院的判决,公司已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于2019年7月3日披露相关公告。

(3)深圳恒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案,法院已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尚不明确。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披露相关公告。

(4) 深圳市彼岸大道拾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尚处于调解阶段,未进入审判程序。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披露相关公告。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的业绩承诺方,未完成2017年度盈利承诺,亦拒绝履行未完成盈利承诺的补偿承诺,公司已对12名业绩补偿义务人提起诉讼,并已司法冻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本案,目前尚无判决结果。

(二)公司被立案调查

2018年4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8117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截止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三) 重大资产处置

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18年12月24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处置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处置的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将所持有的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100%股权以评估后净资产作价计1.00元转让给自然人鲁敏;公司与鲁敏签订《关于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处置的协议》约定:“①自协议生效且标的股权可办理交割程序之日起,将按照协议规定由上市公司将标的股权转让给鲁敏;②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权完成交割之日止,上市公司将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标的股权托管给鲁敏。”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目前,公司子公司巴士科技股权受限情形仍未消除,股权交割尚未完成;公司已按照约定将巴士科技股权托管给鲁敏。根据协议约定,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权完成交割之日止,公司将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标的股权托管给鲁敏,托管期间内,公司所持有巴士科技股权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均托管给鲁敏行使,且公司不得自行行使上述权利。另外,托管期间巴士科技产生的盈利和亏损,公司均不享有及承担。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已不具备对巴士科技的控制,也不享有可变回报,故从托管生效之日起不再将巴士科技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五、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七、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 鑫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9-062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数据文件获悉,持股5%以上股东周旭辉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周旭辉持有公司限售股19,890,7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3%。本次权益变动后,周旭辉持有公司限售股16,390,7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4%,其持有公司股份减少350万股,减少比例1.18%。

经了解,上述350万股已司法划转至北京若森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截至目前,北京若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限售股4,357,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

二、其他说明

1、周旭辉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限售股,重大资产重组时的股份锁定承诺已履行完毕。受让该股份的股东,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股份的解除限售事宜。

2、本次周旭辉权益变动的股份为定向增发股份,股份减持必须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3、本次权益变动未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9-061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巴士在线”)于2019年10月25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送达的《仲裁通知》及《仲裁申请书》等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通知》的主要内容---案件受理情况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财富”)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了与本公司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仲裁申请,经仲裁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仲裁院决定受理。受理案号为(2019)深国仲受5814号。

二、《仲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87891;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23A1;法定代表人:齐洋

被申请人1: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567957126;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申请人2:王献蜀

被申请人3: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1075424D;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东升路36号;法定代表人:周鑫

仲裁请求:

1、请求仲裁院依法裁决被申请人1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

2、请求仲裁院依法裁决被申请人1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利息72万元。

3、请求仲裁院依法裁决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承担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年化罚息率24%计算,从2018年1月29日开始暂计至2019年9月29日,共20个月,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400万元。

4、请求仲裁院依法裁决被申请人1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0万元。

5、请求仲裁院依法裁决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对被申请人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仲裁金额合计人民币:1,502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中申请人是适格的仲裁主体,依法享有申请商事仲裁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为出借人与被申请人1借贷过程提供居间服务,居间服务完成后,还款期间届满被申请人1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出借人同意将对被申请人1依法享有涉案债权让与给申请人,申请人作为受让人依法取得涉案的债权,依法取得商事仲裁主体资格。

本案中各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分别为:1、申请人与被中请人1存有居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和债权债务法律关系;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3存有连带合同保证责任法律关系。

(二)借款事实部分的描述

1、2017年6月28日

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签订编号为C2017062800003号《借款合同》。在该份借款合同中,被申请人1是借款人,申请人是居间服务方,被申请人1通过申请人居间行为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每月按本金的0.75%计;罚息为:每日按尚未偿还金额的千分之三计,另外还约定了居间服务费、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等等内容。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签订《委托划款协议书》,具体内容为:申请人接受出借人的委托,将涉案款项转入被申请人1的银行账户,被申请人1已经收到了涉案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申请人1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账户:7919 0201 1710 201。

出借人与被申请人2王献蜀、申请人签订编号为P2017062800008的《保证合同》。具体内容为:保证人(被申请人2)为借款人(被申请人1)向出借人及居间服务方(申请人)提供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相关款项的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2、2017年7月29日

被申请人1在借款期限届满无力偿还本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7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签订编号为C2017071800003的《借款合同》、《委托划款协议书》,将涉案借款的还款期限进行顺延。此次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利息为每月按本金的1.075%计;月平台服务费为借款总额的1%;月融资顾问费为借款总额的1.525%;罚息为:每日按尚未偿还金额的千分之三计,另外还约定了居间服务费、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等等内容。

2017年7月29日出借人与被申请人2、申请人签订编号为P2017071800005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为:保证人为借款人(被申请人1)向出借人及居间服务商(申请人)提供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损害赔偿金等等的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2017年7月29日出借人与被申请人3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签订编号为P2017071800006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为:保证人为借款人(被申请人1)向出借人及居间服务方(申请人)提供对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损害赔偿金等等的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

(三)借款本金、利息、月平台服务费、月融资顾问费、罚息的计算依据:

单位:元

三、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1、公司对仲裁院寄来的《保证合同》复印件进行核查,确认该《保证合同》在上市公司正常合同审批流程和上市公司用章审批流程中从未出现过,且王献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从未获得签署该《保证合同》的相关授权,公司也未曾进行与此相关的对外担保审批流程。经工作人员比对,初步判定该《保证合同》复印件中本公司印章系伪造。

2、《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巴士在线是一家上市的公众公司,公司已经对外披露了《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章程及各制度中对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流程及权限均有明确规定。本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均会在指定媒体进行披露,且担保事项会单独发布公告进行披露。

信融财富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借贷的平台公司,理应知悉《公司法》相关规定,也完全有渠道有能力查阅本公司章程及与对外担保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在本公司从未发布对应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信融财富贸然与王献蜀个人签订保证合同,作为本次借贷纠纷的出借方,罔顾投资人利益,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和责任,理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仲裁结果未定。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并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公司拟将该笔诉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本金部分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一预计担保损失”。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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