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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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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说明

2019-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110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说明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0月29日,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2019-109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中描述“因技术问题,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将显示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披露后经跟深交所网络投票小组联系确认,本次会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将正常显示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现将相关公告披露如下:

2019年7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宁01破6-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管理人。(详见中银绒业于2019年7月11日发布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9)。

经银川中院同意,中银绒业将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中银绒业将于同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为了便于股东投票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银绒业出资人组会议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现将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本人出席或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3)公司出资人(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2日一2019年1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15:00至2019年11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6日

4、出席对象

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5、会议地点

本次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现场会议设在宁夏灵武市生态纺织园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二楼224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表决事项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二)披露情况

详见2019年10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和完备性。

三、本次会议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股东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2)办理登记手续。A股法人股东及其委托的代理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2)办理登记手续;

(3)上述授权委托书最晚应当在2019年11月13日14:30前交至宁夏灵武市生态纺织园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交。

2、登记时间:2019年11月12日9:00至17:00;2019年11月13日9:00至12:00;

3、登记方式:可采用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4、登记地点:宁夏灵武市生态纺织园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5、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关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有关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如需参加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会议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灵武市生态纺织产业园本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750400

联系电话:0951-4038950转8934、8935

传真: 0951-4519290

联系人:徐金叶、李丹奇。

七、 其他事项

本次出资人组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八、风险提示

管理人特别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通过或未能获得法院的裁定批准,则存在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管理人提醒各位股东理性分析、慎重表决。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3、参会登记表。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82

2、投票简称:中绒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本次会议仅有一项提案且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出资人组现场会议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现场出资人组会议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出资人组会议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兹全权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注:1、如欲对议案投同意票,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对议案投反对票,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对议案投弃权票,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并盖章):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9年 月 日

附件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出资人组会议

参会登记表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111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3日披露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诉被告本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本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88,000,000.00元 ,利息、罚息共计4,271,253.09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上合计92,271,253.09元;对被告抵质押给原告的相应资产折价,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0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28日,公司管理人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初1300号,判决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下列债权:借款本金8800万元,利息、罚息4,271,253.09元(暂算至2018年10月18日), 及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的利息、罚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2、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在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1号楼2层2-01(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1192893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3、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在其名下位于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31弄3号楼的九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 昆房权证花桥字第131033011号, 131033012号、131033013号、 131033014 号、131033015 号、1 31033016 号、131033017 号、 131033018号、131033019号),以及上述九处房产所对应的九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昆国用(2011)第31779 号、(2011 )第 31786 号、(2011 )第 31780 号、(2011 )第 31781 号、(2011 )第 31782 号、(2011 )第 31785 号、(2011) 第 31783 号、(2011 )第 31784 号、(2011 )第 31787号}拍卖、 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4、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20442. 09万股股权、宁夏中银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1875万股股权、江阴中绒纺织品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仅在39,0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暂停行使;

5、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仅在133,6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生国、张永春对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仅在133,600万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03,156元、保全费5000元,共508,156元,由被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马生国、张永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7月9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本案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已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目前正在对该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将影响公司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01民初1300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