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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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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9-10-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银慧佳盈”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17:0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了计票,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及其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共计2,955,904,939.61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9月30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2,956,015,014.86份)的99.996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法定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2,955,904,939.6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9年10月2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为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万元,共计3万元。

二、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10月29日表决通过了《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2019年10月29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产品费率做出修订。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同日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上述内容进行更新。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说明如下:

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对照如下:

本次基金管理人还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法规要求修改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修订后的相关文件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四、备查文件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公 证 书

(2019)沪东证经字第15844号

申请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法定代表人:汪明。

委托代理人:任佳宝,女,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九月二十七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唐伟欣于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韩中怡的监督下,由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任佳宝、王蕾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955,904,939.61份,占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权益登记日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956,015,014.86份的99.996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955,904,939.6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上述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提示性公告

上银慧佳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托管协议全文于2019年10月30日在本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21-60231999)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