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高小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江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预付账款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预付工程款增加所致。
其他应收款增加,主要原因系公司将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出售给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收股权转让款增加所致。
持有待售资产减少,主要原因系公司将持有待售的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出售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待抵扣进项税增加所致。
在建工程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月桂二酸项目以及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技改项目支出增加所致。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公司根据未实现内部收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所致。
短期借款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其他应付款减少,主要原因系公司将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的履约保证金转为已支付股权款所致。
其他流动负债减少,主要原因系公司支付期初预提费用所致。
递延收益增加,主要原因系公司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少数股东权益减少,主要原因系公司出售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所致。
(2)利润表状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营业收入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贸易业务量减少所致。
营业成本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贸易业务量减少所致。
研发费用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及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其他收益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投资收益减少,主要原因系参股金融机构净利润减少以及处置子公司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所致。
营业外收入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3)现金流量状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原因系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以及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净额减少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与许晓椿关于业绩承诺及补偿诉讼事项
2017年9月6日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许晓椿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许晓椿向公司支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2.58亿元,并于当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以下简称:宁夏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重大诉讼公告》(临2017-071号公告);2017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宁夏高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许晓椿作为反诉人对公司提起反诉,申请判令《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与《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无效、公司向许晓椿返还博雅干细胞股权等,详见《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2017-093号公告);2019年4月18日公司收到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免除公司向许晓椿支付5.77亿元的股权转让款,详见《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临2019-022号公告);2019年4月18日公司收到宁夏高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许晓椿撤回反诉,详见《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23号公告)。《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已生效。
2018年11月8日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许晓椿提起诉讼,申请判令许晓椿向公司支付2017年度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而造成的损失1.57亿元,于2018年11月28日收到宁夏高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重大诉讼公告》(临2018-080号公告);2019年4月4日公司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判令许晓椿向公司支付2018年度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而造成的损失1.57亿元,宁夏高院已正式受理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详见《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2019-032号公告)。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审结。
(2)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的事项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80%股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享有和承担,公司不再享有与博雅干细胞80%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博雅干细胞80%股权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详见:临2018-003、2018-008、2019-012、2019-020、2019-024号公告)。上海中能本次应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约为10.50亿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收到上海中能向公司支付的6.15亿元股权转让款。
(3)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增资、股权转让事项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对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对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出资5.10亿元,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亿资产)对恒力新材出资4.90亿元(详见:临2018-083、2019-001号公告)。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3.10亿元。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转让给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的议案》,该部分股权公司暂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转让恒力新材10%股权对应的出资金额为1.00亿元,由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履行该部分实缴出资义务(详见:临2019-058号公告)。根据公司与产业基金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产业基金尚未履行实缴义务,上述转让股权已完成工商变更。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顺亿资产将其持有的恒力新材49%股权以及其在《恒力新材增资协议书》项下承担及享有的相关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给德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运新材),公司放弃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顺亿资产49%股权的权利(详见:临2019-070、2019-072号公告)。2019年10月15日,公司与德运新材、恒力新材签订了《投资协议书》(详见:临2019-073号公告),恒力新材49%股权对应的出资金额为4.90亿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德运新材实缴注册资本4.90亿元,上述转让股权已完成工商变更。
(4)重大仲裁事项
2017年9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公司与博雅干细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详见《涉及重大仲裁公告》(临2017-073号公告);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公司返还博雅干细胞借款本金及利息,详见《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临2018-072号公告);2019年2月1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执行裁定书》,裁定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80%股权及公司账户冻结,详见《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80%股权冻结及公司账户冻结的公告》(临2019-003号公告);2019年2月1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公司申请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已被受理,详见《重大诉讼公告》(临2019-004号公告);2019年3月4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执行裁定书》,无锡中院中止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详见《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07号公告);2019年3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公司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详见《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临2019-016号公告);2019年4月8日公司收到无锡中院《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详见《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17号公告)。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仲裁裁决处于执行阶段。
(5)名誉权纠纷事项
2018年6月27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传票》及《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许晓椿作为原告对公司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申请判令公司向其支付1,000万元名誉损失费,详见《涉及诉讼公告》(临2018-064号公告)。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审结。
(6)公司转让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1%股权的事项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出售控股子公司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临2019-011、2019-020号公告)。2019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湛江鑫茂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的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价款92,769,000.00元。
(7)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将所持子公司博雅干细胞长期股权投资列示为持有待售资产,但持有待售资产未包含博雅干细胞2017年度经营成果,影响了持有待售资产的准确计价,进而对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中持有待售资产的计价准确性产生影响。2018年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
公司已采取措施: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与上海中能签订《收购协议》、2019年4月1日与上海中能签订《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已生效,公司已累计收到上海中能向公司支付的6.15亿元股权转让款。
上海中能对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具体安排:无论博雅干细胞80%股权是否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变更,上海中能均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再支付2亿元股权转让款;剩余股权转让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早于承诺时间,执行《补充协议》的约定。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公司与许晓椿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许晓椿承诺:博雅干细胞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四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不低于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4,000万元。
2016年度许晓椿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对许晓椿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4月18日公司收到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该《民事判决书》及与许晓椿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免除公司向许晓椿支付57,689.76万元的股权转让款。2017年度许晓椿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公司已于2018年11月8日向宁夏高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度许晓椿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公司已于2019年4月4日向宁夏高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审结。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小平
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9-075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一化工》及《关 于做好上市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单位:万吨、万元
■
二、主要产品及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销售均价)
单位:元/吨
■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采购均价)
单位:元/吨、元/立方米
■
三、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上经营数据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公司代码:600165 公司简称:新日恒力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