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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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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9-10-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吴博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翔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伟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较2018年末下降了145.17%,系报告期内公司发生亏损所致。

2、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8年下降92.18%,系上年同期公司收回北京启创资金及本期周转资金减少所致。

3、本期营业收入较2018年同期下降33.78%,系上期公司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产生其他业务收入所致。

4、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8年同期下降了167.09%,系报告期内计提16债罚息支出所致。

5、本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较2018年同期下降403.41%,主要因报告期内公司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净资产下降所致。

6、本期基本每股收益较2018年同期下降了175.00%,主要系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所致。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冻结事宜

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3,877,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61%。其中,通过中恒汇志持有公司股份527,977,8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1.15%;通过国金中安消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公司股份5,899,3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6%。其累计被冻结股份527,977,838股,占其合计所持公司股份的98.89%,占公司总股本的41.15%。

由于中恒汇志自身债务及诉讼事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已被司法轮候冻结,包含其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前述冻结暂未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暂未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鉴于中恒汇志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比例较高且已触碰预警平仓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后续仍存在因其他诉讼或诉前保全被冻结或被处置的风险。公司将与中恒汇志持续沟通、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处理股份冻结相关事宜。

3.2.2、控股股东应补偿股份赠送事宜

2014年12月,公司以7.22元/股的价格向中恒汇志发行395,983,379股股份购买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标的资产中安消技术的利润补偿期间为2014年、2015年、2016年,对应拟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下同)分别为21,009.53万元、28,217.16万元、37,620.80万元,补偿测算对象为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内实现的净利润的年度数及各年累计数。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5]48340008号)、《关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6]48340008号),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966号),经测算中恒汇志应补偿股份数合计为176,751,344股股份。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应补偿的176,751,344股股份补偿方式为赠送给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将不参与该赠送),在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扣除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由于中恒汇志自身债务及诉讼事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包含其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致使中恒汇志应补偿股份赠送事宜至今未能推进实施。为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应补偿股份实施事宜,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中恒汇志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不属于中恒汇志的财产,其权利人为公司在册股东,有关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与本公告披露的《中安科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目前该案件尚未判决。

3.2.3、中小投资者诉讼事宜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584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13,409,582.56元(公告编号:2019-087)。

3.2.4、现金管理计划情况

2019年4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议案》,为实现公司资金的有效利用,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资金开展现金管理,在额度范围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该议案已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第三季度内实际购买赎回情况如下: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11日、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20日发生购买金额2,4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700万元、500万元,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11日、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7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9月29日发生赎回金额420万元、1,400万元、1,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累计发生金额为80万元。深圳市豪恩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7月30日、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29日、2019年8月30日、2019年9月30日发生购买金额414万元、74万元、587万元、318万元、870万元、928万元、1,078万元,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19日发生赎回金额15万元、243万元、241万元、50万元、50万元、520万元、50万元、526万元。累计发生金额为2,574万元。

3.2.5、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019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700万元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告编号:2019-072)。

3.2.6、新设子公司

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安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了子公司上海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持有其100%股份。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390号11幢814室,法定代表人为李凯,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科技、信息科技、物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安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设立了子公司上海翎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持有其100%股份。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390号11幢815室,法定代表人为李凯,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科技、信息科技、物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2.7、退市/暂停上市风险

公司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若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公司股票可能将会被暂停上市。此外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未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若公司2019年持续出现大额亏损,则公司还将面临净资产为负的风险,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如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上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注1:控股股东自愿延长所持股份限售锁定期

2017年12月30日、2018年1月20日,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自愿延长股份限售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266、2018-003),中恒汇志自愿将其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延期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自愿延长股份限售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中恒汇志自愿将其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延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27日,公司披露了控股股东自愿延长股份限售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9),中恒汇志自愿将其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延期至2019年12月31日。具体情况如下:

注2:中恒汇志关于置入资产盈利预测及补偿的承诺履行情况

2014年、2015年置入资产经营业绩未达业绩承诺,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中恒汇志已将须补偿的48,691,587股股份托管于其在招商证券开立的专门账户,并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监管。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将上述专门账户中的应补偿股份先行赠送给中安科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中安科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因中恒汇志自身诉讼事项,专门账户中的48,691,587股股份已被冻结,赠送事项至今尚未能实施。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7]003966号),中安消技术2014-2016年度盈利预测未全部实现,其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76,751,344股,经测算中恒汇志应补偿股份数合计为176,751,344股股份。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应补偿的176,751,344股股份补偿方式为赠送给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将不参与该赠送),在册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扣除中恒汇志因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份数量)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截至目前由于中恒汇志自身债务及诉讼事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轮候冻结,包含其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致使中恒汇志应补偿股份赠送事宜至今未能推进实施。

此外,根据重组上市时公司与中恒汇志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在补偿期间届满时,公司应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中恒汇志将另行补偿股份。目前,公司已聘请专业机构开展资产减值测试,将在结果出具后确认中恒汇志最终应当补偿的股份。鉴于目前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比例较高,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股份冻结情况及其影响,积极推进应补偿股份处置事项,督促控股股东采取有效措施,尽早履行应补偿股份处置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应补偿股份实施事宜,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中恒汇志为盈利预测应补偿股份设置的专门账户所持股份不属于中恒汇志的财产,其权利人为公司在册股东,有关本次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与本公告披露的《中安科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目前该案件尚未判决。

注3:同业竞争尚在处理中的公司为卫安保安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智慧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家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陕西吉安科技防范有限责任公司。鉴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经公司审慎研究决定放弃将上海卫安及其子公司北京万家纳入上市公司体系的计划,同时,为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以适当方式消除同业竞争情形。上市公司与中恒汇志的《股权托管协议》将继续履行,直至同业竞争情形消除,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2018-083)。

注4:深圳科松盈利承诺期已届满,其2015-2017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378.36万元,与累计业绩承诺差异932.52万元,完成业绩承诺盈利的28.86%,未实现业绩承诺。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深圳科松原股东需向公司累计补偿现金3,603.80万元,扣除目前已补偿现金286.02万元,仍需向公司补偿现金3,317.78万元,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

泰国卫安盈利承诺期已届满,其2016-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25,917.88万泰铢,与累计业绩承诺差异4,193.77万泰铢,完成业绩承诺盈利的86.07%,未实现业绩承诺。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泰国卫安收购项目盈利补偿协议》及《泰国卫安收购项目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泰国卫安原股东卫安控股有限公司需向公司现金补偿18,109.81万泰铢,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

注5:因与金誉阿拉丁诉讼纠纷事项,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债权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29),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截至目前,该事项尚未完结。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2019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中安科关于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4)详见2019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中安科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85)详见2019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授权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15亿元港币,由Guardforce 1 Limited等公司为中安科融资提供担保,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 在预计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调剂担保额度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保证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安科”)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优化融资结构,简化审议程序,保障经营现金流,公司拟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请股东大会对本次增加担保额度事项进行授权,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如下

本次担保拟由下属子公司Guardforce 1 Limited、DX Group (Hong Kong) Limited、Force Guard Limited、Securecorp Pty Limited、Guardforce (Macau) Limited、Guardforce Service Solutions Co Ltd、Guardforce Aviation Security Co Ltd、Guardforce Security (Thailand) Co Ltd、Guardforce Limited为中安科融资提供担保。本次融资担保事项尚未签订相关协议。

本次下属子公司为中安科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及抵押,授权担保总额不超过15亿元港币,公司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在上述预计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合理安排、调剂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13497

法定代表人:吴博文

注册资本:128302.0992万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5、6号一楼

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关财务及更多信息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安科2018年年度报告》、《中安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依据本议案签订相关融资担保协议,上述融资担保额度仅为预计最高担保额度,该额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融资担保事项亦尚需相关合作机构审核同意,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另行公告披露。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对本次增加担保额度事项进行授权,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进行授权,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同时,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决定及办理上述融资担保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更改所有相关协议(含担保协议),根据市场环境及公司需求调整上述融资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在融资担保额度及公司资产范围内调整抵押物、担保物、担保方式等。上述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决策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增加担保额度的事项,基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对第三方的担保,便于简化审议程序,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有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持续顺利进行。该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1,254,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4.24%。因包括公司债券在内的部分债务逾期,公司存在逾期担保情形(含16中安消债券110,000万元)。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9-08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11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11月15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长宁区金钟路999号A栋2楼虹桥国际会议中心9号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11月15日

至2019年11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所做的相关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19年11月13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

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到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提交公司证券管理中心。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会议登记时间:2019年11月13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三)会议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2383317

传真:021-52383305

邮编:200050

交通:地铁2号线江苏路站4号出口;公交01、62、562、923、44、20、825、138、71、925路

六、其他事项

(一)参加会议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D栋9楼

邮编:200062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21-61070029

传真:021-61070017

电子邮箱:zqtzb@600654.com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11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累计新增未完诉讼(仲裁)的金额:人民币113,191,812.27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全面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4),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17日、2018年12月22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22日披露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2018-101、2018-105、2019-005、2019-014、2019-049),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特将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二)新增未完诉讼(仲裁)概况

二、诉讼(仲裁)案件概况

(一)已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1、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徐州城置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2009年5月原、被告签订《徐州城置国际花园一期智能化》合同。2014年7月初核定该项目结算价为3,151,735.9元,被告已支付2,471,200元,余款680,535.9元至今未支付,故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80,535.9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32,012元(计算至起诉日,要求履行至实际支付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680,535.9元及违约金132,0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30元由被告负担。

进展情况:被告已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2、原告: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南昌地铁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海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518,468.66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逾期支付上述工程款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204,492.10元(计算依据:以4,518,468.6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修款,共计人民币1,039,351.23元;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开具工程款发票,被告于收到等额有效发票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59,547.66元。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3、原告: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迪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所开发建设的小区中,安装使用的相关安防产品标识与原告“科松COSON”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深圳科松已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依法改判为“判令被上诉人一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判令被上诉人二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判令被上诉人一、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叁佰万元(¥3,00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进展情况:二审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逾期利息及罚息共计71,785,272.46元(1、本金6,619.10万元;2、本金6,619.10万元和利息1,872,207.9元,自2018年8月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间按日利率0.5%。计算的罚息3,471,233.6元;3、利息1,872,207.9元自2018年8月1日计算至2018年11月10日间按年利率4.45%计算的逾期利息23,605.42元;4、本金6,619.10万元自2018年11月11日至实际偿付之日的逾期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为逾期利息411,562.94元、罚息1,687,870.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本金人民币6,619.10万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10日应付未付债券本金的罚息人民币3,375,741元;3、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人民币6,619.1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罚息;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人民币6,619.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5、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万元;6、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73,000元;7、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7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5,726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已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六项,改判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3,000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5、原告: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安家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达明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33,911.2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人民币41,273.5元(该利息计算暂计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剩余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裁决之日);3、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19,300元及利息(其中,以536,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2,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6元,由原告负担122元,被告负担5,154元。

6、申请人:北京博研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北京博研智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设备款300,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10%支付违约金30,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22,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仲裁费用。

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设备款300,000元;2、本案仲裁费18,630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3、上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300,000元,被申请人应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0元;4、如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3项中任何一期款项,则申请人有权立即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2,000元、仲裁费18,630元;5、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进展情况:已结案。

7、原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安龙县教育局

第三人: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3,1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安龙县教育局申请追加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4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0元,由被告负担13,000元,原告负担2,840元。

被告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40万元,由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万元,或者发回重审。

8、申请人:山东鸿儒电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山东鸿儒电梯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3,458,6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30,483元;2、因本案件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50,000元、差旅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已裁决,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3,408,64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10,747.11元,被申请人并应以3,408,6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继续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2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相加最高不得超过130,483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0元;3、本案仲裁费53,058.86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进展情况:已申请强制执行。

9、原告: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买卖合同纠纷,中信博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5,400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4,987.15元(以27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计算,暂算至2018年7月5日);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27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10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2、案件受理费6,360元,保全措施费2,220元,合计8,580元,由被告负担。

进展情况:已结案。

10、申请人:汪建华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劳务争议纠纷,汪建华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共计82,670.88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修年休假42,760.8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出差报销费用1,612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2019年1月通讯费、午餐补助共计900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2、3月份一建证书使用费6,000元。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驳回汪建华各项仲裁请求;2、驳回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各项仲裁请求。

11、反诉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反诉被申请人:汪建华

案件概述:因劳务争议纠纷,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反诉仲裁,请求:1、请依法裁决反诉被申请人赔偿反诉申请人因反诉被申请人负责管理的设备缺失给反诉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45,570元(其中,项目现场已安装设备的损失金额为49,570元,库房设备损失金额为96,000元);2、裁决反诉被申请人配合反诉申请人办理项目资料的离职工作交接。

进展情况:已裁决,裁决结果如下:1、驳回汪建华各项仲裁请求;2、驳回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各项仲裁请求。

12、申请人:康芙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采购合同纠纷,康芙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255,609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412.66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13日);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支付的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进展情况:已调解,调解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27,804.5元;2、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27,804.5元;3、本案仲裁费15,870.86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代垫的仲裁费;4、如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依据本调解书1-3条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被申请人在本调解书下尚欠申请人的款项全部到期;5、申请人放弃本案项下其他仲裁请求;6、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目前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

13、原告: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中华通信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

案件概述: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山东豪视德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劳务报酬375万元(已支付1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逾期付款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因本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担保费、办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情况如下:1、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642,125元及利息(利息以1,642,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0元,由被告负担19,579元,由原告负担17,221元。

公司拟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2018)鲁0832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14、原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概述:因产品采购合同纠纷,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违约并向原告赔偿违约损失2,904,00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税金损失1,548,8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后中安消技术提起反诉,请求如下:1.判令江苏远大退还预付款1,936,000元;2、判令江苏远大承担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3、反诉费用由江苏远大承担。

进展情况: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江苏远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中安消技术货款1,161,600元。如江苏远大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江苏远大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中安消技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30,032元,由江苏远大承担18,032元,中安消技术负担12,000元。反诉费用18,080元,其中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安消技术负担9,400元,江苏远大负担8,680元。

目前中安消技术拟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2018)苏0282民初12459号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2、请求改判支持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15、原告: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因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债券本金2,850万元、利息489,926.71元(以人民币2,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2日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2、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逾期利息118,254.74元(以人民币28,989,926.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自2017年11月12日至2018年3月31日,暂算至2018年5月3日);3、判令中安科向兴业财富支付罚息478,333.79元(以人民币28,989,926.71元为基数,按日0.5%。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5月3日);4、判令被告中安科承担兴业财富律师费20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9,786.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已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本金2,850万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券利息489,926.71元;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逾期利息320,585.42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2,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的标准计算);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罚息28,500元,以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债券本金2,8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万元和保全担保费损失29,786元。6、案件受理费195,8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0,881元,由原告负担123元,被告负担200,758元。

(下转227版)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654 公司简称:*ST中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