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田玉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红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红革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变动说明:
1、报告期末,预付账款79,776.33万元,比年初增加27,362.50万元,增加了52.20%,主要原因为公司本期大宗材料集中采购及PPP项目采购需求增加所致;
2、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43,364.54万元,比年初增加7,853.34万元,增加了22.12%主要原因为公司建造工程项目形成待抵扣、待认证进项税及预缴增值税等较年初增加所致;
3、报告期末,长期应收款14,248.50万元,比年初减少17,749.31万元,减少了55.47%,主要原因为公司前期承建的投资项目本年按合同约定陆续回款,致长期应收款减少影响所致;
4、报告期末,长期股权投资19,964.27万元,比年初增加了14,977.16万元,增加了 300.32%,主要原因为公司本期按章程约定对参股的灵宝市公共城市道路路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佳木斯中交龙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履行出资义务影响所致;
5、报告期末,在建工程17,617.63万元,比年初增加6,466.95万元,增加了58.00%,主要原因为龙建松北生产经营中心在建成本影响所致;
6、报告期末,长期待摊费用391.98万元,比年初增加124.23 万元,增加了46.40%,主要原因为公司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需在日后摊销的房屋装修费等影响所致;
7、报告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405,368.93 万元,比年初增加144,364.66 万元,增加了55.31%,主要原因为公司执行PPP项目合同所发生的施工成本;
8、报告期末,预收账款93,647.77 万元,比年初增加了47,232.21 万元,增加了101.76%,主要原因为公司本期预收业主拨付的材料款和工程款影响所致;
9、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 14,953.61 万元,比年初增加了3,586.69 万元,增加了31.55%,主要原因为公司本期尚未发放的工资影响所致;
10、报告期末,长期借款343,731.34万元,比年初增加了101,366.24 万元,增加了41.82%,
主要原因为公司为执行PPP项目合同而增加融资规模影响所致;
11、报告期末,长期应付款67,490.62万元,比年初增加29,392.07万元,增加了77.15%,主要原因为本公司执行PPP项目按合同约定累计收到车购税补助资金,作为政府财政性建设补助资金所致;
12、报告期末,递延收益5,372.65万元,比年初增加了4,787.48万元,增加了818.13%,主要原因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所致;
13、报告期末,实收资本83,741.80万元,比年初增加了19,325.03万元,增加了30.00%,
主要原因为公司本期执行经2018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 股影响所致;
14、报告期末,资本公积25,988.99万元,比年初减少了19,325.03 万元,减少了42.65%,具体原因同上;
15、报告期末,其他权益工具3,000.00万元,原因是公司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可续期信托贷款3,000.00万元所致;
16、报告期末,专项储备3,120.88万元,比年初增加 1,236.04 万元,增加了65.58%,主要原因为本期新开工项目已按规定计提了专项储备,而安全生产费在本期按需要陆续投入,存在未完全使用的安全生产费,致本期增加;
17、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51,265.73万元, 比年初增加9,080.18万元,增加了21.52%,主要原因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期实现的利润影响所致;
18、报告期末,少数股东权益32,415.46万元,比年初增加6,260.47万元,增加了23.94%,主要原因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按公司章程约定出资影响所致;
19、报告期内,销售费用2,200.5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679.25 万元,同比增加了44.65%,主要原因为市场开发人员职工薪酬及支付的招投标费用增加影响所致;
20、报告期内,研发费用844.8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87.36万元,同比增加了136.32%,主要原因为公司本期科研开发课题及研发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影响所致;
21、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 828.74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了 1,281.27 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应收款项本期末金额较期初金额增加而上年同期末金额较上年期初金额减少,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随之变动影响所致;
22、报告期内,资产处置收益65.5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0.25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本期固定资产处置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影响所致;
23、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24.38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28.37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本期固定资产清理影响所致;
24、报告期内,少数股东损益-659.6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42.31万元,主要原因为控股子公司由生产任务未落实,应由少数股东承担的亏损增加所致;
25、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3,845.86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增加的幅度大于流入增加的幅度。主要原因为:a、公司本期已完工未结算计量批复相对滞后,影响应收账款回收;b、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保证金的回收较上年同期有大幅减少;c、公司本期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加。上述原因共同影响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990.23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本期按章程约定对参股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及上期发生的浩扬沥青公司收购款于本期支付影响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6,013.22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为执行PPP项目合同而增加融资规模;公司之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上年同期发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10,736万股,而本期未发生此类业务;以上原因共同影响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完成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9-075”号临时公告)。
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
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控股股东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持有的本公司60,000,000无限售流通股被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冻结(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9-005”号临时公告)。本次冻结系国核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新余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投集团全资子公司九合建投资有限公司、建投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所致。建投集团知悉其所持本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后,积极协商处理股份解除冻结事宜。2019年3月4日,建投集团持有的本公司60,000,000无限售流通股已解除司法冻结,相关解除冻结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9-006”号临时公告)。
2019年4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控股股东建投集团持有的本公司50,000,000无限售流通股被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冻结,本次冻结系国核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新余鑫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投集团全资子公司九合建投资有限公司、建投集团合同纠纷一案所致。(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9-026”号临时公告)。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9-058”号临时公告)。转增后,建投集团被司法冻结的无限售流通股股数为65,000,000股。截至目前,暂无相关进展。
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70%股权
2019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五公司7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底价20,631.45万元,最终交易对方和交易价格将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授权经理层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9-038”号临时公告)。截至目前,暂无相关进展。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玉龙
日期 2019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9-079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9年10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3、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4、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会的董事8人,实际到会董事8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2:《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3000万元结构性存款的议案》(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购买人民币3,000万元结构性存款,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预期年化收益率3.7%、3.8% 。
注:产品挂钩指标为伦敦银行间美元一个月拆借利率(USD 1M LIBOR)。如果在产品观察期的产品挂钩指标始终低于或等于5%,则产品预期收益率为3.7%/年;如果在产品观察期的产品挂钩指标曾高于5%,则产品预期收益率为3.8%/年。
关于议案2的具体内容请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2019-081”号临时公告。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 报备文件
龙建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9-080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9年10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发出。
3、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应到会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2:《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季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季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 报备文件
龙建股份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9-081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19-040”、“2019-057”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计划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19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购买结构性存款期限以短期为主,单笔业务不超过 12 个月,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7 亿元,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2019-040”、“2019-051”号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经分别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现将购买的结构性存款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次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哈尔滨分行”)签署了《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购买结构性存款3,000万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9-057”号临时公告)。四公司2019年7月16日购买的3,000万元结构性存款于2019年7月17日起息,2019年10月15日到期,合计收益289,666.67元人民币。
二、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公司与浦发银行哈尔滨分行签署《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购买结构性存款3,000万元人民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产品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公司19JG3030期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
2、币种:人民币
3、金额:3,000万元
4、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5、产品期限:1个月零29天
6、产品成立日及收益起算日:2019年10月31日
7、产品到期日及收益支付日:2019年12月30日
8、产品预期收益率(年):3.7% 、3.8%
注:产品挂钩指标为伦敦银行间美元一个月拆借利率(USD 1M LIBOR)。如果在产品观察期的产品挂钩指标始终低于或等于5%,则产品预期收益率为3.7%/年;如果在产品观察期的产品挂钩指标曾高于5%,则产品预期收益率为3.8%/年。
9、资金来源:闲置自有资金
10、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浦发银行哈尔滨分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目前,合同尚未签署,具体条款以实际合同为准。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原则,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对结构性存款的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四公司本次选择了保本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投资风险较小,在企业可控范围之内。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四、公司本次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3000万元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同意四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向浦发银行哈尔滨分行购买人民币3,000万元结构性存款。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的。通过购买短期结构性存款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及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 报备文件
1、龙建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决议;
2、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9-082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17-096”、“2017-097”、“2018-086”、“2018-092”、“2019-041”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审查郭红的再审申请。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15,390,128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基本情况
公司接到民事诉状时间:2016年1月19日(快递)
管辖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上诉时间:2017年10月20日
管辖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接到再审申请书与应诉通知书时间:2019年5月27日(快递)
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法院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33号(博学路与白佛南路交叉口)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红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案件一审二审情况
2013年8月,公司商丘项目部与郭红签订《工程劳务协作合同》,由其协助完成商登高速第一合同段K3+138(300)- K8+500段的路基土石方工程。因施工过程中涉及有关变更事项,2015年11月10日郭红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2017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判决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红工程欠款15,290,128元及利息;驳回郭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5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557元,由公司负担100,000元,由郭红负担73,55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7-096”号临时公告)。
2017年10月20日,公司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并将该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7-097”号临时公告)。
2018年11月,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判决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二审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红支付工程款2,127,319.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二审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驳回郭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8,5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557元,由郭红负担140,000元,公司负担33,5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40元,由郭红负担80,000元,公司负担33,54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8-086”号临时公告)。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终审判决的履行情况
公司与郭红就履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017)豫民终1190号判决书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7)豫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8-092”号临时公告)。
四、申请人再审申请情况及结果
2019年5月27日,公司通过快递方式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24号应诉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人郭红的再审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19-041”号临时公告)。
2019年10月29日,公司通过快递方式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审查郭红的再审申请。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审查郭红的再审申请,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 报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824号民事裁定书。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853 公司简称:龙建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