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11月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公告

2019-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13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的通知,智航新能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汛锂业”)收到了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东汛锂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受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207民初6924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亚兰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东汛锂业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被告自2014年3月起与原告就购买三元前驱体产品签订了数份购销合同,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目前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34万元。为此,原告向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34万元及利息损失;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诉讼保全等费用。

(二)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诉智航新能源买卖合同纠纷案

受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辽02民终1774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2017年3月至9月间,原告向被告购买了若干套动力电池组,并相应签订了《锂离子电池组购销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技术协议》、《外购件质量责任协议书》等合同文件,对于电池价款、电池技术要求以及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

2019年3月,被告以原告未完全支付上述合同的合同价款提起诉讼,2019年8月,双方经协商就上述合同的货款、电池质量和售后服务事宜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1、由原告分期支付剩余电池价款;2、被告按照《技术协议》和《外购件质量责任协议书》的要求继续履行服务承诺,全面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如被告不履行售后服务,原告有权停止支付货款;3、被告应对于在运车辆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和解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000万元的货款,但被告未履行售后服务。为此,原告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更换电芯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质量瑕疵的动力电池组;

(2)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有权在被告履行完毕第(1)项诉讼请求所述售后服务义务前暂停向被告支付动力电池组剩余价款;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动力电池组质量问题而导致原告无法申领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款等相关损失;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动力电池组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整车买受人的相关停运、恢复车辆、无法申领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补贴等损失;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等诉讼索赔相关费用。

以上诉讼标的金额按照鉴定结果确定。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智航新能源正在积极与一汽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协商,目前双方已初步达成调解意向。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54起,涉及金额合计306,094.72万元。其中27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139,517.78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4起已产生最终判决结果,涉及金额6,769.92万元。

(2019)辽02民终1774号案件诉讼标的未确定,暂不统计金额。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传票》(2019)皖0207民初6924号等相关材料

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辽02民终1774号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