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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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8版)

2019-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8版)

4、在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与上市公司保持实质性股权控制关系期间,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与上市公司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附属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的义务,保持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人员、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2、本企业承诺不利用股东的地位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犯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本企业或附属公司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本企业或附属公司自身将促使所控制的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会要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善意、严格地履行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协议;

4、本企业或附属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或附属公司将确保不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若违反上述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就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行为。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直系亲属不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荣新基金成立于2018年8月2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不足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的财务资料情况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利润表

单位:元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荣耀资本成立于2014年4月14日,根据近三年经上海银沪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分别如下: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利润表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交易对方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及陈学高本人签署了《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相关交易的说明;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9、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

9-1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函

9-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9-3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荣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___

李国兵

签署日期:2019年11月4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肥荣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李国兵

签署日期: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