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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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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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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四、主要财务指标

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数÷期末股本总额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7、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税前利润+利息支出+折旧支出+摊销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五、2019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19年1-9月较2018年同期业绩增长稳定,智能增强驾驶系统成功向东风汽车、三一重工实现批量销售,并已签署框架合同开发适用于日本技术标准的网联终端、签署委托开发合同开发适用于北美市场UTV全地形越野车的人机交互终端;应用车型上已拓展至中轻卡、工程机械车、水泥搅拌车,预计将进一步拓展车型覆盖范围;高级辅助驾驶系统已在广州、上海、惠州等城市实现覆盖销售,正在杭州、雄安、张家口、重庆等城市进行推广。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方花旗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的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层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保荐代表人:屠晶晶、冒友华

联系人:屠晶晶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东方花旗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了《证券法》、《实施意见》、《首发管理办法》、《审核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屠晶晶:现任东方花旗投资银行部董事,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负责或参与常宝股份IPO项目、亚玛顿IPO项目、泰格医药IPO项目、武进不锈IPO项目,以及亿晶光电借壳项目、泰格医药非公开发行项目、士兰微非公开发行项目,拥有丰富的改制、重组、融资经验及项目沟通协调能力。

冒友华:现任东方花旗副总裁,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负责或参与昌河股份、天鸿宝业、华峰氨纶、同洲电子、宏润建设、海普瑞、泰格医药、华峰超纤、广誉远和甘李药业等融资项目,拥有丰富的改制、重组、融资经验及项目沟通协调能力。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承诺、延长锁定期限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军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6)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持股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

股东北大千方、崇福锐鹰二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股东杭州鸿尔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其他自然人股东

担任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的自然人股东赵胜贤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企业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之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7)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公司董事何军强、赵胜贤、刘浩淼,公司监事陈丽莎、叶小平、姚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何军强、刘浩淼、李波、姜兰、吕慧华承诺:

1)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即指在杭州鸿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禺成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所享有的权益或财产份额),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权益不超过所持权益总额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权益;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权益不得超过其所持权益总额的25%。

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3)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公司董事陈建青承诺:

1)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有的权益(即指在杭州崇福锐鹰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所享有的权益或财产份额),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权益不超过所持权益总额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权益;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权益不得超过其所持权益总额的25%。

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3)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刘浩淼、季华、刘沾林、叶飞虎、严智承诺:

1)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即指在杭州鸿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鸿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禺成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所享有的权益或财产份额),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锁定期届满后4年内,每年转让的权益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权益总额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

3)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军强之姐姐金小姣承诺:

1)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即指在舟山市科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所享有的权益或财产份额),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权益。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权益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何军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权益不超过所持权益总额的25%;何军强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权益;若何军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何军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权益不得超过其所持权益总额的25%。

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4)其他非自然人股东

股东舟山科先、崇福锐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股东杭州鸿吉、杭州鸿显、上海禺成森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何军强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公司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

3)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4)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公司所有。

(2)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北大千方、崇福锐鹰二号、杭州鸿尔和赵胜贤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限售期(包括延长的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公司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4)本承诺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公司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启动或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三种方式。其中优先选用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在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依次选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但选用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亦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份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本公司每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当发行人已经根据承诺实施了回购股份的措施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10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及披露程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年度增持发行人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5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当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已经实施了相关的股价稳定措施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未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薪酬合计值的50%。

公司未来在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若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则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3)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4)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5)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及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限售股份。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上述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份回购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4)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5)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因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针对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声明予以谴责。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3)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已仔细阅读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本公司股东指使本公司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本公司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也将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及发行人上市后减持的限售股份。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对上述发行人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股份回购或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针对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同时公司董事会将发布声明予以谴责。

五、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因本公司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关于未履行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若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及延长锁定的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自违反承诺的事实确认之日起,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增加)6个月,发行人有权按照本约束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增加)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申请;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转让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有权要求本人(本企业)上缴违反承诺转让股票所得收益。

2、关于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应由公司履行股票回购方案而公司未能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关于违反本次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应在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违反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本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本公司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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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