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27版)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同时,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承诺
1、根据《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长阳科技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长阳科技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符合长阳科技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长阳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七、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3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拟订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当发行人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时,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八、关于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下同),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亚东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认定作出的10个交易日内,促使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上市后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下同),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价格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同时,本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购回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减持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九、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亚东承诺
本人保证长阳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十、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须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未履行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若公司未履行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的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须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须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亚东承诺
现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须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如适用);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适用);
6、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
7、若本人未履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公开承诺事项,直接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8、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须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陶春风及其一致行动人唐晓彤承诺
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须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未履行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的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须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须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四)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素娥承诺
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须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未履行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的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须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须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五)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南海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同创投资、同锦投资承诺
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须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的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须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须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须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或不领取相应薪酬(如有);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若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
7、若本人未履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公开承诺事项,直接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须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
十一、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二)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三)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四)发行人评估机构江苏金证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文件如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十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华安证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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