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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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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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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市盈率为54.64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2.60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87元/股。(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79元/股。(按2019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36,859.4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4,895.44万元。

2019年10月30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第110ZC018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10月30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80,000,000元,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480,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为11,964.01万元,明细如下: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24,895.44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2,608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1,486,876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423,000股,网上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0.0485037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407,934股,放弃认购数量15,066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3,652,68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33,652,68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5,066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3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3月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9)第110ZA9123号);公司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4-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19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致同专字(2019)第110ZA6155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19年1-9月和2018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1、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2、公司2019年3月完成股份制改制,故自2019年起列示每股指标数据。

二、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简要分析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状况良好,整体实力较强,无新增银行贷款等有息负债。公司总资产为250,088.93万元,较上年末增加20.76%,主要系经营规模持续扩大所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为213,920.43万元,较上年末增加24.57%,主要系利润滚存的影响。

2019年前三季度,公司整体经营情况保持高速发展势头,各主要类型核心业务稳定增长,特别是以“故宫系列”口红为代表的一系列新产品推出以来,带动功能性护肤品业务在2019年内取得不俗表现。2019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8,785.40万元,同比增长48.97%;2019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624.8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0.57%。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经销商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2019年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所处行业整体处于平稳态势,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销售计划,公司预计2019年全年经营情况良好。上述估计不构成公司对2019年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业绩情况与上述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综上,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各业务板块运营情况正常稳定,发行人在经营环境、经营模式、业务运行、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等方面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跟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其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作为甲方,与上述三家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向丙方承诺并保证,该专户内资金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合理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祁玉谦、吕瑜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除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外,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华熙生物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 真:010-56839500

保荐代表人:祁玉谦、吕瑜刚

项目协办人:黄君杰

项目组其他成员:陈奕彤、聂淳、钟恒森、贾睿、丁明明、王正睿、张沛阳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祁玉谦,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吕瑜刚,联系电话:021-38966911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祁玉谦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参与或负责了保龄宝IPO项目、龙力生物IPO项目、金字火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东重机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并参与新希望、华联股份、扬子新材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曾参与过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

吕瑜刚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作为保荐代表人完成乔治白IPO项目、禾望电气IPO项目、沃特股份IPO项目、广日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新希望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东华软件发行可转债项目、棕榈园林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海澜之家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等;曾负责或主要参与的项目还包括:华孚色纺、宁波华翔、广汇能源等上市公司再融资,宝馨科技、毅昌科技等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参与过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若减持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熙昕宇、一致行动人百信利达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熙昕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若减持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熙昕宇的一致行动人百信利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若减持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发行人股东国寿成达承诺

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国寿成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发行人股东赢瑞物源承诺

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赢瑞物源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5、发行人股东天津润美、天津华绣、天津熙美、天津润熙、天津玉熙、Luminescence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6、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股东天津文徽、Fortune Ace、中金佳泰、艾睿思医疗、珠海金镒铭、安岱汇智、共青城博仁、SinoRock Star、安徽中安、丰川弘博、汇桥弘甲、信石神农、瑞致医疗(现已更名为华杰医疗)、民生信托、West Supreme、Sunny Faithful、苏州厚齐、天津德熙、FC Venus、金晟硕宏、新希望医疗承诺:

若发行人申报上市之日距本企业获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工商登记之日为准)不满六个月,则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发行人申报上市之日距本企业获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工商登记之日为准)已满六个月,则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7、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刘爱华、郭学平、郭珈均、Lim Ling Li(林伶俐)、蒋瑞,发行人董事张蕾娣、顾哲毅、王爱华、马秋慧、王颖千、肖星、臧恒昌、曹富国、李俊青,发行人监事海斌、石艳丽、金勇,发行人未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栾贻宏、徐桂欣、李慧良、官碧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若减持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8、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刘建建、黄思玲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在减持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交付公司,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燕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熙昕宇、一致行动人百信利达持股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熙昕宇、一致行动人百信利达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发行人股东国寿成达、赢瑞物源持股及减持意向

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国寿成达、赢瑞物源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通过公司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并通过公司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三)规范减持的承诺

为了贯彻执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3)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本人在减持计划实施的各阶段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4)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本人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7)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在本人离职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相关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熙昕宇、一致行动人百信利达承诺

(1)本企业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以下承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本企业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本企业在减持计划实施的各阶段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5)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6)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7)本企业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不再具有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票被质押的,本企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3、发行人股东国寿成达、赢瑞物源承诺

(1)本企业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以下承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企业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本企业在减持计划实施的各阶段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4)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6)本企业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后不再具有持股5%以上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企业所持的公司的股票被质押的,本企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本人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将遵守下列规定: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股份回购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燕、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熙昕宇以及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稳定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承诺函》作出以下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如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实施上述方式时应考虑:

①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若公司收到回购股份提议后召开董事会审议的,应当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4、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九十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20%。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下转4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