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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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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57版)

2019-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7版)

参与董事会表决的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三)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四)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五)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8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CEL Elite Limited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9月2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和《关于本行香港分行向关联法人光大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楼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乔志敏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11月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科技服务的议案》《关于关联法人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和《关于本行租赁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办公楼并由关联法人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行提供物业服务的议案》进行了审阅,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附件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8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CEL Elite Limited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9月2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和《关于本行香港分行向关联法人光大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乔志敏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19年11月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科技服务的议案》《关于关联法人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和《关于本行租赁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办公楼并由关联法人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行提供物业服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已经依法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霍霭玲 徐洪才 冯 仑 王立国 邵瑞庆 洪永淼

附件3: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

(摘要)

中国光大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1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6人,实际参与表决6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CEL Elite Limited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4: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17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乔志敏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冯 仑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6人,实际参与表决6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香港分行向关联法人光大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5:

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

中国光大银行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4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以现场方式召开。

出席:

霍霭玲 独立董事

徐洪才 独立董事

王立国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委托出席:

冯 仑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到委员6人,亲自出席5人,冯仑委员因故不能到会,书面委托王立国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法人光大科技有限公司为本行提供科技服务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法人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行租赁办公楼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租赁关联法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办公楼并由关联法人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向本行提供物业服务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