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11月5日

查看其他日期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辞职公告

2019-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47 证券简称:退市大控 公告编号:2019-145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辞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1月4日,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总裁刘俊余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刘俊余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总裁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相关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刘俊余先生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刘俊余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尽快完成董事的补选和相关后续工作。

刘俊余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总裁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刘俊余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600747 证券简称:退市大控 公告编号:2019-146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执行标的金额:16,000万元及利息

4、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一、本次诉讼事项概述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富瑞华”)与自然人陈某签署金额为14,000万元投资协议书事宜,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因违规担保,于2015年被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立案调查,并因相关事项下达了处罚决定,详见2015-037号公告)因长富瑞华未在期限内完成相关事项,自然人陈某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自然人就上述债权担保纠纷由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依申请对长富瑞华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采取了冻结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6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2号)、2016年11月26日对外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股份续冻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2号)。

自然人陈某于2018年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大连润德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润德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对长富瑞华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了冻结及轮候冻结,并向法院申请对本公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后革街411号11439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进行冻结。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接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执恢589、5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井子区革镇堡后革村甘国用(2010)字第40003号土地及位于甘井子区革镇堡后革村后革街411号(甘股份)2013801423(面积6277.06平方米),(甘股份)2013801441号房屋(面积8165.6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0月16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竟买公告》,将于2019年11月16日10时-11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auction.jd.com/sifa.html)拍卖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街道后革街411号11439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

竞买公告主要内容:

(一)拍卖标的: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后革村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及位于甘井子区革镇堡后革村后革街411号的两处房屋。

(二)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4399.2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出让,用途:工业用地。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14442.68平方米,实际用途分别为:办公楼、厂房。

(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大甘国用(2010)第40003号,房产证号分别为:(甘股份)2013801423号、2013801441号。

(四)评估价人民币14,496.33万元,起拍价人民币14,496.33万元,保证金人民币1,400万元,加价幅度50万元。(标的物拍卖范围及价格仅包括不动产自身价值,以及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水、电、暖等配套使用功能和不可移动的基础装修部分,不包括拍卖对象室内外动产、机器设备及依附于拍卖对象的债权债务等其他财产和权益。)

(五)标的物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后革村。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执恢589、5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事项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执恢589、590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