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中证粤港澳
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粤港澳大湾区ETF”,场内简称“湾区ETF”,交易代码:512970)将于2019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19年11月6日在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1438咨询相关事宜。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11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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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投资者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或其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3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额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中上述第(2)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2)申购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2)申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关于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3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额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中上述第(2)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2)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关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143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