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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ST富控 公告编号:临2019-148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已撤诉。

●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 涉及诉讼本金为:25,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针对上述案件的相关事项,澄申商贸正在对案件重新梳理,并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研判,以决定本案后续处理方案。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申商贸”)分别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807号《民事裁定书》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澄申商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质押合同纠纷

澄申商贸于2017年2月15日在被告处存款1.5亿元。2018年4月发现其1.5亿元大额存款被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直接划转。根据渤海银行提供的相关质押文件显示,澄申商贸以上述大额存款为第三人借款提供了质押担保。澄申商贸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从未审批过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对外授权,公司及澄申商贸对质押担保并不知情,《质押协议》应属无效,渤海银行无权直接划扣澄申商贸的上述存款。据此,澄申商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渤海银行返还上述15,000万元存款及应付未付利息(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42)。

(二)澄申商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2017年6月23日,原告澄申商贸在被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处存款1亿元人民币,约定存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2.13%,提前支取年利率为1.846%,起息日为2017年6月23日,到期日为2018年6月23日。因澄申商贸急需用款向被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要求提前支取,被告拒不支付该笔存款。因此,原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诉讼,案号:(2018)沪02民初900号(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6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签发(2018)沪02民初9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详见公司公告:临2018-084)。

二、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澄申商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质押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就原告澄申商贸与被告渤海银行质押合同纠纷予以正式立案受理,案号:(2018)沪01民初807号。2019年10月9日,澄申商贸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针对上述案件,澄申商贸需另行补充收集证据,故请求法院批准暂时撤回(2018)沪01民初807号案件的起诉。

后澄申商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807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澄申商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6,140.5元减半负担为403,070.25元、鉴定费101,500元,均由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澄申商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对澄申商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案号:(2018)皖民初65号。2019年10月9日,澄申商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针对上述案件,澄申商贸需另行补充收集证据,故请求法院批准暂时撤回(2018)皖民初65号案件的起诉。对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出具了(2018)皖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澄申商贸提出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876元,减半负担为276,438元、鉴定费52,000元,合计328,438元,由原告上海澄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三、上述诉讼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针对上述案件的相关事项,澄申商贸正在对案件重新梳理,并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研判,以决定本案后续处理方案。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