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办理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9-064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办理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瑞茂通”或“控股股东”)持有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为625,994,213股,占公司总股本1,016,477,464股的61.58%,郑州瑞茂通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621,798,887股,占其持股总数的99.33%,占公司总股本的61.17%。
●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豫辉”)、万永兴先生、刘轶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759,922,784股,占公司总股本1,016,477,464股的74.76%,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的股份数为739,798,887股,占其持股总数的97.35%。
●郑州瑞茂通股份质押主要是为郑州瑞茂通及上市公司子公司在银行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目前上市公司和郑州瑞茂通经营和资金情况良好,不存在平仓风险。
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接到郑州瑞茂通通知,获悉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份解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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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解质押股份用于后续质押,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和辉”)在银行融资授信提供增信担保,具体情况详见下文。
二、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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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郑州瑞茂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豫辉、万永兴先生、刘轶先生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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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1、郑州瑞茂通预计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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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瑞茂通股份质押业务主要为郑州瑞茂通或上市公司子公司在银行融资借款提供增信担保,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为郑州瑞茂通或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流动资金等,郑州瑞茂通及上市公司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2、郑州瑞茂通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以上股份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4、控股股东资信状况
(1)郑州瑞茂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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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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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最近一期”截至2019年9月30日。
(3)控股股东偿债能力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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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州瑞茂通在2018年1月2日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9亿元人民币。目前该债券余额8亿元人民币,该债券未来一年内需偿付金额为0元。
(5)郑州瑞茂通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6)郑州瑞茂通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实力雄厚,可利用融资渠道及授信较多,长期与国内主要银行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不存在偿债风险。
5、郑州瑞茂通与上市公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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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表格中“本期”指2019年1月1日一2019年9月30日。
“借款人”均是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2)公司向郑州瑞茂通拆入资金使用费率不高于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外部融资的平均利率,2019 年前三季度应支付资金使用费 5,562,782.10 元。郑州瑞茂通拆借资金给上市公司使用,用于支持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审议披露程序,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详情请见公司2019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6、质押风险情况评估
以上股份的质押主要是出于郑州瑞茂通及上市公司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主要为郑州瑞茂通及上市公司子公司在银行融资提供增信担保,目前上市公司和郑州瑞茂通经营和资金情况良好,不存在平仓风险。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7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19-065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1层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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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周宇女士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1人,董事长燕刚先生、董事李群立先生、董事包洪涛先生、董事秦敬富先生、独立董事赵建国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何全洪先生、监事刘选智女士因
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张菊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刘建辉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再次追加2019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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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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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未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林、韩晶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7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0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主要议题、参与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11月7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1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独立董事周宇女士主持(公司董事长燕刚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同意选举周宇女士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如下: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23名,代表公司股份59,557,46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8592%。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 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再次追加2019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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