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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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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2019-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19-054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系参与2016年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建材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持有北新建材股票149,574,993股,占北新建材目前总股本的8.8531695%;其中的149,571,393股股票为通过本次交易而获得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余3600股股票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

2.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且其所持股份限售期届至并解除限售后合计减持北新建材股票不超过63,498,43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7583981%)。同时,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北新建材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2016年通过参与本次交易获得公司203,353,268股股票,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11.3695390%,详见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2018年公司根据相关协议回购并注销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53,781,875股股票,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3.0069599%,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锁定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公司149,571,393股股票,占回购注销后公司总股本的8.8529564%。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北新建材的股票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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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用于缴纳本次交易产生的所得税及用于自身其他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的来源:参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公司股票。

3.减持数量以及比例:

注:若计划减持期间北新建材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减持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

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且其所持股票限售期届至并解除限售后实施(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的6个月内、且其所持股份限售期届至并解除限售后实施(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股东所作与股票转让相关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未存在差异。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继续履行在本次交易中所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本次交易共计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票149,571,393股,包括本次拟减持的63,498,431股在内的前述全部股票均处于限售状态。该等限售股最终是否解除限售以及具体解除限售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以公司发布的解除限售相关公告中披露的解除限售时间为准。

(二)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贾同春等35个自然人、泰安市和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10个有限合伙企业共计45名股东,由于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人数较多,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存在的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并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