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邹鑫鑫先生、刘哲先生:
因邹鑫鑫、刘哲涉嫌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述的违法行为,我会拟决定:对邹鑫鑫处以70万元罚款,对刘哲处以30万元罚款。
我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1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告知书(联系电话010-88060286)。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们对我会拟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我会申请陈述和申辩,也可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前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