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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2019-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069 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9-078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接到独立董事赵海龙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赵海龙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由于赵海龙先生辞职,致公司独立董事中无会计专业人士,因此赵海龙先生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其独立董事职责,直至公司股东大会选出新的独立董事任职为止。

赵海龙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赵海龙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069 证券简称:银鸽投资 公告编号:临2019-079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8月30日分别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拟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集团”)、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鸽”)与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

二、关联交易的进展

近日,银鸽集团、四川银鸽与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二)》,对已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将银鸽集团承接四川银鸽所欠公司的借款余额38,242.27万元(截至2018年3月31日含利息金额,简称“标的债务”)的还款日期由2019年8月31日调整为2020年8月31日前(含)。

《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

(协议主体合称“各方”)

(二)协议内容:

鉴于:

(1)2018年6月1日,各方签署了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甲方拟承接丙方所欠乙方的借款余额为38,242.27万元(含利息)(简称“标的债务”),成为标的债务的新债务人,并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

2018年11月3日,各方签署了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将标的债务还款日期由2018年8月31日调整为2019年8月31日。

(2)各方在履行《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过程中,因履约周期预计超过预期,为维护各方利益,经友好协商各方同意就《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及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为进一步明确《原协议》及《补充协议》调整后各方的权利、义务,现各方确定并达成《补充协议(二)》如下:

1、《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一、标的债务债权人变更事宜”条款2中约定: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成为标的债务的新债务人,即甲方应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乙方与丙方之间关于标的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行消灭。”

修改为:“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甲方成为标的债务的新债务人,即甲方应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乙方与丙方之间关于标的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于本协议生效时消灭。”

2、《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二、保证和承诺”条款2(4)中约定:

“甲方按本协议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后,则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其在《股权转让协议》、《承诺函》中的相应义务。”

修改为:“甲方按本协议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后,则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其在《股权转让协议》、《承诺函》中的相应义务。”

3、《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三、后续债务处理”中约定: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甲方与丙方新形成的债权债务将有甲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修改为:“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甲方与丙方新形成的债权债务将有甲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4、《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四、违约责任“条款2中约定:

“本协议项下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乙方将按未归还金额的0.05%/日收取延期滞纳金。”

修改为:“本协议项下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能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将标的债务全部归还给乙方,乙方将按未归还金额的0.05%/日收取延期滞纳金。”

5、《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其他事项不变。本《补充协议(二)》构成对《原协议》、《补充协议》的更新、补充和修改,本《补充协议(二)》未约定事项仍以《原协议》及《补充协议》为准。《原协议》、《补充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二)》为准。

6、本《补充协议(二)》经各方签署即生效,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查文件目录

《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