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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海航投资 公告编号:2019-063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否决的议案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收购海南恒兴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收购海南海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8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8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15:00-11月8日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26号海航大厦10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 朱卫军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5人,代表股份102,160,7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4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47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4人,代表股份96,681,2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598%。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5人,代表股份102,160,7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4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47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4人,代表股份96,681,2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59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涵盈、章懿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关于公司收购海南恒兴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37,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7834%;反对52,302,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1.1961%;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37,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7834%;反对52,302,2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1961%;弃权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

表决结果:未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收购海南海投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25,4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7716%;反对49,171,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8.1320%;弃权3,1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4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9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25,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7716%;反对49,171,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320%;弃权3,16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4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964%。

表决结果:未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涵盈、章懿娜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