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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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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2019-1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3版)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5、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19年11月11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1,000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6,000万元(含)。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6、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2019年11月12日(T-5日)12:00前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7、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则须在2019年11月12日(T-5日)中午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备案的证明文件。

8、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联席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或人员。

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⑨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如违反本条规定,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1、注册

登录中泰证券IPO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ipo.95538.cn),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2019年11月12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注册。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已注册过的用户无需重复注册,可按照以下要求登录中泰证券IPO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报备和提交核查材料。

2、信息报备

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用户将收到联席主承销商发送的“审核已通过”的短信。请按如下步骤在2019年11月12日(T-5日)12:00前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首页——嘉美包装——参与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提交配售对象”;

第三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下载模板”处)。

3、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

(1)时间要求和模板下载地址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19年11月11日(T-6日)8:30-2019年11月12日(T-5日)12:00前)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核查材料的模板可以在中泰证券IPO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中下载(https://ipo.95538.cn)。

(2)具体材料要求

a) 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在线签署《关联方禁配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在线签署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在线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在线签署后,投资者仍需提供盖章或签字版的《承诺函》扫描件;

b) 所有投资者均须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和盖章或签字版扫描件;

c) 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和盖章或签字版扫描件;

d) 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e) 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

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010-59013948、010-59013949。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联席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4、特别提醒

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联席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应当使用CA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2、初步询价日为2019年11月13日(T-4日),通过电子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的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拟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下限为5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为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9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且应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进行申报。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5、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能在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未按《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相关要求的;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

(4)私募投资基金未按规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

(5)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900万股以上的部分;

(6)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5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7)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告规定的;

(8)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

(9)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的;

(10)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11)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下载最终报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序号为准)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以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9,526.31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所持发行人股份,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95,263.07万股。

六、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T日)9:30-15:00。

2019年11月18日(T-1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2019年11月19日(T日)的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19年11月19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T日)9:15-11:30,13:00-15:00。

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T日申购多只新股。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2019年11月19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9年11月19日(T日)15:00同时截止。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投资者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在网上、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但低于15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小于或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2、若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并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按照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照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19年11月20日(T+1日)在《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联席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为A类投资者;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除(1)和(2)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2、若网下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双向回拨之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并确保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的配售比例,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的配售比例。以下情况除外:A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为零、或B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为零。

(2)首先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50%向A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其次将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10%)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B类所有申购量同比例配售并据此计算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若该比例超过A类投资者,则对B类投资配售数量予以相应调整,以确保其最终配售比例不超过A类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最后将剩余可配售股份向A类和B类申购量未获配的部分以及C类所有申购量进行配售。总体原则上,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并确保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的配售比例,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的配售比例。以下情况除外:A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为零、或B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为零。

(3)若A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50%时,A类全额获配;若B类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10%)时,B类全额获配。

(4)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B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1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3、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即将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1、网下投资者缴款

2019年11月21日(T+2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2019年11月21日(T+2日)8:30-16:00,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19年11月21日(T+2日)16:00前到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具体申购及缴款信息请参照T-1日《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及T+2日《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2、网上投资者缴款

2019年11月21日(T+2日),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2019年11月21日(T+2日)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2019年11月2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联席主承销商负责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处理

在2019年11月21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无效处理的股份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9年11月25日(T+4日)刊登的《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申购日(T日),网下实际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申购日(T日),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联席主承销商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联席主承销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十二、发行人和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民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苏州北路258号

联系电话:0550-6821910

传真号码:0550-6821930

联系人:陈强

(二)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簿记咨询联系电话:010-59013948、010-59013949

联系人:中泰证券资本市场部

(三)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层、15层

联系电话:010-66553415

联系人:东兴证券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合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