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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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旗下公募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2019-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依据及修订基金范围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对旗下 5 只存量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具体基金明细如下:

二、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由于基金类别、运作方式等不同,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表述等可能存在差异,本公告列示的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并不特别加以区分,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披露文件。

(一)将基金合同中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名称修订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由于《信息披露办法》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相应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要求进行了调整,即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于此,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中“招募说明书”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

(四)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了部分信息披露文件的备案,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中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的描述。

(五)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披露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半年度和年度末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要求,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净值披露”的描述。

(六)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半年度报告”名称调整为“基金中期报告”,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中有关描述。

(七)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进行整体修订。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于2019年11月13日起生效。

2、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3、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tzqzg.com)或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808)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只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请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