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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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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9-1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198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075)和《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0),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湘01民初6148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0)。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本案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第一,陈礼豪、田洁贞与湘财证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明确约定,陈礼豪、田洁贞同意为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的履行向湘财证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湘财证券在上述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陈礼豪、田洁贞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陈礼豪、田洁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基投资追偿。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欧浦智网的《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亦规定,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法院认为,在判断公司对外担保效力时应当考量作出主体的真实意思,即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若没有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则不属于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公司应不发生效力。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总则部分的内容,其对公司内部治理进行了纲领性的规定,该条文属于程序性的规定,用于规范公司的行为,债权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担保人提供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在事实上并非不能操作的内容。股东对公司具有控制权,若允许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且该担保无需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即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会导致将公司经营至于不确定的状态,使其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实际债务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之后,即具有公开宣示的效力,商事活动中的商事行为主体应当知晓并遵守,不能以其不知法律有规定而主张法律对其不适用。欧浦智网作为上市公司的事实,湘财证券应当是明知的,因此,在欧浦智网为其控股股东中基投资提供担保时,湘财证券应当要求欧浦智网提供其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而通过查明的事实可知,湘财证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欧浦智网向其出具股东大会决议,欧浦智网亦不认可该担保经过了股东大会的决议,且欧浦智网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情况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查询,但湘财证券并未尽到审查义务,因此在未经欧浦智网追认的情况下,该《担保函》对欧浦智网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应当指出,民事主体在商事行为交往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因担保效力问题发生损失,湘财证券可就该损失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交易款91,430,000元;

2、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回购利息(以91,430,000元为基数,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7%计算,该款项应扣除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3,199,687.51元);

3、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1,430,000元为基数,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7%计算);

4、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48,800元;

5、原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5,230,000股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质权,若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各项给付义务的,原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

6、被告陈礼豪、田洁贞对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礼豪、田洁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6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8)粤06民初192号和193号案件案件

(一)(2018)粤06民初192号案件

1、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日钢铁”)、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钢钢铁”)、佛山市普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金钢铁”)、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大钢管”)、佛山市远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钢铁”)、公司、涂思思、陈猛杰、陈绍权、田洁贞、陈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2、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顺德指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编号为(2016)佛银授合字第100008号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88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85%计算,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同时,以2018年12月17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复利,复利计至2018年12月17日止);

2、原告对被告顺德指日、顺钢钢铁、普金钢铁、南大钢管提供抵押的现存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乐从钢铁贸易物流加工区欧浦交易中心仓库内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0757顺德0620160413002、0757顺德0620160413001、0757顺德0620160413003、0757顺德0620160415001)就本判决第一项与本院(2018)粤06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抵押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45,47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顺钢钢铁、南大钢管、远东钢铁、普金贸易、涂思思、陈猛杰、田洁贞、陈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99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顺德指日追偿;

4、在本判决第二项项下抵押动产折价、拍卖、变卖后,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仍未获清偿部分,由被告欧浦智网在该未获清偿部分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0,060.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995,060.64元,由被告顺德指日、顺钢钢铁、普金钢铁、南大钢管、远东钢铁、欧浦智网、涂思思、陈猛杰、田洁贞、陈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8)粤06民初193号案件

1、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顺钢钢铁、指日钢铁、普金钢铁、南大钢管、远东钢铁、公司、涂思思、陈猛杰、陈绍权、田洁贞、陈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2、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顺钢钢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编号为(2016)佛银授合字第100009号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4,237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85%计算,从2018年12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同时,以2018年12月19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复利,复利计至2018年12月19日止);

2、原告对被告顺德指日、顺钢钢铁、普金钢铁、南大钢管提供抵押的现存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乐从钢铁贸易物流加工区欧浦交易中心仓库内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0757顺德0620160413002、0757顺德0620160413001、0757顺德0620160413003、0757顺德0620160415001)就本判决第一项与本院(2018)粤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抵押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45,47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顺德指日、南大钢管、远东钢铁、普金贸易、涂思思、陈猛杰、田洁贞、陈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25,4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顺钢钢铁追偿;

4、在本判决第二项项下抵押动产折价、拍卖、变卖后,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仍未获清偿部分,由被告欧浦智网在该未获清偿部分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9,126.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64,126.61元,由被告顺钢钢铁、顺德指日、普金钢铁、南大钢管、远东钢铁、欧浦智网、涂思思、陈猛杰、田洁贞、陈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2018)粤0402民初11811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珠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5)。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欧浦智网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402民初11811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70.21元由欧浦智网负担。

四、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司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担保纠纷一案明确宣判,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对中基投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将对公司的同类别涉诉案件的处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湘01民初6148号。

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民初192号。

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民初193号。

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4民终2349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199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8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关于对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要求公司在2019年1月18日前就问询函、关注函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并对外披露。

收到函件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函件的回复工作,并协调有关方对涉及的问题进行核查。鉴于有关方完成对函件中涉及问题的核查尚需一定时间,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延期至2019年11月12日前回复《问询函》、《关注函》。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仍有部分问题需进一步核实,无法按期完成函件的全部回复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预计将于2019年11月19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问询函、关注函的回复并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200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法院相关涉案材料。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案号:(2019)闽01民初1816号

1、管辖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原告: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源诚顺”)

3、被告:欧浦智网 第三人: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

4、事实和理由:

2018年5月,第三人中基投资与原告恒源诚顺签订编号:鹏翔1号《借款合同》,约定第三人中基投资向原告恒源诚顺借款4180万元,期限从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止。利率年6.6%。逾期罚息按日0.08%确定。陈礼豪、陈倩盈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8年5月18日,被告欧浦智网向原告恒源诚顺出具《担保函》,为第三人中基投资的前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18年5月21日,原告恒源诚顺依约向第三人中基投资出借款项4180万元。因第三人中基投资违约,2018年7月,原告恒源诚顺对第三人中基投资、陈礼豪、陈倩盈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

2018年12月28日,原告恒源诚顺向被告欧浦智网发出《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函》,但被告欧浦智网至今未履行担保义务。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5、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欧浦智网对第三人中基投资应偿还原告恒源诚顺的借款本金38437991元及利息(以384379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0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请求依法判决欧浦智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6、进展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内部梳理,上述诉讼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决策程序审议批准。针对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目前,诉讼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取得最终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