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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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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9-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发布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邮编: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11月18日,即在2019年11月1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人:楼羿南

联系电话:021-60350831

邮编: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本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将由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9年11月18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监督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客户服务热线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一:《关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修改投资限制等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修改基金合同相关表述,基金名称不变,并相应修订基金法律文件。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见附件四《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二: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sfund.com)下载并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须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因此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议案》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后基金的名称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后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匹配。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国际资本流动和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预判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情况。

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的预判情况,分析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并以此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走向、资金供求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以确定基金组合的久期目标。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将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基金组合久期;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缩短基金组合久期,以规避组合跌价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梯形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最大限度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债券组合中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不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4)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实际情况,挖掘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若发现该类券种主要由于市场波动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此类低估品种,并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6)、7)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5、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第一,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并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债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第二,本基金以中债总指数(全价)为业绩比较基准,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比较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履行适当程序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四)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费用

1、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年费率):0.30%

2、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年费率):0.10%

3、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0.20%

4、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5、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6、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的赎回费:

(注:一年为365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五)其他修改内容

为使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基金合同》适应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在根据上述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要点修改《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同时,对《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具体见本说明之附件《〈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并相应修改《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合同的生效

修改后的《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01号文准予注册,于2015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23日生效。

(二)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

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变更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可为有效。

因此,为实施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而对《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基金合同修改后,本基金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技术运作上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主要风险

(一)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设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如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二)修改基金合同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附件: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