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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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旭升转债”2019年付息公告

2019-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4 转债代码:113522 转债简称:旭升转债 转股代码:191522 转股简称:旭升转股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旭升转债”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登记日:2019年11月21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11月22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9年11月22日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旭升转债

3、债券代码:113522

4、债券类型:本期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发行总额:人民币42,000万元

6、发行数量:420万张(42万手)

7、票面金额:100元/张

8、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9、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

10、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11、到期赎回条款:本期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兑付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①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期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② 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期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13、初始转股价格:29.86元/股

14、最新转股价格:29.60元/股(公司因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自2019年5月17日开始,转股价格调整为29.60元/股)

15、转股起止日期:本期债券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16、信用评级:AA

17、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18、担保事项:本期债券采用股票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旭晟控股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旭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的总额人民币42,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办理质押登记的全部费用、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质押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旭升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登记日:2019年11月21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9年11月22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9年11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旭升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债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北仑区璎珞河路128号

联系人:周小芬、罗亚华

联系电话:0574-55223689

传真号码:0574-55841808

2、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联系人:刘昊、赵春奎

联系电话:021-23219525

传真号码:021-6341162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