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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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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2019-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6版)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13、14层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7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孙维琦

经办注册会计师:孙维琦、杨巧玲

四、基金的名称

兴业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计算机算法分析财务、技术因子和互联网大数据,使用多因子量化模型方法,精选股票进行投资,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七、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互联网大数据所反映的投资者行为出发,采用数量化模型驱动的选股策略为主导投资策略,结合适当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所指数量化模型是建立在已为国际市场上广泛应用的多因子阿尔法模型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由本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团队开发的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多因子阿尔法选股模型。本基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将保持模型选股并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强调投资纪律、降低随意性投资带来的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为降低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对基金的影响,基金管理人在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以及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对证券市场中长期走势判断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资产配置策略。在投资过程中,在保持量化模型选股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增加、或减少所使用的量化模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对股票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析预测,确定中长期的股票债券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在实施资产配置时,主要考察三方面的因素: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数量化投资策略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为了有效实施数量化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采取相对稳定的股票持仓比例控制措施,降低由于股票持仓比例波动过于频繁影响到数量化投资策略的效果。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量化投资”为主要投资策略,通过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多因子模型进行股票选择并据此构建股票投资组合。量化模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修正,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1)多因子模型

1)筛选有效因子

通过深入研究传统投资理论、总结分析投资团队多年积累的投资经验,基金管理人金融工程团队提炼出适应中国市场的选股逻辑,再经过全面而细致的实证检验,挑选出相对稳定的逻辑,并具体体现为通过量化因子选股。这些量化因子主要来自三方面信息:一是公司基本面信息;二是公司的二级市场价格数据;三是反映投资者行为的互联网大数据。每一个因子的提炼都经过金融工程团队的反复验证,具备一定的选股能力。

2)因子的权重

每一个因子都代表了一种选股逻辑。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选股逻辑会有不同的侧重点。例如,当市场关注价值投资时,反映公司价值的因子重要性要大一些;当市场更关注企业成长时,反映公司成长速度的因子重要性要大一些。我们会给不同因子配以不同的权重,以反映当时市场的侧重点。

3)因子的更替及权重的调整

金融工程团队将定期回顾所有因子的表现情况,适时剔除失效因子、酌情纳入重新发挥作用的有效因子或者由市场上新出现的投资逻辑归纳而来的有效因子。此外,我们还将采用OLS、信息比率等方法,评价因子的重要程度,定期调整因子权重。

4)个股调仓

本基金使用兴业多因子模型计算每只股票的因子加权得分,并挑选总得分最高的若干只个股构建投资组合。每隔一段时期,我们将重新计算个股加权因子得分,并以新得分值为依据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始终保证组合中个股具有相对较高的分值。

(2)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针对沪深两市的全部上市公司,剔除其中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筛选得到本基金的股票池后,按照量化模型进行选股和进行换仓交易。所剔除的股票进入股票禁止库,投资组合禁止投资禁止库中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组合久期配置策略是指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整体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4)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对冲策略等。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对应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重点关注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并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8、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45%。

中证8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中证800指数成份股,中证8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较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债券回购、权证、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因此,“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45%”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通过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降低系统性风险。 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12月26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9年3月31日。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5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4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更新,本次重大更新事项为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信息披露”章节及相关内容,并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等信息一并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一)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修订的基金合同更新“重要提示”、“绪言”、“释义”等章节中《信息披露办法》的名称、新增有关产品资料概要的释义与相关内容。

(二)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修订的基金合同更新“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三)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修订的基金合同更新全文中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的描述。

(四)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更新“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等部分,新增有关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

(五)更新“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123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管理人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银川中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9)宁01破6-2号《民事裁定书》。

二、《民事裁定书》内容

银川中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9)宁01破6-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2019年11月13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等为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13日,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对《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分组表决。现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已表决通过《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已表决通过《中银绒业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院认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各债权组表决通过,《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经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上述裁定的附件《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披露。

三、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

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银绒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中银绒业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中银绒业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及经营方案,中银绒业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19年度的净资产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

银川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银绒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中银绒业董事会。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目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且公司2018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如果公司2019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0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备查文件:银川中院(2019)宁01破6-2号《民事裁定书》。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12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整进展

2019年7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宁01破6-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管理人。(详见中银绒业于2019年7月11日发布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9)。

管理人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银川中院于同日作出(2019)宁01破6-2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上述会议召开情况详见2019年11月14日发布的《管理人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9-120)、《管理人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21)、《管理人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22)以及《重整计划(草案)》、《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方案,公司拟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为了分红而单纯增发股票的行为,且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不向原股东分配,由管理人进行处置以及向债权人分配抵偿债务,因此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不再对股票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二、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股票交易目前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且公司2018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如果公司2019年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

2、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0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法院已裁定公司终止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如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