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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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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19-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9-046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4宗已收到判决书;2宗已达成和解协议;15宗案件尚在审理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公司受让信托计划受益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合计约84.7亿元,其中已判决案件的金额10.2亿元,达成和解的案件金额9.1亿元,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65.4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公司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在《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编号:临2019-045号)中分别披露了截至2019年8月31日公司涉诉情况及涉诉的信托业务中安信信托提供担保、远期受让等形式兜底承诺的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上述部分案件判决书,涉及安信信托的给付义务。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案件均因信托业务中安信信托以远期受让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的形式提供保底承诺,具体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涉及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豫01民初1363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366,371,835.62元及违约金7,876,994.47元,共计374,248,830.08元。

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和《信托受益权远期转让协议》。《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351,379,726.03元价款,取得了上述信托受益权。信托贷款合同期限届满后。依照《信托受益权远期转让协议》,被告应当履行信托受益权受让义务,支付受让价款。但是被告未履行受让义务支付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366,371,835.62元,并支付违约金7,876,994.47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主要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7,9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29元,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17,935元。

(二)涉及北京首创金融资产交易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沪0110民初15041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首创金融资产交易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信托受益权转让款45,864,761.64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45,864,761.6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两份《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价款42,850,000元。同时,原、被告另行签订一份《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将自被告处受让的信托受益权全部转让给被告,但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首创金融资产交易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受益权转让款45,864,761.64元;

2、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首创金融资产交易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45,864,761.64元为基数,自约定的转让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9,290元,由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涉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案件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豫01民初1554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信公司向原告郑州银行支付信托资金本金365,467,369.64元、信托收益378,484.02元以及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相关信托收益”;

2.判令被告安信公司向原告郑州银行支付自约定的转让日至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以应付未付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安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令被告安信公司向原告郑州银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59,000元。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30日,原告郑州银行与被告安信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安信公司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原告郑州银行,转让价款为肆亿伍仟万元整,转让日为2016年8月30日,自转让日起原告郑州银行所持信托受益权为6.3%/年。2016年8月30日,原告郑州银行与被告安信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郑州银行将其持有的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的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被告安信公司,转让份额为《信托合同》项下提及的价值为人民币4.5亿元整的信托资金本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安信公司尚欠原告郑州银行信托资金本金365,467,369.64元、信托收益378,484.02元。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托资金本金407,810,682.9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7,810,682.9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2、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59,000元;

3、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主要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8,574元,由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763元,由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82,8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豫01民初1555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信公司向原告郑州银行支付信托资金本金167,628,443.77元以及信托资金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前以167,628,443.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的剩余部分信托收益;

2.判令被告安信公司向原告郑州银行支付自约定的转让日至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以应付未付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安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令被告安信公司向原告郑州银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80,000元。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30日,原告郑州银行与被告安信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安信公司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原告郑州银行,转让价款为3亿元整,转让日为2016年8月30日,自转让日起原告郑州银行所持信托受益权为6.3%/年。2016年8月30日,原告郑州银行与被告安信公司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郑州银行将其持有的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的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给被告安信公司,转让份额为《信托合同》项下提及的价值为人民币3亿元整的信托资金本金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信托资金本金189,731,845.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9,731,845.7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2、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80,000元;

3、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主要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842元,由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6,368元,由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5,4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涉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传票。

(1)案号:(2018)沪74民初1443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00,221,125.55元以及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00,221,125.55元为基数,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收);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信托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委托人以及受益人认购被告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金额为350,000,000元,信托期限为3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75%。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合向被告转让信托合同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后续执行中,被告未完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信托利益,亦未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了《海通证券股份有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还款协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安信信托股份有公司之股权质押合同》,对被告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做了确认和约定,若被告未能按上述协议和合同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相关协议约定,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还款协议上的款项,并计收违约金。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公司自愿作为第三人加入本案调解。

(5)调解情况: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5月22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399,309,226元(含本案因调解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41,320.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2.如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任何一期付款义务的,则除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金额之外,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公司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迟延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3.第三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公司自愿为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如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约定的任一付款义务或第三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协议中的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对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予以强制执行;

5.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6.本调解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截至目前,该案件涉诉余额为10,675万元。

(五)涉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沪民初7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1,029,726,027.39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4,817,336.99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在内的所有诉讼费用。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转让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转让价款人民币10亿元。其后,原、被告又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回购标的信托受益权事宜, 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未依据双方约定,回购标的信托受益权。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截至目前该案件涉诉余额为8亿元。

(六)涉及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案件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鲁02民初1485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256,047,333.6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930,390.3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主张至原告收到全部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80,000.00元及差旅费、保险费162,000.00元等各项费用;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资金信托合同,原告认购被告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信托资金金额为2.8亿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人民币2.8亿元信托资金、折合2.8亿份信托单位所对应之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转让给被告。2019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受让原告享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此后,被告未能完全按协议约定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

(5)调解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自签收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共计200万元(包括诉讼费694,699.5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162,000元、差旅费30,000元、律师费380,000元,共计1,271,699.5元),余额部分冲抵第三项的违约金金额。

2.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4月30日前应付未付利息6,047,333.69元。

3.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在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本金250,000,000元及截止该日违约金。

4.若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则后期付款义务提前到期,原告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全部付款义务。

5.本案诉讼费1,389,399元,减半收取694,69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按第一项约定支付。

(七)涉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案件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新01民初264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400,0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1,046,575.34元及至实际付款期间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7%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乌鲁木齐银行)原为安信信托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该信托中享有人民币伍亿元信托资金。2018年7月12日,乌鲁木齐银行与安信信托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乌鲁木齐银行将依据信托合同所享有的伍亿元信托资金,折合伍亿份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转让给安信信托。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安信信托未能完全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累计欠乌鲁木齐银行转让价款400,000,000元,逾期违约金11,046,575.34元末支付。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新01民初263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195,80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4,774,882.19元及至实际付款期间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乌鲁木齐银行)原为安信信托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该信托中享有人民币贰亿元信托资金。2018年12月26日,乌鲁木齐银行与安信信托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乌鲁木齐银行将依据上述信托合同所享有的贰亿元信托资金,折合贰亿份信托单位所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转让给安信信托,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安信信托未能完全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累计欠乌鲁木齐银行转让价款195,800,000元、逾期违约金4,774,882.19元末支付。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八)涉及西藏宽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沪74民初1231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藏宽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依约履行受让信托受益权的义务,向原告支付信托计划认购本金5,000万元及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信托收益,暂计为2,419,726.0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收回信托本金及收益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37,000元及律师费200,000元。

(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52,656,726.03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8月1日,西藏宽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认购被告发行并管理的信托计划,约定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流动性支持函》承诺保证原告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2019年6月7日,被告发布《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编号:临2019-027)。根据该公告,截至2019年5月20日,被告到期未能如期兑付的信托计划已有25个,金额高达117.59亿元。综上所述,被告现已出现严重兑付风险,为保障自身资金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九)涉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

案件一: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沪74民初字第1238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暂计为438,595,068.50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为71,508,946.85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1,150,255.7元(其中律师费89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55,255.7元);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12日,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转让人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让人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安信信托应支付相关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但约定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己届满,经多次催告,安信信托仍未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二: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沪74民初字第1239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暂计为584,793,424.66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为95,345,262.47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1,235,341元(其中律师费89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40,341元);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12日,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转让人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安信信托应支付相关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但约定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己届满,经多次催告,安信信托仍未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十)涉及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沪74民初2840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暂计为527,750,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为179,000,0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共计1,958,375元(其中律师费1,60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53,375元);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5日,安信信托与国通信托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安信信托以人民币5亿元,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国通信托。

2017年11月15日,国通信托与安信信托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下称“《二次转让协议》”),约定国通信托将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安信信托,现《二次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支付期限已过,经多次催告,安信信托仍未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国通信托与平安置业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国通信托在《二次转让协议》项下对安信信托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平安置业,并就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了安信信托。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十一)涉及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津03民初214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99, 546, 849.36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暂计为61, 194, 489.05元;

(截至起诉之日,以上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和违约金共计560,741,338.41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27日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信托合同》项下所享有的4.99亿信托资金,折合4.99亿份信托单位所对应之A类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4.99亿元。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27日还签订了一份《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下称《02号转让协议》],约定《02号转让协议》在经双方正式签署盖章,并且原告未能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任一期信托收益分配日足额收到预期信托收益或未能于标的信托受益权到期日足额收到信托本金时生效;原告向被告转让《信托合同》项下所享有的4.99亿元信托资金,折合4.99亿份信托单位所对应之A类信托受益权(下称标的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原告认为,原告未能在《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收益分配日足额收到预期信托收益,《02号转让协议》已经生效,被告应当按照《02号转让协议》约定受让原告在《信托合同》项下所享有的人民币4.99亿元信托资金对应之A类信托受益权及相关一切衍生权利,并向原告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499,546,849.36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转让价款已经构成违约。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十二)涉及北京首金惠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沪74民初2510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首金惠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首金惠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人民币54,932,191.78元;

2.请求判令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1.原告北京首金惠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金公司”)出资认购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设立的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

2.首金公司与安信信托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安信信托受让首金公司持有依据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

3.鉴于安信信托目前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首金公司认为安信信托预期不能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向首金公司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十三)涉及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

案件一: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沪74民初3024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受让信托受益权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暂计为264,075,342.46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56,859,075.34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额外支出的律师费300,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28,493.77元;

4.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后续财产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后期律师费、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以最终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以上1-3项暂计321,362,911.57元。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转让方)向被告(受让方)转让其持有资金信托合同项下原告持有的【贰亿伍仟】万份信托受益权单位(以下简称“标的信托受益权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小写:¥250,000,000.00元)。双方确认转让标的包含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资金以及原告在持有信托受益权期间所应享有的尚未分配的信托收益,被告未履行受让义务,已构成违约。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二: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沪74民初3025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平安汇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受让信托受益权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暂计为204,032,876.7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36,608,021.92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额外支出的律师费200,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96,336.36元;

4.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后续财产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后期律师费、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以最终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以上1-3项暂计240,937,234.98元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转让方)向被告(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资金信托合同项下原告持有的【贰亿】份信托受益权单位,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00元),被告未履行上述受让义务,已构成违约。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十四)涉及重庆臻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

案件一: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沪74民初3029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臻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受让信托受益权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暂计为1,053,159,538.52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271,971,483.19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额外支出的律师费1,000,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30,452.41元;

4.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后续财产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后期律师费、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以最终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以上1-3项暂计1,326,661,474.12元。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国民信托·轩然21号单一资金信托受益人与被告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转让方)向被告(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编号为“NT托字17-012-023-01号”的《国民信托·轩然21号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项下持有的信托份额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以下称“标的信托受益权”),该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为人民币990,492,250.00元。双方确认转让标的包含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以及原告在持有信托受益权期间所应享有的全部信托收益。该合同还约定了转让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被告未履行上述受让义务,已构成违约。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案件二: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沪74民初3032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臻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受让信托受益权并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暂计为517,019,991.81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52,173,970.81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额外支出的律师费500,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67,877.59元;

4.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后续财产保全担保费、公证费、后期律师费、办案差旅费等费用(以最终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以上1-3项暂计669,961,840.21元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转让方)向被告(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编号为“bitc2017(t)-6993号”的《渤海创鑫12号单一资金信托之资金信托合同》项下持有的信托份额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以下称“标的信托受益权”),该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为人民币490,326,666.67元。双方确认转让标的包含标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以及原告在持有信托受益权期间所应享有的全部信托收益,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已构成违约。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十五)涉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沪74民初3056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要求判令被告:

1.立即归还信托资金5,000万元及收益150万元。

2.以21.2%的年利率标准承担直至还清日止的违约金(暂计90万元)。(前述两项共计5240万元)

3.承担诉讼费用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2019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流动性支持承诺函》承诺原告购买被告资金信托产品5,000万元,年化收益率为6%,逾期不能兑付,按21.2%的年利率标准承担违约金,但被告到期未能即时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十六)涉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19)冀10民初375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依约履行信托受益权受让义务,以原告起诉之日为转让日向原告支付受益权转让款人民币489,998,027.38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之日;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原告作为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被告签署了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原告申购被告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值于人民币5亿元的信托单位及对应信托受益权(“标的信托受益权")。2017年11月,原告作为出让方与被告作为受让方就所申购的标的信托受益权签订了《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同意于转让日受让原告所持全部标的信托受益权,且被告应于转让日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后续原、被告双方陆续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完全履行上述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原告有权根据转让合同补充之约定要求被告向原告立即提前履行受让义务,并要求被告向原告以原告起诉之日为提前转让日立即支付计算所得的全部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昨日(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其中第七部分“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第92条明确 “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原文为:“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该《会议纪要》是否将作为本公司上述以远期受让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的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的法律判决依据尚不完全明确,需要等待相关判例予以确认。

已有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的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违约金等将减少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公司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后将受让案涉信托项目受益权,并取得相关信托项目权益,后续将对信托资产预期损失予以审慎评估,合理计提相应损失准备,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其他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