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原董事、原高级管理人员收到重庆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19-069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原董事、原高级管理人员收到重庆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实施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披露了《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暨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7),自2018年11月8日起6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运用自有资金增持股份不少于当期公司股份总额的1%(即318万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的20%自有资金(不低于367,665.50元)进行增持。
截止2019年5月7日,上述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上述增持主体已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342,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077%,累计增持金额3,329,731.00元。公司控股股东、原董事长刘群先生,原董事、总经理李洪女士,原副总经理李忠先生及原副总经理孙进先生在上述增持计划期间内因涉嫌犯罪,相关案件尚处于司法调查阶段,资金筹措存在困难,暂未全部完成增持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暨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
二、未完成增持计划相关人员的整改情况
(一)公司收到决定书及监管函的基本内容
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原董事、原高级管理人员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刘群、李洪、李忠、孙进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指出:刘群作为天圣制药控股股东,李洪、李忠、孙进作为天圣制药原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责令上述四人限期改正,并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刘群、李洪、李忠、孙进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95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指出:公司控股股东、时任董事长刘群,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李洪,时任副总经理李忠、孙进未遵守承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上述四人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增持计划的整改情况
公司已按照上述《决定书》及《监管函》的要求,积极督促上述人员履行增持义务。截至目前,监管整改期限已届满,上述人员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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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主体本次增持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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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相关人员未完成增持计划的原因
经公司了解,公司控股股东兼原董事长刘群先生、原副总经理李忠先生及原副总经理孙进先生暂未完成增持计划的原因如下:
(1)刘群先生:由于目前其所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名下资产已被冻结,尚无可动用资金完成增持义务;
(2)李忠先生:由于其本人绑定证券账户的银行卡到期,导致证券账户不能正常使用,李忠目前因涉嫌犯罪尚处于司法调查阶段,人身自由受限,不能办理相关业务,未能完成增持;
(3)孙进先生:由于其本人未曾开立证券账户,孙进目前因涉嫌犯罪尚处于司法调查阶段,人身自由受限,不能办理相关业务,未能完成增持。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有效。预案相关内容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进行了披露。
公司已实施预案第一阶段的措施,由控股股东、原公司董事和原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兼原董事长刘群、原副总经理李忠以及原副总经理孙进的增持股份计划尚未履行完毕。后续,若公司股票触发预案第二阶段启动措施的条件,公司将按照预案的内容实施第二阶段的措施,积极稳定公司股价,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公司及控股股东兼原董事长刘群、原副总经理李忠、原副总经理孙进对整改期间内未能完成增持计划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将继续督促上述人员履行增持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