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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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

2019-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72证券简称:中船科技编号:临2019-079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2019年第62次工作会议公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定于2019年11月21日召开2019年第62次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中船科技;证券代码:600072)将在2019年11月21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将在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后及时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并购重组委的审核结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600072证券简称:中船科技编号:临2019-080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0,502,168.3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对该项目计提了亏损1241万元,若按本判决执行,新疆文体中心项目的亏损将会有所增加。但由于该案件尚未最终审结,公司暂时无法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8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船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54)。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判令第一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关村”、“中关村公司”)和第二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关村新疆分公司”、“中关村新疆分公司”)(以下将“北京中关村”和“北京中关村新疆分公司”统称为“被告”)立即支付尚未支付的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中心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新疆文体中心项目”)工程款共计人民币90,502,168.36元(玖仟零伍拾万元贰仟壹佰陆拾捌元叁角陆分)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

2011年6月,公司与北京中关村新疆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承接整个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部分。工程的名称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中心钢结构工程,工程地点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二期延伸区,工程内容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中心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工程承包的范围为: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文化体育中心钢结构招标文件(编号:XBZB2011-施工01)、招标图纸(图号:结施01-49等)及发包人与建设方2011年6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属于钢结构的部分。

现此项目钢结构部分已于2013年6月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公司于2015年1月向被告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项目建设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也委托专业造价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审价,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今日钢结构部分尚未进行最终结算。期间,被告仅仅向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367万元整,项目工程结算款为104,172,168.36元,尚欠共计人民币90,502,168.36元。

三、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新民初2号),诉讼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41,320,932.82元;

2、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数额6,524,116.17元(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止),以及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40,501,932.82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75%计算);

3、驳回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878.95元(中船公司已预交),由中船公司负担52%即281,257.05元,由中关村公司、中关村新疆分公司负担48%即259,62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对该项目计提了亏损1241万元,若按本判决执行,新疆文体中心项目的亏损将会有所增加。但由于该案件尚未最终审结,公司暂时无法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