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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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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2019-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9-55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鞍山中院”)寄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皖05民初336号之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公司为原告,以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谢冬凤、深圳众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被告,就双方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事项向安徽省高院提起诉讼。

安徽省高院受理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公司向安徽省高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19年8月29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寄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皖民初62号之一】,裁定准许公司撤回起诉。同时公司向马鞍山中院申请立案。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31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47)。

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收到马鞍山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皖05 民初336号】。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9月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48)。

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诉标的金额已超过1亿元,依法应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涉及的标的金额至少为4.0072亿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依法应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马鞍山中院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马鞍山中院对公司诉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合同纠纷案件有权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判决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