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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87 证券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9-125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0人,出席2人,董事钱建林、崔根良、张汝京、崔巍、尹纪成、李自为、褚君浩、阎孟昆、郦仲贤、顾益中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陈伟剑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蒋明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董事会建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1、议案名称:交易对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2、议案名称:标的资产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3、议案名称: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4、议案名称:支付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5、议案名称: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6、议案名称:股份的发行方式、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7、议案名称: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8、议案名称:发行股份的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9、议案名称:交割过渡期间损益归属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10、议案名称: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华为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同意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议案13、议案14、议案15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司慧、万晓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9-126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转股代码:190056 转股简称:亨通转股

债券代码:155097 债券简称:18亨通01

回售代码:100932 回售简称:亨通回售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8亨通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代码:100932

● 回售简称:亨通回售

●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 回售登记期: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6日(工作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12月18日

●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所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1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1年的票面利率为4.9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1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利率仍为4.9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作登记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对利率的调整,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8亨通01”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本公告仅对“18亨通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8亨通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8亨通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9年12月18日。

为确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发行主体: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2年,附第一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

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利率询价结果在预设利率区间内协商确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内前1年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1年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存续期后1年票面利率为本期债券存续前1年票面利率加发行人调整的基点,在存续期后1年固定不变。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1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20个交易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

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8年12月18日。

付息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9年至2020年每年的12月1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9年的12月1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兑付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兑付债权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自2019年的12月1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本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债券配售。

配售规则: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期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组成承销团按照承销协议约定比例进行余额包销。

上市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期债券发行人将于监管银行处开设专项资金账户,用于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所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1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1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1年的票面利率为4.9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1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1年的票面利率仍为4.9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32

2.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期: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6日(工作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9年12月18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8亨通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8亨通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12月18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利息,利率为4.90%。每手(面值1,000元)“18亨通01”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9.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8亨通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8亨通01”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登记期

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6日(工作日)。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8亨通01”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8亨通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1月26日(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10093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8亨通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8亨通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8亨通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年12月18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8亨通01”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1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9年12月18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8亨通01”债券。请“18亨通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8亨通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明

联系电话:0512-63430985

传真:0512-63092355

2.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孙东林

联系电话:025-83387735

传真:025-83387711

3.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孙东林

联系电话:025-83387735

传真:025-83387711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费琳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9-127号

转债代码:110056 转债简称:亨通转债

转股代码:190056 转股简称:亨通转股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的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华为海洋网络(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海洋”或“标的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相关机构及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予以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自查期间为亨通光电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止交易或首次作出决议(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止(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30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年满16周岁子女,下同);

2、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事及其直系亲属;

3、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被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根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查报告和中登公司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内,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在自查期间内存在购买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外,上市公司其他账户、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内,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亨通光电出具书面说明:自查期间内,本单位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单位股份的行为系基于股东大会通过的《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决议记载的回购计划实施,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事及其直系亲属

根据交易对方和交易对方董事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对交易对方和交易对方董事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内,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

(三)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根据标的公司及其相关知情人员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对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内,除田少锋、田丁、张红祥、王洲、应隽存在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之外,标的公司、标的公司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内,田少锋、田丁、张红祥、王洲、应隽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田少锋出具书面说明:1、由于本人所任职公司华为海洋与亨通光电近年来有业务合作关系,本人对亨通光电有所了解,并长期看好通信行业发展前景,故本人在2018年12月3日前就有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行情的个人判断,除买卖亨通光电股票外,本人还有买卖其他公司股票。本人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2、本人事先并没有获知关于本次交易谈判的任何信息,对本次交易的具体内容及交易方案也不知情,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田丁、张红祥、王洲3人出具书面说明:本人上述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行为,是根据亨通光电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对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亨通光电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应隽出具书面说明:1、由于本人专业为通信工程,对光通信行业有所了解,本人在2018年12月3日前就有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本人买卖亨通光电股票是基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亨通光电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除买卖亨通光电股票外,本人还有买卖其他通信行业公司的股票,如中天科技、中际旭创。本人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2、本人配偶王佩春在事前并不知晓关于本次交易谈判的任何信息,对交易的具体内容及交易方案实施计划等事项不知情,故本人也未获知任何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应隽配偶王佩春出具书面说明:1、在应隽买卖亨通光电股票时,本人并不知晓关于本次交易谈判的任何信息,对交易的具体内容及交易方案实施计划等事项不知情。2、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向应隽等任何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3、应隽在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内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行为,是应隽本人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1、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自查报告和中登公司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内,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存在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控股股东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交易事业部及资产管理事业部下属资管产品存在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股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在其自查报告中作出了相关说明:经核查,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持有或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行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交易事业部和资产管理事业部下属资管产品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但相关交易严格遵守了关于防范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根据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自查报告和中登公司对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内,除刘成、葛建芬、王康阳存在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外,本次交易证券服务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自查期间内,刘成、葛建芬、王康阳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刘成出具书面说明:1、本人于2018年8月大学毕业后加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同年11月本人参与了亨通光电的年报审计工作,接触到了上市公司亨通光电。2019年7月本人作为审计团队的一员,开始进场参与亨通光电收购华为海洋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在项目中主要负责标的公司的货币资金及期间费用科目的审计工作。作为审计员一级,本人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只负责与自身相关的科目审计,未参与讨论并购事项的重要会议,也未能了解到并购标的公司整个财务状况和治理层面的全貌,在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本人对并购事项的进展以及能否成功并不知悉。2、2019年10月底,亨通光电披露了收购华为海洋的草案,在此消息披露之前的两周及之后的时间里本人皆无交易和持有亨通光电的股票。2019年9月本人购买亨通光电股票是完全基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自身对于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亨通光电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本人承诺从未利用任何内幕消息谋取利益,也未形成任何既得利益。本人后续也将遵从我所独立性和注册会计师职责道德准则的要求,不再交易自身参与审计过的上市公司股票,避免产生可能的内幕交易行为。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葛建芬出具书面说明:本人长期进行股票交易,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由本人进行操作;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上述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行为,是根据亨通光电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和本人对二级市场行情的个人判断而进行的。

葛建芬女儿缪晏在其自查报告中作出了相关说明:1、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2、葛建芬在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内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王康阳出具书面说明:本人长期进行股票交易,股票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由本人进行操作;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时,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本人上述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行为,是根据亨通光电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对证券市场、行业信息和对亨通光电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

王康阳女儿王佳慧出具书面说明:1、王康阳的股票账户系其以自身名义开立,该股票账户由其进行操作;2、本人作为亨通光电本次交易审计机构的项目组成员,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向王康阳等任何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3、王康阳在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内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行为,是王康阳本人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五)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

根据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的自查报告和中登公司查询结果,自查期间内,除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裘萍存在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外,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中金公司和裘萍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中金公司为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华为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自查期间内,中金公司自营业务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账户存在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在其自查报告中作出了相关说明与承诺: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子公司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自营业务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资管业务账户买卖“亨通光电”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亨通光电”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自查期间内,裘萍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买卖行为,裘萍出具书面说明:1、本人长期进行股票交易,本人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行为系基于本人对二级市场行情的个人判断。2018年12月3日前,本人持有亨通光电股票,2019年3月18日因本人根据市场信息和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投资决策原因全部卖出亨通光电股票。本人上述交易纯属个人投资行为。2、本人事先并未获知关于本次交易谈判的任何信息,对交易的具体内容及交易方案实施计划等毫不知情,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裘萍女儿裘实出具书面说明:1、本人于2019年7月参与华为海洋股权出售项目,裘萍于2019年3月18日卖出亨通光电股票时,本人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2、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向裘萍等任何第三方透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3、裘萍在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内卖出亨通光电股票的行为,系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根据相关主体提供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和存在交易的相关方出具的说明,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亨通光电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