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9年
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19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2019-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2019-04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9年

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2019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11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本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磊先生。

4、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1人,董事俞培根先生、董事黄伟先生、董事徐鹏先生、董事白勇先生、董事谷大可先生、董事徐海和先生、董事刘登清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张继烈先生、监事傅海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龚丹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三)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四)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全部议案、A股类别股东会议全部议案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1-3、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或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浒、向鹏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临2019-049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气”)于2019年11月22日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上述三个股东会均表决通过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随即同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采取通讯方式表决。应参加本次通讯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本次通讯表决的董事8人。本次董事会议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19年11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800名激励对象授予2,90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5.93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发布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临2019-050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2日在成都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张继烈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日及首次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800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1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00名激励对象授予2,9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3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编号:临2019-051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19年A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9年11月22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9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5.93元/股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召开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2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9月5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涉及的关连人士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3、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8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2019年10月9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0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5、2019年11月22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和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以2017年为基数,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

2、公司2018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

3、公司2018年△EVA为正。

注:上述“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中“通用设备制造业”下的所有A股上市公司。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9年11月22日。

2、授予数量:2,900万股。

3、授予人数:800人。

4、授予价格:5.9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3)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日及首次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800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以2019年11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00名激励对象授予2,9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授予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六、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无董事参与本激励计划,参与本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A股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在授予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授予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2.83元。经测算,本次授予的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电气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东方电气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9-052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19年9月5日,公司召开九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于9月6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9月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019年10月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