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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9年11月25日,T-6日(含当日))为基准日,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1,000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6,000万元(含)。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6、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7、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19年11月26日(T-5日)12:00前完成备案。
8、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2019年11月26日(T-5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9、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按照《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黑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19年11月26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成都燃气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如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交材料,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其他类型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19年11月26日(T-5日)12:00以前通过中信建投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的登录网址为:
https://wxipo.csc108.com:8443/investor/login
如若上述网址无法正常登录,投资者可尝试使用以下备用网址:
①https://wxipo1.csc108.com:8443/investor/login
②https://wxipo2.csc108.com:8443/investor/login
③https://wxipo3.csc108.com:8443/investor/login
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电话010-86451551、010-86451552,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陆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行投资者信息录入,并按照备注要求上传证明文件,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投资者信息录入”,选择“成都燃气”项目,进入投资者基本信息报备页面,按照页面下方备注的要求逐步真实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空白处请填写“无”。《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成后打印并签章后扫描;
第三步:下载后续相关文件打印并填写完整后签章,连同打印并签章后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扫描件上传至系统;
第四步:完成全部信息录入及材料上传后,保存并点击“确认提交”,弹出“材料提交成功并退出”对话框后,系统递交工作完成。
特别注意:
如若本次递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投资者可在2019年11月26日(T-5日)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具体提交方式如下: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询价资格申请材料模板可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官方网站(www.csc108.com)下载,下载路径为“走进中信建投-业务介绍-投资银行业务-资本市场部项目公告”。询价资格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Excel格式)和签署后的扫描件均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应由网下投资者填写完毕后加盖机构公章或本人亲笔签署,同时机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上述文件扫描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ECM@CSC.COM.CN。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接收承诺函的确认电话为:010-86451551、010-86451552。投资者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及相关材料时,请务必按如下格式填写邮件主题:
机构投资者:机构名称全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成都燃气;
个人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成都燃气。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申购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9年11月26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19年11月27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4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4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550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9年11月26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55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4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格核查文件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9)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10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资者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拟申购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8,889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的非限售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00%。
六、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19年12月3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2、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T日)9:30-11:30,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上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19年12月3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按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计算的可申购额度上限,且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9年11月29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9年12月3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19年12月3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9年12月3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9年12月4日(T+1日)在《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已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中进行分类配售,配售原则如下:
1、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
第一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养老社保类”);
第二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
第三类为前两类配售对象以外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2、配售原则和方式
分类相同的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公募养老社保类配售对象配售;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配售;如初步询价时由于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过少,导致其获配比例高于公募养老社保类配售对象,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缩减配售给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的股票数量(缩减后的股票数量占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可能低于20%),直至其获配比例不高于公募养老社保类配售对象。公募养老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向其足额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公募养老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第三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票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将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剩余所有零股加总后分配给公募养老社保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公募养老社保类,则分配给年金保险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年金保险类,则分配给第三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剩余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购编号为准)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九、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9年12月5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19年12月5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19年12月9日(T+4日)刊登的《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9年12月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9年12月5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86451551、010-86451552
传真:010-85130542
发行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5日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会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作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期间、2018年度、2017年度及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因投资者不恰当使用本机构出具的文件,则本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发行人系本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是本公司发展战略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公司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并保持控股地位。
2、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继续秉承长期持有不轻易减持的原则。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及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并且确保减持后本公司仍能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4、本公司进行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减持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若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公司5%以上股东华润燃气投资、港华燃气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对于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股份减持。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及本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
2、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3、本公司进行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减持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若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若成都城投集团、华润燃气投资、港华燃气投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若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五、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周期,预期效益不能立即体现,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每股收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
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承诺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提升工作效率;建立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提高运营效率等;强化费用管理,加大费用考核和管控力度。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本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3、科学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确保募投项目尽早建成投产并产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有效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后,将缓解公司项目投资资金较为紧张的局面,未来公司将根据需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将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上述措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但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同时,公司提示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为明确本公司未能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就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所披露的承诺的履行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成都城投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3)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公司将不转让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公司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并全部履行承诺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未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公司领取薪酬,同时以本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在履行承诺前,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完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规范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在考虑实施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以及该年度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仍能够得到满足。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风险。有关风险因素的详细描述请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天然气定价体制所导致的上下游价格变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城市燃气输配、销售,城市燃气工程施工以及燃气表具销售等业务。上游企业主要为中石油西南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及华润燃气投资(转供气),下游为各类城市天然气用户及相关企业。
根据我国目前的天然气价格机制,上游天然气的门站环节价格分居民价格和非居民价格,报告期内,居民价格为最高门站价格管理,非居民价格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非居民价格,公司天然气采购价均按上述原则与上游气源单位协商确定。公司上游供气单位为中石油西南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及华润燃气投资(转供气),通常根据其各自天然气生产成本或采购成本、公司居民及非居民客户构成情况以及气源单位内部定价标准确定,实际浮动空间较小。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天然气平均单价分别为每立方米1.37元、1.39元、1.49元和1.58元,价格总体趋势较稳定。
公司对下游各类用户的天然气销售执行不同的价格标准,其中对于居民用户,公司执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定价,销售价格无浮动空间;对于CNG用户,公司以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定价为基础,在下浮不限,上浮不超过20%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对于非居民用户,公司根据上游购气价格并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调整文件制定。
在非居民门站价格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从2018年6月10日起,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综上,公司天然气上下游价格均受到较为严格的管制,公司向下游转移成本能力受到较大的限制,特别是居民用户价格调整需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如果未来公司上游天然气采购价格因国家发改委调整门站环节指导价等原因而提高,而各地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调整下游销售价格,或下游销售价格提高幅度小于上游采购价格提高幅度,或公司与工业用户和商业用户谈判所得的销售价格提高幅度小于上游采购价格的提高幅度,则将导致公司毛利减少,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随着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机制改革的推进,未来影响天然气采购价格的不确定性的因素较多且可能短期内无法准确预判,天然气采购价格的波动幅度可能增大。采购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影响公司未来业绩增长的稳定性。
(二)天然气供不应求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我国天然气消费量不断增长。2018年,中国的天然气产量为1,615亿立方米,消费量为2,830亿立方米。2008年—2018年间,中国的天然气产量年均增长率为8.30%,而消费量年均增长率高达17.70%。产销量增幅的差距使得我国天然气对外依存度不断提升,2018年中国进口天然气量为1,256.81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达到43.16%。对外依存度的增加将加大国内天然气供应的不确定性。若未来国内外天然气供应趋紧,将可能使得本公司天然气采购价格上涨,并可能影响本公司天然气供应稳定性,从而对本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017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燃气行业高速增长期来临,预计到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到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70%。自推行煤改气以来,本年供暖季部分地区已出现天然气短缺的现象,若后续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及天然气支干线管网建设无法及时满足供气要求,或需要调配部分冬季用气至缺气地区,也可能对本公司气源供应造成不利影响。
(三)不能持续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城市燃气的输配、销售属于公用事业,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业务经营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
目前,公司已在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1)以内、高新区范围内(高新区特许经营权授予前已授予或确定其他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区域除外)以及新都区新都大道以南、主干二以东、南一路以北和围城路所围成的区域取得为期30年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公司在绕城地区以内、高新区范围内(高新区特许经营权授予前已授予或确定其他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区域除外)特许经营期限为2004年10月20日至2034年10月20日,新都区新都大道以南、主干二以东、南一路以北以及围城路所围成的区域的特许经营期限自2006年3月30日起至2036年3月29日止。除上述区域外,公司取得了郫都区部分区域、新都区部分区域无明确期限的独家经营区域。《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各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如果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原因,不能持续满足授权部门所规定的相关要求,或者未能满足燃气经营许可证展期条件,存在许可证到期后不能顺利续期的可能性,从而使公司经营受到不利影响。
(四)不能及时拓展业务区域的风险
我国城市燃气行业目前经营模式普遍采用的是特许经营模式,城市燃气企业主要通过拓展新的业务区域实现业务发展。由于城市燃气行业关系民生,且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投资较大并在特定区域内具有不可复制性,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成本最低化和安全保障最大化,通常各地在确定城市燃气投资及运营方后均会授予其在该区域较长时间的特许经营权。目前我国城市燃气企业对其拥有特许经营权的特定区域的经营处于一定程度上的垄断地位。对于已被其他城市燃气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区域,本公司需采取并购入股的形式获取当地经营权,否则将难以进入该等区域开展城市燃气业务。对于尚未普及使用天然气的区域,本公司需要与其他城市燃气企业依法竞争以取得该区域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若本公司无法通过并购扩大特许经营范围或本公司在与其他城市燃气公司的竞争中失利而无法取得新区域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则公司将面临难以及时拓展业务区域的风险。
(五)部分房产及土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风险
①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拥有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产120处,合计面积75,547.28平方米。新建房产4处,面积约为7,725.78平方米。除新建房产外,公司目前未办证房产面积约为3,852.53平方米,占公司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4.42%。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城投集团就公司房产土地瑕疵出具承诺:“对于成都燃气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截至成都燃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首发上市材料之日时仍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本公司将督促、协调成都燃气继续加快办理权属证书,若今后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或有任何第三人向成都燃气及其控制的企业主张该处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而导致成都燃气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再能使用相关房产和土地而导致的直接损失,或者需要承担的相关支出或罚款等(不包含成都燃气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属证书依法需要缴纳的税费或土地出让金等),由本公司予以全额补偿,保证成都燃气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对尚未办理完毕权属证书的房产及土地,虽然公司正在积极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但仍存在因产权手续不完善而导致无法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风险。
(六)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98%、24.21%、20.70%和22.68%,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天然气销售业务毛利率变动影响。
目前我国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明确了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政府主管部门在调整上游门站价格的同时一般也会顺调下游销售价格,公司的采购销售价差保持稳定,尚未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随着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以及市场环境、气源供应等方面的变化,未来影响天然气采购、销售价格的因素不确定性较大,公司天然气采购销售价格的波动均可能增大且可能出现变动幅度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司毛利率存在波动的风险。
(七)入户安装业务收入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天然气安装收入之入户安装业务收入分别为55,528.40万元、43,950.18万元、58,428.70万元和17,843.08万元。公司入户安装业务收入的增减变动主要受在建的天然气入户安装户数影响,长期来看,受房地产开发速度减缓、中心城区的土地供应量下降及成都市新开发项目向中心城区外延伸影响,公司经营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减少,公司入户安装业务收入很可能呈下降趋势。若公司未能拓展新的业务经营区域或公司经营区域内的新建项目继续减少,公司入户安装业务收入存在继续下降的风险。
九、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2019年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公司2019年1-9月财务信息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4、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公司2019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56,983.92万元,较2018年1-9月增长11.37%;公司2019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41,382.45万元,较2018年1-9月增长4.63%;公司2019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39,733.87万元,较2018年1-9月增长5.93%。
十、公司2019年业绩预计
基于公司2018年度、2019年1-9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情况,并考虑到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情况,公司2019年预计营业收入459,017.36万元,同比增长3.6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44,126.71万元,同比3.25%;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42,680.63万元,同比增长5.62%。前述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下转19版)
(上接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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