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9-165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秦英林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2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24日至11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5日交易日上午9:30一一11:30,下午13:00一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开始时间 (2019年11月24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9年11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名,代表6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66,753,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201%。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名,代表46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35,337,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766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代表2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1,415,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9,126,7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侯婕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66,75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9,125,8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0%;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7,700,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962%;反对4,136,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38%;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409,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749%;反对4,136,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7251%;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7,698,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961%;反对4,138,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39%;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408,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730%;反对4,138,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7269%;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7,700,3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962%;反对4,136,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38%;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3,409,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2749%;反对4,136,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7251%;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58,659,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077%;反对8,094,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9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031,9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9177%;反对8,094,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08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关于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66,75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9,125,8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0%;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合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66,75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9,125,8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0%;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关于在内乡县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66,752,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9,125,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0%;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关于在惠民县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366,75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1%;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9,125,8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0%;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10%;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叶剑飞、侯婕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9-166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9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9年11月12日出具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