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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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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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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因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协议无法生效的,协议任何一方不追究协议他方的法律责任。

3、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1)协议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

(2)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3)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二)本次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汾酒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包装材料部分采购自宝泉福利公司,通过本次收购,有利于减少公司未来的关联交易,增强公司独立性。

八、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2018年1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以9,282.75万元收购关联方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资产。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公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公司以 12,232.10 万元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酒业发展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布的《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酒业发展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9年3月,公司分别以9,945.04万元和891.03万元收购关联方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汾酒集团部分资产。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9年3月6日公布的《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9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以2,575.70万元收购关联方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宝泉涌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9年6月20日公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宝泉涌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09 证券简称:山西汾酒 公告编号:临2019-051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现金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275.00平米土地使用权,本次交易金额为213.33万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公司所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宝泉福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泉福利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西汾酒”)拟支付现金213.33万元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酒集团”)9,275.00平米土地使用权。公司与汾酒集团已就此交易于2019年11月25日在山西省汾阳市签署资产转让协议。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汾酒集团是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也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四)本次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交易对方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9年11月22日,汾酒集团召开二届一百四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360000T

注册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注册资本:9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秋喜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1988年10月25日

经营期限:自1988年10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实际控制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股东: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100%。

经营范围:生产与销售白酒、酒精、果露酒、葡萄酒、啤酒。酒类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与转让;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情况:截止2019年6月30日,汾酒集团资产总额1,983,707.25万元,净资产1,308,388.90万元,营业收入658,385.11万元,利润总额179,812.57万元,净利润126,340.0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交易的标的土地为汾酒集团所有,汾酒集团亦是本公司控股股东。

三、标的土地情况

(一)标的土地

公司本次拟收购资产为9,275.00平米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为汾酒集团,该土地使用权已取得编号为晋(2019)汾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666号的不动产权证书,坐落于汾阳市杏花村镇西堡村,土地用途为工业,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面积为9,275.00平方米,使用期限2018年11月9日起2068年11月8日止。

(二)标的土地权属情况

标的土地为汾酒集团所拥有的合法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运营情况

标的土地目前由汾酒集团全资公司宝泉福利公司使用,其地上建筑物为宝泉福利公司拥有的10项房屋建筑物。公司拟收购宝泉福利公司上述10项房屋建筑物。

四、标的土地评估和定价情况

(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评估公司”)出具了《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向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9)第4326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已经汾酒集团备案。

《评估报告》以2019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逼近法, 对标的土地进行了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土地账面价值为96.52万元,评估价值为213.33万元,增值额为116.81万元,增值率为121.02%。根据《评估报告》,交易双方确认本次标的土地的交易价格为213.33万元。

(二)评估情况说明

标的土地增值主要由于该土地原为划拨用地,本次评估通过公开市场确定了市场价值,因此评估增值。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9年11月25日,交易双方汾酒集团与山西汾酒签署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二)标的土地

标的土地为汾酒集团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有权并于2019年9月11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晋(2019)汾阳市不动产权第000666号)之宗地,该宗地坐落于汾阳市杏花村镇西堡村。

(三)定价原则与交易价格

1、标的土地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核准确认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汾酒集团和山西汾酒协商确认。

2、标的土地使用权的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评估结果已于2019年11月21日经汾酒集团备案。

3、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汾酒集团向山西汾酒转让标的土地使用权合计作价为2,133,3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叁万叁仟叁佰圆整)

(四)支付方式及时间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山西汾酒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2,133,300.00元人民币汇入汾酒集团指定账户。

(五)资产交割相关事项

1、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交割日,交割日不得晚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截至交割日前,下列条件必须全部获得满足:

(1)合同所述的标的土地转让行为已获得交易双方有权机构同意;

(2)合同标的土地已由中企华评估公司以2019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并且《评估报告》已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3)合同生效。

2、如自交易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前款所述的交割日应获得满足的条件仍未能获得完全满足,则交易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解除合同。

3、前款所列的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汾酒集团即可将标的土地移交山西汾酒使得山西汾酒对标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任何阻碍,交易双方签署资产交接文件。自交割日起,有关标的土地使用权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和风险均转移至山西汾酒,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交易双方应互相配合,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标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提交办理标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相关材料。

5、汾酒集团承诺并保证,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将标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山西汾酒名下并使山西汾酒取得标的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交易双方同意,自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标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山西汾酒时,即视为汾酒集团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

(六)协议成立、生效及终止

1、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生效:

(1)汾酒集团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转让标的土地使用权给山西汾酒;

(2)山西汾酒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通过决议同意受让标的土地使用权。

若因本条款项下之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合同无法生效的,合同任何一方不追究协议他方的法律责任。

2、合同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1)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

(2)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3)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二)本次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汾酒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是为了保证公司所收购宝泉福利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八、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2018年1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以9,282.75万元收购关联方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资产。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公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公司以 12,232.10 万元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酒业发展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布的《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酒业发展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9年3月,公司分别以9,945.04万元和891.03万元收购关联方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汾酒集团部分资产。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9年3月6日公布的《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9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以2,575.70万元收购关联方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宝泉涌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9年6月20日公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宝泉涌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09 证券简称:山西汾酒 公告编号:临2019-052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现金收购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本次交易金额为230.02万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公司所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宝泉福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泉福利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山西汾酒拟支付现金230.02万元收购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泉涌公司”)部分资产。公司与义泉涌公司已就此交易于2019年11月25日,在山西省汾阳市签署了交易协议。

(二)关联关系

义泉涌公司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公司与义泉涌公司共同受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酒集团”)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借壳上市。

(四)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已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2、交易对方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9年11月21日,义泉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的议案》。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110024003F

注册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注册资本:4,37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鹏云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1993年2月3日

经营期限:2015年3月19日至2020年12月20日

实际控制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股东: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白酒的生产、销售;包装材料的生产与销售;自有厂房、设备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情况:截止2019年6月30日,义泉涌公司资产总额34,395.58万元,净资产18,508.95万元,营业收入7,193.97万元,利润总额1,228.27万元,净利润1,310.3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义泉涌公司与公司共同受汾酒集团控制。

三、标的资产情况

(一)标的资产概况

本次交易标的均为固定资产,主要情况如下:

1、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9项,构筑物3项,具体包含新建纸箱车间、发泡布车间、格垫车间、新建材料库、车库、纸库、更衣室、简易库房、排房办公室、纸箱厂围墙、天桥等,主要建成于1987年至2003年间,分布于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房屋建筑物均为砖混结构,目前总体质量良好,内部设施完善,使用正常,所具备的功能技术指标,均满足既定的使用要求。

2、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共计9项,购置于1993年至2000年,具体包括输电线路、电缆线路、电葫芦、拖纸车、配电屏、升降机等。目前使用状况良好。

(二)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标的资产均为义泉涌公司所拥有的合法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本次标的资产范围内的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为义泉涌公司投资建设,但尚需办理产权证书。义泉涌公司对标的房屋承诺如下:

“一、义泉涌公司承诺并保证标的资产权属为义泉涌公司合法所有,除标的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外,所有标的资产均不存在抵押、质押、司法冻结、查封等受限情形,若因此而致使汾酒股份公司遭受的所有损失,由义泉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义泉涌公司承诺并保证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或潜在的纠纷、诉讼或仲裁等情形,若因此而致使汾酒股份公司遭受损失的,由义泉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义泉涌公司承诺并保证其拥有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且不存在权属争议,在《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协助将标的房屋登记在汾酒股份公司名下,并使汾酒股份公司取得标的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所需税费和费用除法律、行政规定和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由受让方负担之外均由义泉涌公司承担。

四、义泉涌公司承诺并保证不再将标的房屋转让、租赁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汾酒股份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使用,亦不设置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五、义泉涌公司承诺并保证在标的房屋能够合法登记在汾酒股份公司名下前,标的房屋由汾酒股份公司合法使用,义泉涌公司不收取任何使用费用。

六、义泉涌公司承诺并保证标的房屋因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无法将产权过户给汾酒股份公司的,义泉涌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持续有效,未经汾酒股份公司书面同意,不可撤销或变更。”

(三)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A23443号的《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2019年6月30日》,标的资产明细表如下:

单位:万元

四、标的资产评估和定价情况

(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评估公司”)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9)第4328号《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以2019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230.02万元,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以上评估报告已完成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根据上述评估报告,交易双方确认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230.02万元。

(二)评估情况说明

《评估报告》采用成本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账面价值相比发生了变动,评估增值主要原因是房屋建筑物增值。房屋建筑物建设较早,近年来人工成本、材料价格、机械使用成本上涨,造成评估增值。

五、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9年11月25日,交易双方义泉涌公司与山西汾酒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为义泉涌公司所持有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

(三)定价原则与交易价格

1、标的资产转让的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核准确认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认。

2、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事项以及评估结果已于2019年11月21日经汾酒集团备案。

3、义泉涌公司向山西汾酒转让标的资产作价为2,300,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万零贰佰圆整)。

(四)支付方式及时间

双方一致同意,山西汾酒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标的资产转让款2,300,200.00元汇入义泉涌公司指定账户。

(五)资产交割相关事项

1、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交割日,该交割日不得晚于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截至交割日前,下列条件必须全部获得满足:

(1)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行为已获得双方有权机构的同意;

(2)协议所述标的资产已由中企华评估公司以2019年6月30日为评估(审计)基准日进行评估,并且《评估报告》已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3)协议生效。

2、如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的交割日应获得满足的条件仍未能获得完全满足,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解除本协议。

3、交易双方同意,义泉涌公司在交割日根据协议将标的资产全部移交山西汾酒后,包括移交标的房屋、标的构筑物、标的机器设备使得山西汾酒对标的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任何阻碍,双方签署资产交接文件,即视为义泉涌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交付标的资产的义务。由于标的资产现由宝泉福利公司占有、使用,义泉涌公司承诺并保证宝泉福利公司配合义泉涌公司在交割日移交标的资产。

4、义泉涌公司承诺并保证,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将标的房屋过户至山西汾酒并使山西汾酒取得标的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在标的房屋完善手续、交易和过户中所产生的税金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测绘费、评估费等)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由山西汾酒负担之外,均由义泉涌公司承担。

(六)协议成立、生效及终止

1、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生效:

(1)义泉涌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通过决议同意转让标的资产给山西汾酒;

(2)山西汾酒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通过决议同意受让标的资产。

2、若因任一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协议无法生效的,协议任何一方不追究协议他方的法律责任。

3、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1)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

(2)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协议;

(3)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应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二)本次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山西汾酒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将继续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持独立。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旨在保证公司所收购宝泉福利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八、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2018年11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以9,282.75万元收购关联方山西杏花村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资产。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公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公司以 12,232.10 万元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酒业发展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布的《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酒业发展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9年3月,公司分别以9,945.04万元和891.03万元收购关联方义泉涌公司和汾酒集团部分资产。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9年3月6日公布的《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关于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9年6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以2,575.70万元收购关联方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宝泉涌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 2019年6月20日公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宝泉涌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09 证券简称:山西汾酒 公告编号:2019-053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12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12月11日10点00分

召开地点:综合楼四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12月11日

至2019年12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股东大会资料。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于2019年11月26日披露的临2019-44、46、47、48、49、50、51、52公告。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证券账户

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证券账户卡原件。

(2)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证券账户卡原件。

(3)异地股东可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采用此方式的股东请注明联系电话。

2、登记时间:2019年12月10日上午8:30-11:30和下午2:30-5:30。

3、登记地点: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楼303室董事会秘书处)

4、现场会议入场登记时间:现场会议入场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9:30至9:50,拟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持相关股东登记资料进行现场登记后方可入场,9:50以后将不再办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

5、联系方式

邮编:032205

联系电话:0358-7329321 0358-7329221

传真:0358-7329221

邮箱:sxfj@fenjiu.com.cn

联系人:李鹏飞 朱磊 陈曦

六、其他事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食宿和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12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